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員工違章操作致殘,單位是否應支付賠償?

「問答」員工違章操作致殘,單位是否應支付賠償?

曾先生問:3個月前,尚在勞動合同約定的試用期內的我,因在生產過程中違反公司必須戴帽操作的規章制度,導致頭髮捲入機器,造成頭部受傷。雖經搶救花費5萬餘元醫療費用,但仍然落下八級傷殘。當我以公司沒有為我辦理工傷保險,要求公司給予工傷保險賠償時,公司卻斷然拒絕。公司的理由是:由於我並未轉正,其無需為我辦理工傷保險,加之我違章操作是造成傷害的關鍵所在,我無權將由此產生的後果轉嫁給公司。

請問公司的說法對嗎?

答覆:公司的說法是錯誤的,其必須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一方面,你的情形同樣構成工傷。《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而你的情形恰恰與之吻合。你雖是因為違章操作致殘,仍應按工傷處理。

另一方面,公司違反了自身的法定義務。只要有勞動關係的存在,用人單位就必須為勞動者辦理工傷保險。而勞動關係的建立,始於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用工之日起。

再者,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公司未為你辦理工傷保險,其應當按照工傷待遇標準向你支付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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