06.12 天津市和平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司法行政案例

天津市和平區法律援助中心,對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提供法律援助案!

【案件類型】 民事

【辦理方式】 訴訟

【指派單位】天津市和平區法律援助中心

【承辦單位】天津澍澤律師事務所律師

【承辦人】尤慶

【編寫人】楊東

【檢索主題詞】法律援助;民事;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

【案情簡介】

受援人張某某,女,漢族,53歲,跟隨僱主從新疆維吾爾自治區來到天津市某大型醫院就診,照顧生病僱主生活起居工作。2013年9月12日,張某某陪同僱主檢查時,因醫院地面有異物不慎摔傷,經診斷為右髕骨骨折,導致活動嚴重受限,其老伴得知此情況後趕到天津照顧張某某,並與張某某僱主及僱主所住醫院就受傷產生的醫療費用由誰承擔進行協商,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張某某想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但因系外地來津務工農民工,家庭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律師費,在得知法律援助中心能為農民工免費指派律師後,便讓其丈夫到和平區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當天值班的尤慶律師瞭解情況後,向援助中心工作人員彙報此事,並協助張某某申請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第一時間受理此案,並將該案指派給尤慶律師承辦。

尤律師接受指派後,立即隨同張某某老伴到醫院向張某某本人進一步瞭解案件情況。通過溝通發現,本案涉及兩層法律關係:一是張某某與僱主之間的僱傭關係;二是張某某和醫院之間的侵權關係。若要起訴僱主,就應以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為由;若起訴醫院,則應以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為由。根據現有證據無法直接證明張某某因醫院地面上有異物而摔倒受傷這一事實,考慮到證據上的缺失,經過和當事人溝通並徵得其同意,尤律師決定先起訴僱主,以此確定張某某受傷的原因和地點。之後,再起訴醫院要求其賠償損失。但當事人存在顧慮,認為自己起訴一個醫院勝訴把握不大,心中打起退堂鼓。尤律師耐心向其講解了相關法律規定,增強了當事人信心。然而,此時張某某因為經濟拮据,已無力繼續在天津治療,就連遞交法院的起訴費用也無力支付,打算放棄起訴,回家養傷。尤律師將此事彙報給援助中心,明確表示願意為當事人墊付訴訟費,並希望在委託協議中約定特別授權,由律師代張某某立案,代為承認、變更、放棄訴訟請求,代為提起上訴、反訴,代為調解、和解,代為領取法律文書,代為領取賠償金及退還的訴訟費,這樣就無需當事人往返於天津和其老家,可節省其訴訟成本。中心及時將此事向主管領導進行詳細彙報,得到認可。尤律師與張某某簽訂委託手續後,於2014年3月24日將當事人起訴其僱主的案件訴至天津市和平區人民法院,經過法院審理,最終確認張某某在醫院摔傷這一事實。

2014年8月29日,尤律師又以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為由起訴該醫院。庭審中,尤律師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中除張某某因摔傷所產生的費用單據外,還包含此前張某某起訴其僱主的民事判決書。法官以此為據,支持了當事人的部分訴訟請求,最終判定醫院承擔張某某60%賠償責任。當事人不服該判決結果,上訴至天津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維持原判。判決生效後,醫院在規定的期限內並未支付賠償金,尤律師又代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經過溝通,醫院將賠償款如數打到法院,由尤律師代為領取後,電匯給張某某。

【案情點評】

本案中,當事人摔傷的原因係爭議焦點,醫院主張是張某某自身原因導致,張某某主張系醫院地面有異物。本案的亮點之一是通過起訴僱主,從判決書中確認在醫院摔傷的事實,法官根據上述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確認的事實作為依據,最終支持了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本案的亮點之二是援助中心在審核時沒有拘泥於僱傭合同範圍,而是從此案由僱傭關係引起的公共場所管理人責任糾紛整體來判斷,目前農民工的受援範圍僅為勞動糾紛、勞務糾紛、工傷等因勞動產生的法律關係,提供無償的法律援助,除此之外產生的民事糾紛需提供經濟困難證明。本案中,和平區法律援助中心認為因僱傭關係產生的民事法律關係應當包括在受援範圍之內,以最快的速度為其辦理援助手續,沒有讓當事人往返勞累開具經濟困難證明是正確的選擇。

本案的亮點之三是當事人急著回家調養,甚至一度產生放棄索賠的想法,援助中心主動與承辦律師及其所在律師事務所溝通,破例將代理權限變更為特別授權,節約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才將此案順利進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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