濰坊峽山水庫游泳、垂釣!10人被依法處罰

針對近期水庫周邊出現的非法垂釣等損壞水質安全及生態平衡行為,峽山區農林水利局、綜合行政執法局、峽山水庫管理局、生態環境分局、公安分局等成立峽山水庫聯合執法大隊,嚴厲打擊相關違法活動。

3月1日上午,聯合執法大隊在巡邏至鄭公街道前鋪村附近時,發現崔某(高密闞家鎮)等多人在提水站附近進行垂釣活動,大隊人員立即對其進行制止,經詢問核實後交區生態環境分局進一步處置。

3月5日,聯合執法大隊開展“清邊”行動,共出動人員11人,執法車輛4輛,環庫多路並進,累計制止非法垂釣20餘起,相關人員已由峽山區生態環境分局進行進一步處置。

濰坊峽山水庫游泳、垂釣!10人被依法處罰

峽山區生態環境分局分批次對違法垂釣的高密市民楊某,崔某、崔某某、付某、董某、夏某、李某、薛某、王某、王某某等10人進行了立案查處,並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進行了罰款等相應處罰。

下步,聯合執法大隊將針對庫內廣大地區,繼續開展巡邏防護及違法犯罪打擊活動,切實保障轄區水庫水質安全,維護生態發展大局。

濰坊峽山水庫游泳、垂釣!10人被依法處罰

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非法捕撈水產品罪】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條 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者關閉。禁止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第九十一條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或者組織進行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游泳、垂釣或者從事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濰坊峽山水庫游泳、垂釣!10人被依法處罰

特別提醒

峽山水庫是濰坊城區最重要一級水源地,廣大市民要遵守相關法律,嚴禁在峽山水庫內從事游泳、垂釣或者其他可能汙染飲用水水體的活動。

來源|峽山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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