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臺扔一個雞蛋下去,你可能犯了故意殺人罪

2019年的平安夜,沒有給每個人都帶來平安。

平安夜當晚20點20分許,一個看上去不錯的時辰,重慶一名男子跳樓自殺,砸中路過的兩名少女。

15歲和17歲.

三人均死亡。

花兒一樣的女孩,正準備藝考,五彩斑斕的人生剛剛開始,就戛然而止。

根據法律規定,若該男子沒死,就要以過失殺人罪追究刑責。可他死了,後續大概只能依據侵權責任法追究民事賠償責任。

今年6月,四川眉山,一男子跳樓砸中在小區散步的一對祖孫,三人均死亡。12月初,法院宣判了這起案件,跳樓男子的父母被判向被砸祖孫家人賠償150餘萬元。

重慶的案件結局想來也差不多。

每一個新聞都會漸漸從公眾的視野淡去,但對受害者家庭造成的傷痛終生也無法磨滅,重慶被砸的17歲女孩是家中的第二個孩子,第一個孩子也在十來歲的時候離世,朱斯和提提亞無法想象,此事對這個家庭是怎樣的衝擊。

高空墜人和高空拋物一樣,都並非天降橫禍,而是人造之禍,既然是人禍,就不能僅僅圍觀,也應該思考應對之策。

2019年11月29日,一起高空拋物入刑案件在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宣判。

蔣某因家庭矛盾,為發洩不滿,將手機、平板電腦、水果刀等物品從14樓高處扔下,部分物品砸落在小區公共道路上,砸壞該道路上停放的三輛機動車。

法院認為,蔣某雖未造成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的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行為已對不特定人員的人身、財產構成嚴重威脅,不宜適用緩刑。

因此,被告人蔣某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

判得好啊!!!

陽臺扔一個雞蛋下去,你可能犯了故意殺人罪

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發佈高空拋物案件司法解釋之後審理的第一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

故意從高空拋棄物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為傷害、殺害特定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依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這個司法解釋有多麼重要,讓提提亞來分析分析。

先看高空拋物有多嚴重?

有人做過一個實驗。據測算,一枚50克雞蛋從4樓拋下,會把頭頂砸出個腫包;18樓拋下,能砸破人的頭骨。

陽臺扔一個雞蛋下去,你可能犯了故意殺人罪

也就是說,如果你從18樓扔下一個雞蛋,就可能會砸死一個人,如果你不是故意扔的,那就是過失殺人罪,如果你是故意扔的,那就是故意殺人罪。

妥妥地吃牢飯!

但是在司法解釋出臺以前,別說扔一個雞蛋,就是扔一筐雞蛋下來,也找不到條款來治。

看一下這兩個案例:

(一)

2015年6月3日,貴州遵義紅花崗區法院通報一起高空拋物致人死亡案(一位在遵義打工的男子,2013年被一塊從天而降的磚頭砸中頭部身亡):法院判決可能丟磚頭的全樓46戶住戶平均承擔補償責任,每戶被判賠三千元,物管公司同樣擔責。

(二)

2014年11月20日,出生46天的女嬰小欣怡在武漢漢陽區世紀龍城小區11棟2號房樓下南側曬太陽,被高空拋擲的水泥塊砸傷。小欣怡受傷後被送往醫院救治,經鑑定小欣怡殘疾程度目前評定為七級殘疾。法院依法認定小欣怡獲賠醫療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39.5萬元。

漢陽區法院一審判決,每套住房業主應補償小欣怡4079元。因此,73名擁有涉案樓棟中一套住房的業主分別按此標準賠償,持有兩套住房的兩名被告分別補償8159元,持有3套住房的兩名被告則應賠償1.2萬多元。

業主集體上訴,但二審維持。

以往,對找不到責任人的高空拋物傷人案件,一般採取“全樓擔責”的方式來賠償,為了彌補受害者的損失,這也是唯一的辦法。但這種處理方式是讓肇事者偷著樂,無辜者受牽連,顯然是不能讓大家滿意的,而且後續執行也非常艱難。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除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那麼,能找到責任人的又如何呢?還是兩個案例:

(一)

2019年7月2日下午,貴陽中鐵國際城有一女子遭受高空拋物,一個滅火器從高樓上面砸下,直接砸向女子的頭部,導致女子搶救無效死亡,這名女子是兩個孩子的媽媽,其中一個孩子剛剛結束高考。

肇事者很快被找到,是7樓一個十歲的男孩。其父母第一時間表示自己沒錢,無法賠償。

(二)

2018年3月9日下午四點半左右,東莞塘廈鎮,3個月大的凡凡,正被姥姥揹著在小區樓下散步。之後,兩人在回家途中,熟睡的凡凡卻突然被高空拋下的一個蘋果砸中。隨後被送醫診治後,被確診為重傷二級,並且需要終身護理。

事發之後,警方通過DNA比對,最終鎖定了高空拋物的肇事者,是在24層的一個11歲的女孩小星。據瞭解,當時小星一個人在家,因為發現蘋果被狗咬爛,所以便想撿起來丟在陽臺上給狗吃了,但是卻用力過猛,直接穿過護欄丟了出去,結果便砸中了凡凡。

事後,凡凡父母將肇事者小星及其父母,小區開發商及物業一併告上法庭,索賠544萬餘元。

被告方則堅稱不是高空拋物。

這是迄今以來索賠數額最高的一起案件,法院尚未作出判決。

可以看到,實際情況中,高空拋物的責任人大部分是孩童,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無法追究刑責,而家庭若無財產,即便索賠,賠償也很難要到。

也就是說,一旦被高空拋物所傷,那就真的是天降橫禍,傷身殞命之餘,還要面對漫長的訴訟索賠,最後結果還往往不能如人願。

公道何在?

高空拋物司法解釋的出臺,這口憋著的悶氣至少能呼出一半。

再敢亂扔,監獄大門就向你敞開!

當然,刑法是治理社會的最後手段,關鍵還是要教育好高層居民,尤其是各類熊孩子、或精神病患,小區加強物業管理,做到對高空拋物零容忍,不能等到真的傷了人再來治理。

而針對高空拋物者抱著別人發現不了的僥倖心理,現在有不少小區裝上了“天眼”,攝像頭向上看,全方位無死角監控,第一時間發現責任人。

這些小區物業算是走在了前面,因為正在審議修訂的民法典就有關於高空拋物的內容,目前的審議稿中有規定: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高空拋物墜物情形的發生。

這也就是明確了物業會成為高空拋物的責任人,那麼,防範於未然,自然更是物業應盡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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