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房屋拆遷,享有相關補償嗎?

文章導讀:昨天有個客戶給我打電話,諮詢了一個有關租賃房屋拆遷的事宜,大致的情況是這樣的:李先生從王女士手裡租了一套三室一廳的房子,也簽了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的期限是三年。由於兩家的關係處的還不錯,又續簽了兩年,合同快要到期了,此時政府部門出臺了有關拆遷的公告,而房東現在想解除合同(ps:就是不想將相關的拆遷利益分給李先生),李先生對此很無奈,自己究竟有沒有相關的拆遷安置補償利益呢?根據我國《憲法》《物權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等的規定,房屋的租賃人是有權利享有相關的拆遷安置補償利益的。

租賃房屋拆遷,享有相關補償嗎?


(一)租賃協議中有約定相關的拆遷補償事宜,有約定的從約定

(二)如果租賃協議中沒有約定的話,分情況討論:

1、如果公有非住宅房屋已經被拆遷執行政府規定了相應的租金標準,京雲律師發現,那麼應該根據租賃雙方的約定來確定是是實行產權調換還是補償金額的分配,還根據租賃期限內承租人的租賃年限來規定貨幣補償金額比例的分配。

2、部分已經形成事實上租賃關係的住房,由於私房改造的政策出臺,有相應的貨幣補償,被拆遷房屋的全額貨幣補償款都應該被房屋所有權人獲得。同時,承租人獲得的補償款相當於所有權人補償款的90%的購房補貼。

3、對於公有住房的出租,承租人因相關福利而獲得房屋的使用權,被拆遷人獲得貨幣補償的10%,承租人獲得90%,同時終止租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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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雖然不具備租賃要件但是具備了租賃關係,表現是:

1、對於沒有規定租賃期限的,由於出租人和承租人關係的分離,承租人也定期交納租金,此種情形按照租賃房屋進行補償安置。

2.沒有籤租賃協議,但是承租人定期交納租金,是一種事實上的租賃行為。

3、既沒有籤租賃協議也不定期交納租金的。以上三種情形都應該按照租賃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標準來進行安置。

(四),已經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支付搬遷費用(對於被拆遷人活著房屋承租人),根據具體的情形對被拆遷人進行適當的補助。如果房屋承租人搬出確實有困難的,可以向拆遷人申請提供房屋的臨時安置,拆遷人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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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京雲房產律師瞭解到,被拆遷房屋的非所有權人出租房屋,此時房屋的承租人是否可以被認定為是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呢?若果,承租人知道出租人是非所有權人,則是具有惡意的,不能獲得相應的補償;如果是善意的,法律應當保護善意人的利益,維護社會交易安全。

京雲律師提示您:

在承租房屋遭遇到拆遷的案件中,經常出現這樣的情況,拆遷方通過法律訴訟解除租賃關係的手段,將承租人排除出拆遷補償談判桌之外,可謂是用心險惡。作為承租人的被拆遷人遇到此種情況時,謹慎對待,稍有差池,就有可能讓自己遭受重大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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