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15 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特徵、取得和消滅,你家有宅基地嗎

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

宅基地使用權是指自然人個人依照法定程序取得的使用國有或集體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一般是指農村村民依法利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的權利。

我國實行城鄉二元體制以來,居民也被人為地分割為城鎮居民與農村居民,農村居民的住宅用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城鎮居民的住宅用地則被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範疇,且主要依靠城市公房分配製度來維持。因為特殊原因,城鎮居民到農村購房或獲得宅基地仍受到嚴格限制。

宅基地使用權的概念、特徵、取得和消滅,你家有宅基地嗎

宅基地使用權的特徵

  • 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農村村民。只有農村村民才能從本集體經濟組織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目前的戶籍制度還不認可城鄉居民戶籍的自由遷移,城鎮居民很難取得農村的戶籍。

  • 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是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的客體有明確的限制,即只對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而言。

  •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了解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活需要,一般都是無償提供宅基地,福利性不言而喻。

  • 宅基地使用權受到嚴格的限制。基於宅基地使用權提供的福利性和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法律對宅基地使用權作了較為嚴格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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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

  • 申請取得:農村村民建住宅需要宅基地的,應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有關部門審核、批准。如果涉及佔用農業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面積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 受讓取得:法律禁止宅基地使用權單獨流轉,不得抵押、出租或轉讓,但可以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內轉讓。但通過受讓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權時,會受到相應地一些限制。

  • 繼承取得:一般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不屬於遺產,不能被繼承。但當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遺產被繼承時,根據“地隨房走”的原則,建造該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權也就隨著該房屋的被繼承而轉移給新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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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使用權的消滅

  • 宅基地使用權被依法收回,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一是因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的需要而收回;二是因無人繼承而收回;三是因長期閒置而收回。

  • 宅基地被徵收:宅基地被徵收後,一般會對宅基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給予相應的補償,經原宅基地使用權人申請,土地所有人應給其另行分配宅基地。

  • 宅基地滅失: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導致原宅基地滅失時,原宅基地使用權也因失去客體而自然消滅,這種情況下,原宅基地使用權任有權要求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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