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巍:冷靜看待“李躍華事件”

魏巍:冷靜看待“李躍華事件”

厚啟律師提醒您:春天將至,需警惕“倒春寒”。

疫情期間,武漢有個陳北洋出了名。陳北洋原湖北省司法廳黨委委員、副廳長。按照官方的通報,其在疫情爆發期間,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和防控工作規定,在本人及其家人確診新冠肺炎後,不服從集中隔離、入院治療等措施,並違規出入公共場所,影響惡劣。

魏巍:冷靜看待“李躍華事件”

陳北洋被曝光後,為其治療的“醫生”也隨之出名,這個人叫李躍華。李躍華是武漢當地一傢俬人診所的醫生。按照陳北洋的致歉信的描述,他是在確診新冠肺炎後官方收治無果的情況下,通過朋友關係請李躍華醫生上門治療。通過治療後,陳北洋及家人的體溫陸續恢復正常,後續檢查發現核酸檢測變為陰性。如果陳北洋的說法為真,那麼李躍華憑藉著自己的醫術,治好了新冠肺炎,堪稱“神醫”並不為過。

事發後,李躍華本人通過網絡發聲明,其不僅治好了陳北洋一家人,還通過獨特的治療手段治好了20人左右的新冠肺炎患者。因為治療手段有效,其多次請戰上一線治療,卻沒有得到回應。李躍華的聲明本想推動其治療手段的應用,結果卻引起政府部門的關注。2020年2月26日,湖北省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局發出一份《關於對李躍華、張勝兵治療新冠肺炎等相關情況的調查報告》,認定李躍華不具有醫師執業證書(涉嫌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其所在的個體診所也未按期校驗,其在新冠肺炎防控期間非法行醫並進行虛假宣傳,嚴重影響了正常醫療服務秩序和當前疫情防控工作。

湖北省衛生計生委綜合監督局的調查報告就像給李躍華下了“診斷書”,告知大家李躍華是一個假借醫生名義的江湖騙子。後來,包括新京報在內的諸多媒體也確實對李躍華展開了批判,認為他是“趁疫作亂”,玩的是“騙子和傻子”的遊戲等等。可是,橋歸橋,路歸路。以偏概全的批判或者表揚,都是極端不負責任的。

第一,李躍華有沒有治好新冠肺炎患者,這是討論的前提

如果按照李躍華本人及陳北洋的描述,李躍華確實將陳北洋及其家人的新冠肺炎治好了。那麼無論李躍華是否具有執照,其診所是否按期校驗,都不能否定其治療新冠肺炎上的能力,這種能力當然應該受到我們的尊敬和肯定。當然,是否真的起到療效,還需要專業機構進一步調查核實,給予大眾一個說法。在沒有權威機構沒有做出認定前,我們當然不能稱他為“騙子”,也不能把他捧為“神醫”。


第二,不管李躍華有沒有治好新冠肺炎患者,其仍需承擔法律責任

按照調查報告,李躍華主要面臨兩方面的法律風險。

一是非法行醫的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

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按照目前披露的案情來看,李躍華的行為沒有達到《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規定的非法行醫罪的立案標準。因此,對其非法行醫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的可能性較大。

二是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的刑事責任。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的規定,只要存在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行為的,就可以定罪。不存在數量、後果等量上的定罪要求。所以,李躍華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面臨刑事追訴的風險較大。

有人會認為,如果李躍華確實治好了新冠肺炎患者,他的功勞能否免除法律責任呢?相關法律規定並沒有以功抵過的規定。從實踐來看,也只能作為處罰時的酌定從輕處罰的因素來考量,不能作為免除處罰的依據。但我們希望,如果確實有能力治療,對他的處罰可以降到最低。


第三,對李躍華事件的思考,決不能停留於功過是非

在大災大難面前,每一種救援力量都是彌足珍貴的。可在現實裡,救援力量不一定都能發揮其功效。就像捐贈給武漢的醫療物資必須通過當地的紅十字會一樣。捐贈的途徑千萬條,有些效率更高,但如果僅僅限制在紅會的途徑,則可能出現紅會的物質堆積成山,一線人員“無米下鍋”的局面。

李躍華如果確實有能力治療新冠肺炎,也同樣面臨著“報效無門”的窘境。相對物資接收來說,醫療門檻更加高不可攀,在短時間內讓一個沒有經過臨床治療驗證的治療手段投入救治病人,更是不可想象。以政府認可的方式參與救治,李躍華顯然是異想天開。然而,門檻高並不代表不予考慮,不予研究。作為政府機構,除了動用政府力量加強研究和治療,也應當對民間的醫療手段予以關注。這既是對民間救援力量的尊重,也是拓展醫療渠道,最大程度發揮救治力量的必然要求。

在大災大難面前,如何調動民間力量更高效的參與其中,值得深思。有人說,這是“大政府、小社會”的傳統治理思路衍生出來的問題。不可否認的是,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民眾對政府效率的要求越來越高,提高效率的技術手段也越來越成熟,社會治理必然朝著“大社會”的方向發展。在這樣的背景下,藉機完善相應協調、參與制度,讓更多的民間力量參與到災難救治中去,是更需要考慮的問題。

魏巍:冷靜看待“李躍華事件”

魏巍:冷靜看待“李躍華事件”

魏巍,浙江厚啟律師事務所黨支部書記、副主任、合夥人。杭州市律師協會刑事責任風險防範委員會委員;浙江省法律援助中心死刑案件辯護團隊成員;中國人民大學律師學院商事犯罪研究中心浙江分中心秘書長;全國青年律師領軍人才訓練營學員;杭州師範大學沈鈞儒法學院實務導師。

2010年碩士畢業後,專職從事刑事辯護工作,為主或參與辦理刑事案件數百件。其中不乏在全省、全國具有一定影響力的案件。重點研究商事犯罪、毒品犯罪及死刑案件等領域的辯護。成功辦理了多起經濟犯罪、毒品犯罪及死刑案件,為當事人爭取到寶貴的自由和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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