鳩江區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公開宣判

4月3日,鳩江區法院採用“線上+線下”的方式,對鳩江區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進行公開宣判,以被告人江某甲、笪某某、江某乙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八個月和拘役四個月。


鳩江區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公開宣判


2020年1月29日,轄區湯溝鎮某行政村村民因自發堵路發生糾紛,湯溝派出所民警接警後趕赴現場。調解過程中,被告人江某甲因不滿民警處理,強行扯下民警口罩、推搡民警,並揚言“警察打人了”,煽動周圍村民指責辱罵民警。後民警在同事保護下準備撤離現場,撤離途中,被聞訊趕來的被告人笪某某、江某乙等人圍堵,其中被告人笪某某衝上去用拳頭打民警面部,被告人江某乙推搡民警,並試圖用手中的玻璃茶杯砸民警,被其他村民攔下。後民警在村書記等人的保護下離開現場。

案發後,三被告人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並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三被告人在公訴機關均自願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因各辯護人當庭均做無罪辯護,公訴機關據此當庭撤回對三被告人的認罪認罰從寬處理意見。


鳩江區首例涉疫情刑事案件公開宣判


根據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鳩江區法院認為,湯溝派出所民警接受出警指令趕至案發現場處理糾紛,行使公務程序合法,權限正當,主體適格,且在出警過程中並無任何執行公務不規範的行為。被告人江某甲、笪某某、江某乙為發洩不滿情緒,以暴力、威脅方式阻礙公安民警依法執行公務,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造成大量群眾聚集圍觀,挑釁民警執法權威,情節惡劣,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故三辯護人提出的民警處理糾紛方法不當及本案屬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依法不予採納。對公訴機關撤回認罪認罰的意見予以支持,鑑於該案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因自發防控糾紛引發的妨害公務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且三被告人在庭審中均表示悔罪認罰,分別酌情予以從輕處罰。該案經承辦法官充分釋明法理後當庭宣判。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