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原則、前提條件和五大步驟

收入的確認和計量:原則、前提條件和五大步驟

企業在確認和計量收入,應尊選的基本原則是:確認收入的方式應反應其向客戶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的模式,收入的金額應當反映企業因轉讓商品或提供服務而預期有權收取的對價金額。通過收入確認和計量能進一步如實地反映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果,準確核算企業實現的損益。


收入的確認和計量


(一)收入確認的原則

企業應當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行義務,即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是指客戶能夠主導該商品使用權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經濟利益。也包括有能力組織其他方主導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經濟利益。

取得商品控制權包括三個要素:

一是客戶必須擁有現時權利,能夠主導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如果客戶只能在未來的某一期間主導該商品的使用並從中獲得商品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則表明其尚未取得該商品的控制權。

二是客戶有能力主導該商品的使用,即客戶在其活動中有權使用該商品,或者能夠允許或阻止其他方使用該商品。

三是客戶能夠獲得商品幾乎全部的經濟利益。商品的經濟利益是指商品的潛在現金流量,既包括現金流入的增加,也包括現金流出的減少。客戶可以通過使用、消耗、出售、處置。交換、抵押或持有等多種方式直接或間接地獲得商品的經濟利益。

需要說明的是,上述所指的客戶是指企業訂立合同以向該企業購買其日常活動產出的商品並支付對價的一方;所稱的商品包括商品或服務。


(二)收入確認的前提條件

企業與客戶之間的合同同時滿足下列五項條件的,企業應當在客戶取得相關商品控制權時確認收入:

(1)合同各方已批准合同並承諾將履行各自義務;

(2)該合同明確了合同各方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權利和義務;

(3)該合同有明確的與所轉讓商品相關的支付條款;

(4)該合同具有商業實質,即履行該合同將改變企業未來現金流量的風險、時間分佈或金額;

(5)企業因向客戶轉讓商品而有權取得的對價有可能收回。


(三)收入確認和計量的步驟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2018),收入確認和計量大致分為五步:

第一步:識別與客戶訂立的合同。

第二步:識別合同中的單項履約義務。

第三步:確定交易價格。

第四步:將交易價格分攤至各單項履約義務。

第五步:履行各單項履約義務時確認收入。

收入確認和計量吳哥步驟中,第一步、第二步和第五步主要與收入的確認有關,第三步和第四步主要與收入的計量有關。

需要說明的是,一般而言,確認和計量任何一項合同收入應當考慮全部的五個步驟。但履行某些合同業務確認收入不一定都經過五個步驟,如企業按照第二步確定某些合同僅為單項履約義務時,可以從第三步直接進入第五步確認收入,不需要第四步(分攤交易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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