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後的權利義務是怎麼規定的?

一般情況下,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勞動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 的 ;

(2)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繳納法定社會保險費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報酬,並繳納相應的法定社會保險費。

按照勞動法第 31 條的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 30 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但由於勞動者違反勞動合同有關約定而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由勞動者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違反提前 30 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規定,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不予辦理。勞動者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給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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