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患關係:廣州男子因損壞探熱針,被責怪後,動手毆打2名護士


醫患關係:廣州男子因損壞探熱針,被責怪後,動手毆打2名護士

案例:4月11日下午,廣州市公安局通報,4月7日12時許,荔灣警方接到群眾報警,稱在海南村某醫院有病人毆打護士。接報後,荔灣警方迅速派員趕赴醫院處置。民警到場後,得知打人者已逃離現場,遂立即布控追捕肇事嫌疑人。半小時後,民警即將其抓獲歸案。

經瞭解,2名被打護士頭部和手部均有不同程度損傷,目前經治療已無大礙。經審訊,嫌疑人梁某(男, 50歲,湖北省人)交代,其在醫院治療期間,梁某因不滿護士責怪其損壞探熱針,毆打兩名護士隨後逃離現場。

目前,護士目前已無大礙,犯罪嫌疑人梁某已被荔灣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偵辦中。

一、【法智普法】患者家屬毆打醫生涉嫌以下幾種犯罪:

1、侮辱罪:


醫患關係:廣州男子因損壞探熱針,被責怪後,動手毆打2名護士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個事件中,這種“示眾”的行為當然是一種侮辱,但能不能達到“犯罪”的程度,也仍然很難說。我個人傾向於認為這種惡劣程度構成犯罪,但真要作為一個實際案件去審理,恐怕在定罪上也還是會有爭議。至少需要去找同類判例來作為橫向比較。

2、尋釁滋事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醫患關係:廣州男子因損壞探熱針,被責怪後,動手毆打2名護士

雖然侮辱罪是最直觀的罪名,但還是偏輕了,而且定罪標準上比較含糊。這種關鍵時刻,尋釁滋事罪身為堂堂口袋罪之一(收緊袋口的口袋罪不是好口袋罪),就該當仁不讓地站出來了。

另外,如果護士沒有掌握點法律知識,可以和醫生一起多挨幾下打,兩人都輕微傷,就符合第一項“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條件了,也省得我強詞奪理地說這公共場所的秩序就是混亂了,萬一大家很守秩序地排著方陣圍觀,可叫法官怎麼辦。

不想捱打也沒關係,讓對方多罵幾句,罵難聽點,只是最好有個神隊友在旁邊偷偷錄音。然後我們就可以用第二項“辱罵他人情節惡劣”來入罪了,這項也是沒明確標準的,口袋罪就是這點好。我猜患者家屬肯定說不出“以圓潤方式移動”這種委婉的罵人話。

3、聚眾擾亂公共秩序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修正案9》三十一、將刑法第二百九十條第一款修改為:“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致使工作、生產、營業和教學、科研、醫療無法進行,造成嚴重損失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歸根到底,這條罪才是制定來懲罰這些玩醫鬧的。只是與這個事件略有偏差:


醫患關係:廣州男子因損壞探熱針,被責怪後,動手毆打2名護士

1、現在還沒到11.1,雖然我覺得前面那個“工作”完全可以包括醫院醫生的工作,再多加個“醫療”其實有點畫蛇添足。當然加上去還是好的,強調了立法本意嘛。

2、本罪要求“造成嚴重損失”,又是沒明確入罪標準的,這個可比樓上的口袋罪難操作。

3、這個罪主要是懲罰那些自己堵門鬧事的,可這醫生護士是自己堵門的,好像不是很符合。當然圍觀群眾也是他們聚起來的。

4、最重要的是,我們有口袋罪可以判五年以下,用不著這個罪。

二、【法智普法】刑事拘留的期限:

對於公安機關依法決定和執行的刑事拘留,拘留的期限是法律分別規定的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逮捕的時間和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的總和。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4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7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4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日至3日。對於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三、【法智小結】:

綜上所述,一般情況下,刑事訴訟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4日。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長為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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