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律師: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解除、經濟補償計算等量化規定

1、勞動關係建立的時間。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

2、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合法期限。(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建立勞動關係,但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應當訂立無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情形:(1)連續工作滿十年的;(2)勞動者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嚴重違章失職、與其他單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無效、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沒有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而續訂勞動合同。

4、試用期:(1)勞動合同期限3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2)勞動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2個月;(3)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4)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只能約定1次試用期;(5)勞動合同期限不滿3個月、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5、試用期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6、競業限制人員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7、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單位時間:(1)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2)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

8、 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可解除勞動合同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後不能工作; (2)勞動者調崗後仍不能勝任工作; (3)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雙方協商未達成一致。

9、裁員。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20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單位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裁員情形: (1)企業破產重整; (2)生產經營嚴重困難;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

10、 單位裁員,在6個月內重新招人的,應優先招用被裁人員。

11、勞動者在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周律師:勞動合同的試用期、解除、經濟補償計算等量化規定

勞動合同訂立後,對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

12、經濟補償的計算規定:(1)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2)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3)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當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4)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

13、單位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的期間。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15日內。

14、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文本的保存時間。至少2年。

15、集體合同生效時間。集體合同訂立後,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異議,即行生效。

16、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7、 非全日制用工工時。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4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24小時。

18、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不得超過15日。

19、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的情形:(1)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2)單位不與符合條件的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自應當訂立無該合同之日起支付。  

20、用人單位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並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21、有有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支付經濟補償。由人社局責令單位:(1)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2)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支付其差額部分;(3)逾期不支付,責令單位按應付金額50%以上100%以下的標準加付賠償金。

22、應按經濟補償標準的2倍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23、勞務派遣違法處罰。(1)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勞務派遣業務的,由人社局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2)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違反勞務派遣規定,在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後逾期不改的,以每人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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