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王某故意傷害案

【關鍵詞】

  故意傷害檢調對接化解矛盾 不批捕

  【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女,41歲,住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城頭鎮城頭村,系被害人王某某弟媳。

  被害人王某某,女,59歲,住江蘇省連雲港市贛榆區城頭鎮城頭村。

  2018年9月20日9時許,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其家門口處與被害人王某某因房屋問題發生口角,後雙方發生廝打。在廝打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造成王某某肋骨受傷。經鑑定,王某某的損傷程度為輕傷一級。

  【要旨】

  檢察院聯合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關於進一步深化辦理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的實施辦法》,對符合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序的輕傷害案件,確定法定損失三倍以內的賠償金為上限,並統一偵查、起訴、審判三個環節適用尺度,杜絕被害人漫天要價致使難以達成調解協議,甚至加深雙方矛盾的現象,通過建立健全檢調對接機制,有力促進破損的社會關係修復,真正達到案結事了人和。

  【檢察工作情況】

  2019年3月8日,連雲港市贛榆區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故意傷害罪提請贛榆區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案件受理後,發現犯罪嫌疑人王某是被害人王某某的弟媳。雙方因為房屋問題發生口角,一時衝動引發廝打,在廝打過程中造成王某某肋骨骨折。

  訊問過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認罪悔罪,並表示會盡最大努力賠償大姑姐損失,但因自家經濟情況,最多賠償三萬元。被害人王某某雖有調解意願,但是要求賠償金20萬元過高,致使調解工作陷入僵局。而且該案在公安機關曾組織雙方當事人調解,由於雙方賠償數額懸殊,未達成調解協議。

  承辦人經認真分析案情,認為該案系家庭成員之間因瑣事引發,如果就案辦案不僅會進一步激化雙方矛盾,不利於修復破損的社會關係,而且浪費司法資源。因此,在全面分析案件特點的基礎上,結合贛榆區檢察院聯合法院、公安局、司法局制定的《關於進一步深化辦理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的實施辦法》制定了調解方案。

  檢察干警和“建國調解工作室”調解員來到被害方和犯罪嫌疑人的所在村,與雙方取得聯繫後,詢問家庭關係、經濟狀況、糾紛癥結和被害人治療情況,積極為雙方當事人釋法說理,並認真解讀了檢察院、法院、公安局、司法局聯合制定的《關於進一步深化辦理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的實施辦法》,對最高三倍賠償金上限作出解釋,被害人一方表示願意作出讓步,由要求賠償各項經濟損失20萬元降到10萬元。承辦人認為該案有調解的可能性,遂聯繫犯罪嫌疑人一方親屬,王某丈夫表示願意賠償其姐姐5萬元,但因為家庭經濟困難,請求先支付3萬元,剩餘2萬元分期支付。後承辦人和建國調解室調解員再次找到被害方登門調解,從親情、家庭、社會等方面釋法說理,被害方表示最低賠償數額為8萬元,否則不予調解。後承辦人又與當地黨委、政府、村委負責人聯繫,並邀請鎮領導、村幹部、市區鎮人大代表參與雙方的調解工作,經再次登門釋法說理、耐心說服,終於促使被害人同意接受犯罪嫌疑人一方5萬元賠償款。後雙方在建國調解室簽訂了調解協議,最終捂手言和、重歸於好。

  因該案犯罪嫌疑人與被害人達成調解協議,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無社會危險性,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的逮捕條件,贛榆區檢察院於2019年3月14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指導意義】

  一是建立輕傷害案件調解機制,統一執法尺度。贛榆區檢察院在辦案中發現,輕傷害案件大多系親友、鄰里之間因糾紛引發,案發後針對賠償問題,常常因被害方漫天要價,導致調解協議難以達成。贛榆區檢察院借鑑楓橋經驗,主動作為,促進公檢法司聯合出臺《關於進一步深化辦理故意傷害(輕傷)案件的實施辦法》,確定調解賠償額度以被害方法定損失三倍為限(犯罪嫌疑人自願支付的除外),統一執法尺度,防止變相訛詐和以罰代刑現象損害司法威嚴。

  二是推動多方聯合調解,恢復和諧社會關係。贛榆區檢察院針對輕傷害案件的特點,成立輕傷害專業化辦案團隊,推進落實新時代楓橋經驗,由檢察長組成的辦案組辦理輕傷害案件,並聯合案發地的三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村幹部、當事人親友以及律師等外界力量,構建聯合調解模式,提高調解權威,增加調解可信賴度,及時化解社會矛盾,恢復社會關係,真正做到案結人和事了。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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