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種最常見的非法集資犯罪

由於我國目前處於經濟轉型期,經濟的快速發展與民間融資的廣泛需求,使得非法集資類犯罪在現代經濟制度複雜化的特徵下,愈演愈烈、層出不窮。作為涉眾型經濟犯罪的一種重要行為表現,分析和了解常見的非法集資類犯罪的行為方式及法律定性,對投資人的風險防範具有現實的意義。

在九個非法集資類犯罪中,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是最常見最高發的兩個犯罪,近幾年發生的非法集資類案件中,絕大多數屬於該兩類犯罪。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種最常見的非法集資犯罪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行為特徵

非法集資的本質是一種非法籌集公眾資金、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的行為。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是非法集資類犯罪的基礎罪名,屬於兜底性條款,其他罪名是非法集資犯罪的特殊罪名。如果某個非法集資行為符合其中的一個罪名,就以其所涉及的罪名定罪處罰;如果不符合這些具體的罪名,則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犯罪行為需要同時具備的四個要件是:(1)未經有關部門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經營的形式吸收資金;(2)通過媒體、推介會、傳單、手機短信等途徑向社會公開宣傳;(3)承諾在一定期限內以貨幣、實物、股權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回報;(4)向社會公眾即社會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未向社會公開宣傳,在親友或者單位內部針對特定對象吸收資金的,不屬於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具體的行為表現為:(1)不具有房產銷售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房產銷售為主要目的,以返本銷售、售後包租、約定回購、銷售房產份額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2)以轉讓林權並代為管護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3)以代種植(養殖)、租種植(養殖)、聯合種植(養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4)不具有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的真實內容或者不以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購、寄存代銷等方式吸收資金的;(5)不具有發行股票、債券的真實內容,以虛假轉讓股權、發銷虛構債券等方式吸收資金的;(6)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實內容,以假借境外基金、發售虛構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7)不具有銷售保險的真實內容,以假冒保險公司、偽造保險單據等方式非吸收資金的;(8)以投資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9)以委託理財的方式非法吸收資金的;(10)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11)其他非法吸收資金的行為。

根據國家的金融政策,只有經過國家特許的商業銀行和其他金融機構才能進行吸收資金的活動。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犯罪行為,則採用形式多樣的手段避開國家的政策監管,通過承諾貨幣、實物等方式還本付息或者給付高額回報來到達吸收公眾資金的目的,其行為即包括以存款名義出具憑證承諾還本付息的吸收資金行為,也包括其他與之性質相同的各種變相吸收資金的行為。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種最常見的非法集資犯罪

二、集資詐騙罪的行為特徵

集資詐騙罪與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通過非法的手段進行集資的行為,二者在行為表現上極為相似。只要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使用詐騙的方法,實施上述11種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行為,就以集資詐騙罪定罪處罰。

集資詐騙罪的“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的認定是:(1)集資後不用於生產經營活動或者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與籌集資金規模明顯不成比例,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2)肆意揮霍集資款,致使集資款不能返還的;(3)攜帶集資款逃匿的;(4)將集資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的;(5)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返還資金的;(6)隱匿、銷燬賬目,或者搞假破產、假倒閉,逃避返還資金的;(7)拒不交代資金去向,逃避返還資金的;(8)其他可以認定為非法佔有目的的情形。

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兩種最常見的非法集資犯罪

三、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與集資詐騙罪的處罰

(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處罰有兩個檔次:第一檔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檔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上述第一檔定罪處罰:(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個人犯罪的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單位犯罪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2)個人吸收對象在30人以上,單位吸收對象在150人以上;(3)個人犯罪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單位犯罪50萬元以上;(4)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具備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上述第二檔定處罰:(1)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屬於個人的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於單位的數額在500萬元以上;(2)個人吸收對象在100人以上,單位吸收對象在500人以上;(3)個人犯罪給存款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單位犯罪250萬元以上;(4)造成特別惡劣社會影響或者其他特別嚴重後果的。

(二)集資詐騙罪的處罰有三個檔次:第一檔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二檔是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第三檔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一檔: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單位犯罪數額在50萬元以上;第二檔: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單位犯罪數額在150萬元以上;第三檔: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單位犯罪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非法吸收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數額,以行為人所吸收的資金全額計算,案發前後已歸還的數額,可以減輕處罰;資金主要用於生產經營活動,能夠及時清退所吸收資金,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情節顯著輕微的,不作犯罪處理。

集資詐騙的數額以行為人實際騙取的數額計算,案發前已歸還的數額應予扣除;行為人為實施集資詐騙活動而支付的廣告費、中介費、手續費、回扣,或者用於行賄、贈與等費用,不能扣除;支付的利息,除未歸還可予折抵本金以外,應當計入詐騙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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