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病毒所“搶注”專利:疫情下的“非常規操作”?

一則來自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的信息刷屏了。

2 月 4 日,這則發佈於病毒所官網的《我國學者在抗 2019 新型冠狀病毒藥物篩選方面取得重要進展》稱,中國科學院武漢病毒研究所與軍事科學院的研究人員發現瑞德西韋(Remdesivir)在細胞水平上能有效抑制 2019-nCoV 的感染,並於 1 月 21 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並將通過 PCT(專利合作協定)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國內研究人員 1 月 21 日就申報了專利,而美國首例新冠病毒肺炎確診是當地時間 1 月 20 日。考慮準備細胞研究的時間,病毒所和軍事科學院研究人員的眼光可謂不淺。

這個研究以編輯通信(Letter to the Editor)的形式發表在期刊細胞研究(Cell Research)上。

武漢病毒所“搶注”專利:疫情下的“非常規操作”?

圖丨此次論文(來源:Cell Research)

疫情緊迫,這則研究進展本來是好消息,但申報專利的操作卻吸引了輿論焦點。一時間,人們紛紛發問,美國公司吉利德準備援手中國防疫,研究人員搶注專利是不是要讓吉利德求著他們才能讓中國患者用上此藥?

疑問還有不少,病毒所和軍事科學院這個操作是否合規?國際慣例是怎樣的?這個細胞試驗結果的專利有多大實用價值?

原北京協和醫學院教授、從事免疫治療藥物研發的王晨光博士告訴 DeepTech,病毒所這個團隊的操作在技術上並無問題,只是在目前防疫第一的前提下,這樣的操作容易引發爭議。曾在多家跨國公司從事製藥工作的陳達維博士則認為,這裡可能沒什麼可爭議的,但該專利也沒有什麼效力。

細胞試驗而來的專利

這個細胞試驗研究的作者有多人。通訊作者有 3 人,分別為武漢病毒所肖庚富研究員、軍事醫學研究院國家應急防控藥物工程技術研究中心鍾武研究員和武漢病毒所胡志紅研究員。論文共同第一作者分別是武漢病毒所王曼麗研究員、軍事醫學研究院國家應急防控藥物工程技術研究中心曹瑞源副研究員、武漢病毒所張磊砢副研究員、楊興婁副研究員。劉佳、徐明月、石正麗等為共同作者。

這個研究評估了多種藥物的細胞水平抗病毒效果。他們用不同濃度的 2019-nCoV 感染測試細胞並用藥。研究顯示,瑞德西韋不能阻止病毒進入細胞,而是在病毒進入細胞後發揮抑制病毒作用,這也符合其核酸類似物抗病毒的機制。

武漢病毒所“搶注”專利:疫情下的“非常規操作”?

圖 | 藥物對新型冠狀病毒(2019-nCoV)體外抗病毒活性測試。(來源:中科院病毒所)

在非洲綠猴腎細胞(Vero E6 細胞)上,瑞德西韋對 2019-nCoV 的半數有效濃度 EC50=0.77 uM(微摩爾每升),選擇指數 SI 大於 129,後者是判斷藥物效果的安全範圍的指標。作者稱,這說明藥物在細胞水平上能有效抑制 2019-nCoV 的感染,其在人體上的作用還有待臨床驗證。

瑞德西韋(Remdesivir,GS-5734)是 RNA 聚合酶抑制劑,一款新型核苷類似物抗病毒藥物。目前在剛果(金)開展治療埃博拉出血熱的臨床研究。研究發現,該藥的效果不限於埃博拉病毒這類的絲狀病毒,對於冠狀病毒等多種病毒也有抑制效果。

此前的報道中,包括範德比爾特大學病毒學家馬克 · 丹尼森(Mark Denison)、中國工程院院士、國家衛健委高級別專家組成員袁國勇、復旦大學附屬上海市公共衛生臨床中心教授盧洪洲紛紛表示看好該藥在抗新冠病毒的應用前景。

吉利德也表示正在配合中國的衛生部門開展一項隨機、對照試驗,以確定使用瑞德西韋治療 2019-nCoV 感染者是否安全和有效。這款藥物已經運抵中國。

據悉,在中國啟動的研究由中日友好醫院副院長、呼吸與危重症醫學科主任曹彬牽頭,是一項三期、隨機、雙盲、安慰劑對照試驗,入組輕、中度新冠肺炎患者,總樣本量 270 例。該試驗將在武漢疫區開展。按計劃,該研究預計於 4 月 27 日結束。

病毒所和軍事科學院的研究人員宣稱,對在中國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識產權壁壘的藥物瑞德西韋,依據國際慣例,從保護國家利益的角度出發,在 1 月 21 日申報了中國發明專利(抗 2019 新型冠狀病毒的用途),並將通過 PCT 途徑進入全球主要國家。“如果國外相關企業有意向為我國疫情防控做出貢獻,我們雙方一致同意在國家需要的情況下,暫不要求實施專利所主張的權利,希望和國外製藥公司共同協作為疫情防控盡綿薄之力。”

藥物研發專家解讀

武漢病毒所“搶注”專利:疫情下的“非常規操作”?

圖 | 吉利德正在配合中國的衛生部門開展一項隨機、對照試驗,以確定使用瑞德西韋治療 2019-nCoV 感染者是否安全和有效。(來源:吉利德)

瑞德西韋的研發初衷是用來抗埃博拉病毒,此次來抗新冠肺炎是該藥的新應用,這正是病毒所和軍事科學院的研究人員申請此專利的出發點。對此我們專訪了曾在多家跨國公司從事製藥工作的陳達維博士和原北京協和醫學院教授、從事免疫治療藥物研發的王晨光博士。

首先我們就專利歸屬及申請權利向兩位專家進行了求證,即病毒所和軍事科學院得到瑞德西韋的途徑會不會影響其申請專利?如果是吉利德捐贈,那麼他們是否有申請專利的權利?

陳達維博士表示,一般情況下,製藥公司是歡迎研究機構來用其產品做一些研究的,因為後者可以幫公司發現一些新的藥物數據。這個藥也不一定從公司要,有時市場上也能買到。如果自己合成,那就侵權了。

至於專利問題,這要看他們之間的協議。從公司得到化合物做臨床前試驗的一般途徑是通過學術中心與公司之間的材料轉讓協議(MTA)。協議中對雙方申請專利的權利會有明確規定。公司一般要求研究機構說明索取化合物的用途,為什麼要特定的量,但不會收取費用。如果研究機構要做的研究對公司利益沒有潛在衝突或威脅,通常會批准。

各家制藥公司對於專利的尺度有一些區別。對於一些臨床前研究,有的製藥公司可能允許其他機構申請自己的專利,但對於臨床研究,幾乎沒有哪家制藥公司允許其他機構申請其專利。

而王晨光博士則認為,他們沒必要依靠吉利德捐贈。因為瑞德西韋的分子結構早已公開,那麼就很容易合成出來,合成技術上沒有障礙。是否申請專利跟該藥的來源並無關係,無論是否為吉利德捐贈,也不影響其申請專利。

另外一個問題是公眾最為關心的該藥物目前還沒有臨床試驗結果,而僅僅依靠細胞試驗的結果,這種條件下所申請的專利有多大效力?

對於這個問題,陳達維博士認為這是可以申請專利的。但對最終的新的臨床應用應該沒什麼影響。如果吉利德要想做這方面的臨床研究,可以引用病毒所和軍事科學院的細胞試驗研究。也就是說,後者並不擁有該藥在臨床上的專利權。

此外,他還表示,除了吉利德公司,其他機構或個人無權用此藥做臨床試驗,何況此藥尚未上市。如果其他機構與吉利德合作進行臨床試驗(這很普遍,很多時候臨床機構還會向製藥公司索要一些經費),製藥公司有主動權,合作的研究機構是無法佔有這個專利的。

這裡可能不存在合規性問題,但專利本身也沒有什麼效力。吉利德公司之外的研究機構用還沒有批准的藥做動物或細胞實驗非常常見。

但王晨光博士的觀點則更為犀利,他認為僅僅有細胞試驗結果而宣稱有某種治療作用的專利,如果不提供臨床試驗結果,那麼其專利效力是非常弱的,就得不到很好的保護。但病毒所申請了這個專利之後,其他人或機構也就無法再申請相關專利。

當然,病毒所的這個專利將來如果有應用的話,也無法繞開吉利德,畢竟分子結構是人家的專利。只是吉利德要想在中國使用相關專利就要去求病毒所和軍事科學院。因為他們這個專利保護的是瑞德西韋這個應用。

這裡病毒所和軍事科學院的研究佔據了優勢,畢竟新冠病毒主要在中國爆發,那麼也就具備天然的研究優勢。所以他們能夠搶注這個專利。他們還申請了專利合作協定(PCT),那麼就可以向全球各個國家地區來申請這個專利。

總的來說,他們這個操作在技術上和法規上確實沒什麼問題,只是在當下,這樣的行為存在爭議,已經不再是簡單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了。

此外,還有一個非常現實的問題,對於吉利德目前已經擁有了該藥的分子結構專利,病毒所和軍事科學院的研究人員還能申請到什麼樣的專利,以及吉利德公司可能會有什麼反應?王晨光博士則給出了這樣的答覆:

他們可以申請聯合用藥的專利,也可以申請該藥在其他用途的專利。如果吉利德沒有申報瑞德西韋在新冠病毒的用藥專利,其他人也是可以申報的。如果申報瑞德西韋的聯合用藥專利,也沒有問題。只要吉利德要做新冠病毒的治療,同樣也要遵循這個規則。

當然,新冠病毒可能會像 SARS 病毒一樣一去不返,那麼這個專利就對於吉利德來說不算什麼。

最後,DeepTech 也針對之前有報道稱美國總統特朗普要求吉利德公開瑞德西韋分子結構的一事向王晨光博士進行了求證。他認為這其實是媒體的誤讀。吉利德公開瑞德西韋分子結構與否、是否捐贈藥物、是否授權都是公司行為,特朗普是無權干涉的。

律師解讀:武漢病毒研究所專利或難被授權

現有資料顯示,吉利德已經將瑞德西韋的化合物結構與治療冠狀病毒的用途都申請了專利。

其中,化合物的專利已經獲得授權,公吿號為 CN103052631B,用途專利正在申請之中,公開號為 CN108348526A,且這個用途專利描述的是瑞德西韋用於所有冠狀病毒的用途,也就是說,吉利德已經申請了這個 “錘子” 用在冠狀病毒這一種類 “釘子” 的用途專利。

情況似乎一時間變得紛繁複雜。對此,DeepTech 聯繫立方律師事務所合夥人李春晅律師進行了解讀。他表示,武漢病毒所的新專利要獲得授權,需要證明他們的新冠病毒新用途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且根據專利審查指南中對化學產品用途發明的新穎性的定義,一種新產品的用途發明由於該產品是新的而自然具有新穎性。

對於涉及化學產品的醫藥用途發明,其新穎性審查應考慮以下方面:

(一)新用途與原已知用途是否實質上不同。僅僅表述形式不同而實質上屬於相同用途的發明不具備新穎性。

(二)新用途是否被原已知用途的作用機理、藥理作用所直接揭示。與原作用機理或者藥理作用直接等同的用途不具有新穎性。

(三)新用途是否屬於原已知用途的上位概念。已知下位用途可以破壞上位用途的新穎性。

(四)給藥對象、給藥方式、途徑、用量及時間間隔等與使用有關的特徵是否對製藥過程具有限定作用。僅僅體現在用藥過程中的區別特徵不能使該用途具有新穎性。

鑑於現有的公開信息難以證明武漢病毒研究所的方案和吉利德方案的有區別,李春晅認為,武漢病毒研究所的專利申請較難被授權。

武漢病毒所“搶注”專利:疫情下的“非常規操作”?

以下為 QA:

DeepTech:武漢病毒研究所此次搶注專利再到獲得授權的完整流程是什麼?

李春晅:專利沒有所謂的 “搶注” 說法,專利是申請 - 審批制。

此前,全球在專利申請方面主要有兩種制度,一種是美國等少數國家的先發明制,即,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專利權授予最先發明的人。另一種就是其他國家的先申請制,誰先提交申請,專利歸誰。後來美國 AIA 發明法案也更改為發明人先申請制。專利申請需要經過審批才能獲取授權,最終相同的專利申請會授權給第一個申請人。

專利沒有搶注的說法。專利授權注重的是三個方面,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現在主要考慮的是新穎性和創造性,只要一個技術方案在申請之前沒有被公開過,那麼就有被授權的可能性。除了這三個性質之外,還有其他的文本性授權條件每個國家會有所差異,但是審查標準基本上是趨同的。

一般來說,發明專利申請到獲得授權平均時間大約是三年左右。藥品專利是典型的發明專利,它的時間一般是三年左右。

DeepTech:從專利的角度來看,武漢所此次所為是合法的嗎?

李春晅:武漢所做的事情是完全合法的。先撇開授權的問題,即使這一專利授權了,它在實施上還有很多的問題。

第一,在治療上,對病人採取治療方法時,是不受專利法影響的,專利法也不保護疾病的治療和診斷方法。

美國人已經在中國申請了藥品專利,武漢病毒研究所在治療新冠病毒肺炎的應用時,必須拿到美國人的許可,否則可能存在侵權的風險。

美國專利權人現在沒有所謂的停止侵權的訴求,不代表他就沒有權利。權利始終是在美國專利權人的手裡。

原來這種藥是用來治療埃博拉病毒的,武漢病毒研究所發現了它新的用途,即可以用來治療新冠病毒,然後申請相關專利,理論上來說,如果這一專利被授權,以後美國公司如果要用這種藥物治療新冠病毒是需要獲得武漢所的許可的。

無論有沒有疫情,這種案例其實是很常見的。

舉例來說,甲做出來一個東西,由於研發成本或者其他原因限制,它只能實現 A 用途,現在有乙也進行了相關研究,發現它能實現 B 用途。甲只能享受 A 用途帶來的利益,不能享受 B 用途帶來的利益。這也是法律允許有第二用途專利的原因。

武漢病毒所“搶注”專利:疫情下的“非常規操作”?

圖丨 remdesivir 結構式,目前處於抗埃博拉病毒研究的臨床三期(來源:吉利德)

DeepTech:現在的信息顯示,該藥物對新冠病毒有效也只是在體外細胞有效,不需要更多實驗就可以申請專利了嗎?

李春晅:專利申請保護的是技術方案,它要求技術方案理論上可行就行。另外,目前藥物專利在申請實踐中,其申請文件是必須有實驗數據支持的,否則是不能得到授權的,這是專利申請的文本性要求。

目前的問題是,無論這一專利有沒有被授權,武漢病毒研究所已經提出並經各方報道公開了這種技術方案,以後其他人都不能申請這一藥物的新冠病毒治療的用途專利。技術方案公開之後,其他人沒有新穎性和創造性就不能得到授權。

DeepTech:武漢病毒研究所申請這一專利會對吉利德造成怎樣的影響?

李春晅:吉利德公司不能申請該藥物第二用途專利,但是根據現在獲得的信息,吉利德公司的申請的權利要求已經包括了相關用途,不受武漢病毒所的影響。

DeepTech:武漢病毒研究所這一做法被一些人認為是相當於把別人的成果據為己有。

李春晅:首先,武漢藥物研究所並不違法,情理是情理,法律是法律。甚至情理上也是正常的,因為我們並不清楚武漢所為此付出了哪些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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