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24 下列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不會強制執行

大家好,我是杭州鄒祺明律師,歡迎收看這期節目,在強制執行過程中,可能因為被執行人沒有財產,法院無法將執行工作進展下去,會讓很多執行申請人無奈,明明就打贏了官司,卻拿不到執行款,有些被執行人明明就有財產而法院無法執行,其實按照法律規定,並不是所有被執行人的財產都可以強制執行。下面幾種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不能強制執行:

下列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不會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五條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下列的財產不得查封、扣押、凍結:

(一)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傢俱、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所必需的生活費用。當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必需的生活費用依照該標準確定;

(三)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完成義務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開的發明或者未發表的著作;

下列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不會強制執行

(五)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用於身體缺陷所必需的輔助工具、醫療物品;

(六)被執行人所得的勳章及其他榮譽表彰的物品;

第六條規定:對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

以上這些被執行人的財產是屬於維持被執行人的基本生活財產,法院不會強制執行。若強制執行了,被執行人將無法生存,考慮到以後執行人申請人的利益,也是希望被執行人能維持生活,經過一段時間,被執行人努力生活、工作,能夠償還債務。

下列被執行人的財產,法院不會強制執行

其實上面提到的被執行人財產中大部分也是很難變現的,值不了多少錢。其中被執行人的財產有兩個相對有價值,第一個是未公開的發明或未發表的著作,但這個也有不確定性,他的發明或著作以後能否有經濟價值是由市場決定,也可能他的發明或著作根本就沒什麼價值。

最有價值的是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七條人民法院在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最低生活標準所必需的住房後,可以對超過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採取拍賣措施。若被執行人的房產面積超過維持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基本生活的最低標準,執行法院可以對該房產採取執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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