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單位以李文亮醫生的姓名搶注商標行為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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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漢市中心醫院眼科李文亮醫生不幸被新冠肺炎奪去了生命,他的英年早逝不僅令我們非常難過,也給他家庭帶來很大影響。他在平時的工作中就展現了令人尊敬的醫德,醫生在傳染病爆發的時候就是戰士,醫院就是戰場,李文亮的因公殉職英勇、樸實,尤其讓人心痛。像李文亮醫生一樣戰鬥在祖國最需要的第一線的人員,理應值得人們尊重,但是李文亮醫生不幸離世,經過媒體報道已是家喻戶曉,就在這樣情況下,有的商家看到了機會,利用李文亮醫生大家都知曉的程度,以“李文亮”來申請註冊商標,這種行為合法嗎?

企業單位以李文亮醫生的姓名搶注商標行為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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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用名人或知名人員的姓名,搶注商標情形一直都有,但是也容易產生糾紛,首先就涉嫌侵犯他人的姓名權,就有許多名人通過商標異議、商標無效宣告、撤銷註冊商標、民事侵權訴訟等等一系列法律手段來維護自身的權益的案例。譬如2011年,姚明起訴武漢XX有限公司註冊的“姚明”相關商標,最終姚明一方勝訴,法院審理認為武漢XX公司的行為對姚明姓名權和肖像權確實構成了侵害,並構成了不正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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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抗擊疫情一線的醫務工作者,李文亮醫生以自己的堅強、無畏精神,再次詮釋了白衣天使的平凡與偉大,對這種向死而生、勇往直前的醫者大愛,是具有崇高的道德精神,而商家卻利用這種人們崇敬道德人物的知名度,來以“李文亮”申請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之規定。因此商家以李文亮醫生的姓名申請註冊商標的行為,不僅侵犯了在醫療戰線獻出寶貴生命的李文亮醫生的姓名權,也違反了《商標法》的法律規定,是不合法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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