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簽訂與實際不符(工資),怎麼辦?


  2018年5月,張某入職某公司,擔任財務會計一職。入職後,在辦理入職手續時,就簽訂勞動合同時發生了爭執,公司合約簽訂有規定,工資一欄統一簽訂X元,但實際與張某入職前約定薪酬有一定差距,張某拒籤協議。

問題:公司此做法是否合理?

A、是

B、否

答案:B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勞動合同的簽訂,需要用人部門與勞動者雙方協商一致後,簽訂生效。實際獲得工資,可以以工資條、銀行流水等作為標準依據。如公司要求合同按統一規定實施,可以與公司協商,簽訂一份“薪酬協議”類型的文件。如後續出現問題,可以以工資條、銀行流水等作為薪酬發放依據。

結論:公司的做法不合理,勞動合同的簽訂需雙方協商一致方可,並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有效。


勞動合同簽訂與實際不符(工資),怎麼辦?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