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是聽到一房兩賣的事,這能算詐騙嗎?買房者應該是不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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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兩賣的這種情況呢。現在已經不多了而且這種情況一般發生在二手房的買賣。為什麼以前會有這種情況出現呢?因為以前簽訂合同之後直到交易過戶之前這段時間是比較空白的,所以容易被房東出現貓膩,但是現在不一樣了,因為現在二手房交易在簽訂合同之後還需要做網籤,網籤的意思就是說在房管局的系統裡面鎖定了你們雙方的交易,只要網簽了之後那這個房子就不可能一房多賣。除非雙方一起去房管局去進行網籤的解除,不然的話,業主除了把房子賣給你之外,是沒有其他操作可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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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二賣?這種行為構成詐騙罪嗎?一房二賣是指出賣人先後或同時以兩個買賣合同,將同一特定的房屋出賣給兩個不同的買受又稱房屋的二重買賣不論是個體賣家,還是房產公司,亦或者是房產中介來說,一房兩賣都是屬於欺騙行為,情節嚴重的屬於詐騙行為。下面由法律經驗小編在本文整理介紹。

  主體大多是二手房買賣中的自然人

  涉及”一房二賣“的刑事案件絕大多數發生在二手房交易中,且被告人多是自然人。畢竟一手房交易中作為出售人的房產開發商相對比較有信譽和資質,即使存在一房二賣,一般也容易被認為是民事糾紛。

  具體構成合同詐騙罪

  賣房人通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形式收取他人購房款,事後又將房屋過戶給其他購房者,極容易構成合同詐騙罪。

  刑法第224條的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房二賣”中行為人構成合同詐騙罪,依然要滿足詐騙犯罪的基本構造,即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對方(受騙人)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或第三者處分財產——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害。

  因此,要認定“一房二賣”的行為人構成犯罪,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出賣人具有非法佔有購房款的主觀目的,購房者存在認識錯誤;出賣人實際取得購房款。

  構罪形式

  1、出賣者非房屋實際產權人,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2、出賣人偽造房屋權屬憑證,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3、出賣者已將房屋實際出售過戶給他人,又與他人簽訂合同,收取購房款的;

  4、出賣者與他人簽訂合同後,不履行房屋交付和過戶義務,逃匿和拒不退還購房款的;

  5、出賣人明知沒有還款能力,將房屋重複抵押或出售,獲取貸款或者購房款的。

  以下情形不屬於犯罪

  下列“一房二賣”應當作為民事糾紛,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1、出賣人作為實際房屋所有人,與他人簽訂多份合同,將房屋選擇過戶給一人,對其他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退還房款的;

  2、出賣人雖未將房屋過戶登記給買受人,但已實際交付買受人,且不影響買受人實際使用的;

  3、名為房屋買賣,實為以房抵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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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二手房的一房兩賣。在一房二賣情況下,由於標的物的特定性,一般而言,不可能出現出賣人同時履行兩個合同的情況。也就是說,出賣人在履行了一個合同後,對另一合同的履行必然產生違約問題。對一房二賣糾紛,實務中應分別不同情況予以不同的處理:

1、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先後與兩個不同的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對後一個購房者履行了合同義務,辦理了房產過戶登記手續的情形。

一房二賣中,這種情形最為普遍。在該情形下,兩個房屋買賣合同均屬有效。但因成立在後的合同已經履行完畢,該合同中的購房者已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此時,前後兩個購房者享有的請求權性質是不同的。後一個購房者因為已經取得了產權,對房屋享有的是物權請求權。前一個購房者產生的是債權請求權,該債權請求權係一種對出賣人的請求給付,但是對房屋來說前一個購房者沒有取得產權,所以應負返還房屋的義務。

2、在一房二賣中,出賣人將房屋售與前一個購房者簽訂合同並辦理了產權過戶登記之後,又與他人就同一房屋簽訂買賣合同。

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於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不屬於出賣人所有且出賣人無處分權的物,即屬於無權處分行為。因無權處分並最終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的,由賣房向後一個購房者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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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一房兩賣誰優先的問題要分情況而定,具體如下:

1、已登記為準,已經辦理過戶登記的,歸登記人所有;

2、以合同簽訂的先後順序為準。房屋未交付的,誰先簽訂合同誰優先。

【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的,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兩次買賣均未辦理過戶登記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權仍為出賣人享有,而兩次買賣的買受人均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權。原則上講,買受人只能通過債權保護方法保護自己的權益。基於先後買賣合同而生的此二重債權,系處於平等地位,並無位序關係,故前買受人及後買受人均得隨時向出賣人請求履行債務。

房屋買賣合同買受人的權利之一,也是履行的重要內容,就是行使房屋所有權過戶登記請求權。在兩個債權的實現構成競爭關係的前提下,誰先取得登記申請權,誰就有優先的效果。

一、《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條禁止“一房二賣”,即“房地產建設企業不得在未解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前,將作為合同標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銷售給他人”,房地產出賣人就同一商品房與第一買受人訂立合同後,在未解除該合同之前,又與第二買受人訂立同樣的合同時,出賣人對該兩個買受人均負轉移該商品房所有權的義務,對於其中任一買受人不為履行時,該買受人可依《合同法》規定,請求其承擔由此而產生的損害賠償責任。

二、實踐中,如果出賣人已經為第二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此時第二買受人依登記取得商品房所有權,第一買受人只能依《合同法》第107條向出賣人請求承擔違約責任,但不能要求實際履行。反之,如果出賣人為第一買受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後,與第二買受人簽訂了以同一房屋為標的物的買賣合同,此時,出賣人系出賣他人之物,為無權處分。履行期屆至時,如不能從第一買受人處取得房屋所有權,則該合同無效,出賣人應向第二買受人承擔責任。

三、如果出賣人沒有向第一買受人履行合同,又與第二買受人就同一房屋成立買賣,此時,買受人中誰先取得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誰就取得房屋所有權。出賣人對未取得房屋所有權登記的買受人,可以不履行合同,但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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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說的這類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欺詐。如果買方知道還故意買,那就是另外一個性質的法律問題了。欺詐,構成要件有四:一是房主有一房多賣的故意。二是房主實際實施了這個多賣行為,包括故意告知買家虛假情況和故意隱瞞一房多賣真實情況。三是買家因為房主的故意隱瞞事實而作出錯誤的判斷,也就是這兩者為因果。四是買家錯誤判斷作出買方的意思表示。要注意的是,合同欺詐中房主的責任,並不是像一些人誤認為的,他詐騙了,報警讓他坐牢。這類合同欺詐,房主會產生三種責任:民事侵權責任,違法行政責任,犯罪刑事責任,責任認定權在相關職能部門。防止一房多賣,要去住房部門確認,多方面瞭解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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肯定的說,一房兩賣就是詐騙。

法律上確定的詐騙犯罪的界定條件,一是主觀故意。二是虛構事實。三是以營利為目的。

也就是說,滿足了這三個條件的犯罪行為,就構成了詐騙犯罪。

首先房屋持有人,明知道自己只有這一套房子,卻還要賣給兩個人,這是明知故犯。第二房屋持有人將一套房子當作兩套房子賣,這就是虛構事實。第三房屋持有人一房二賣的是為了得到更多的不義之財。

因此根據我刑法規定,這種行為就可以以詐騙罪定刑。


如金年華


我只是想知道,在萬惡的資本主義國家是否有這種現象??


手機用戶68394618122


還分什麼情況,自己的東西已經賣了不知道嗎?為什麼再賣再收別人的錢。這明顯的詐騙還要胡說找理由,簡單的事複雜化。


相逢是緣8888666


一房二賣肯定屬於詐騙,直接起訴


展翅輝翔


如果一房本戶出賣兩次,存在詐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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