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時期的地方官制:什麼是“二千石”和“臥虎令”?

在秦漢時期,地方郡一級的政權機關長官郡守,其品秩是二千石,所以,後世人們常以二千石來代指地方郡守級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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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臥虎令”,也有一番來歷。

史書記載,東漢初年洛陽令董宣不畏權貴,勇於執法,“搏擊豪強,莫不震憟”,有猛虎之威名。

一次,東漢光武帝的姐姐湖陽公主的一個奴僕犯下命案,受到主人庇護。董宣不畏權貴,乘這奴才跟車陪湖陽公主外出途中,率人攔住,“數主之失,叱奴下車,因格殺之”。湖陽公主向光武帝告狀,光武帝先是要處死董宣,後聽了董宣的申訴,就要他向湖陽公主叩頭賠禮了結此事。董宣認為自己無罪,堅決不從。太監按他的頭,他兩手硬撐著地面,始終不肯低頭。

秦漢時期的地方官制:什麼是“二千石”和“臥虎令”?

光武帝認為他是難得的忠臣,笑稱他為“強項令”(意為脖子不能彎的縣令)。從此,京師權貴都不敢再觸犯刑律,市民遂稱董宣為“臥虎”,並譽之為“臥虎令”。後人常用“臥虎令”來代指縣級地方長官。

秦在統一六國前就在其轄區設置郡縣,以治理地方。統一六國後,更把這一制度推向全國。在京師設內史來處理政務。因為地處要害,所以其級別要高於一般郡守,秩祿相當於九卿(中二千石),可以參與朝政。西漢京師長官名稱幾經變換,到漢武帝時定為京兆尹、右扶風、左馮翊三位長官,合稱“三輔”,政治地位也等同於九卿,也可參與朝政。東漢時,京師設在洛陽,設河南尹為地方長官,但其政治地位與其他郡守一樣,為二千石的官員。

秦漢時期的地方官制:什麼是“二千石”和“臥虎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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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京師以外,王朝在其他地方都設立郡,直屬中央管轄,郡下轄若干縣,郡設有郡守,為地方最高行政長官,處理全郡事務。其下還有郡丞,協助郡守處理政務;郡尉,主管全郡的軍事和治安;監御史,監察全郡大小官員。這些都是郡的主要長官,一律由中央直接任命。

其他屬官還有主簿(辦理文案)、率史(辦理軍務)、牧師令(管理軍政)、斷獄都尉(辦理刑獄)等,這些官吏可由郡守自行選聘和任用。郡守綜理一郡政務,如春季郡守要巡視屬下各縣,勸民農桑,督促春耕,不誤農時;秋冬要派員審理案件;秋後郡守還要主持“都試”,檢閱一郡軍隊。

秦漢時期的地方官制:什麼是“二千石”和“臥虎令”?

漢太守還要向朝中選送“孝廉”(一郡中品德高尚學識淵博的人),以備朝廷錄用。太守也有生殺大權,可以先斬後奏,殺人後再向朝廷奏報,因此一些郡守常秉持朝廷旨意,放手大殺強宗豪右。如漢武帝時的河內太守王溫舒在郡中拘捕豪強,連坐十餘家,其中罪大者滅族,罪小者處死,以致流血十餘里。

漢代除郡之外,還有相當於郡的封國。漢高祖劉邦稱帝后,為了鞏固劉姓天下,大封子弟為王,以致漢朝政治版圖上出現了地域大小不等的諸侯王。諸侯王在封國內可以任免官吏,徵收賦稅,組建軍隊,嚴重威脅中央政權。

秦漢時期的地方官制:什麼是“二千石”和“臥虎令”?

漢景帝時期,吳王劉濞聯合其他六國諸侯,發動了叛亂,史稱“七國之亂”。漢景帝平定“七國之亂”後,將王國的行政權力收歸中央,封國名義雖在,但封國官吏由中央任命,設相或內史來管理封國的行政事務,其級別相當於郡太守,諸侯王不再親臨軍政、民政。東漢的郡只設太守,不設都尉,因此,太守就成為主掌一郡軍政的封疆大吏,其權勢要比秦、西漢時大得多。東漢末年,一些郡守竟乘局勢混亂,割地自雄,對抗中央。

西漢時期,西域一帶歸屬漢朝管轄,漢宣帝任命鄭吉為西域都護,治所在烏壘城(今新疆輪臺東)。到東漢重設西域都護,班超擔任此職達36年之久,秩祿為二千石,級同郡守,主要是督察和保護西域屬國,保障行旅安全,抵禦匈奴侵擾。

秦漢時期的地方官制:什麼是“二千石”和“臥虎令”?

郡以下的行政單位是縣,大縣(萬戶以上)設縣令,秩祿為一千石至六百石,小縣(萬戶以下)設縣長,秩祿為五百石至三百石。縣令、縣長都是一縣最高長官。屬官尚有縣丞、縣尉,由中央直接任命。其他屬官還有功曹(主管人事)、令史(辦理文案)、獄掾(看守監獄)、倉吏(管理糧倉)等,這些人員由縣令(長)自行選用,縣令(長)綜理一縣所有政務,是親民之官。

縣以下的基層政權是鄉、裡、亭等。鄉官有三老、嗇夫和遊徼。三老掌教化。嗇夫掌一鄉之行政,兼收取賦稅。遊徼捕盜賊,管治安。鄉之下是裡、什、伍,設里長、什長和伍長,這是鄉村最基層的組織單位。西漢時,在一些人口集中的集鎮和交通要道設亭長,主管治安,也管農桑、獄訟等民事。這些官吏秩祿微薄(百石以下),以至於“不能供衣被,養父母妻子”。因此他們為養家餬口,經常敲詐勒索,巧取豪奪,直接給人民帶來苦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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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時,為了監督地方官吏,把全國劃分為十三州(部),各設州刺史一人,專門監察官吏是否有翫忽職守、貪汙受賄、徇私枉法等不法情事。但它只是一個監察區,刺史本人沒有行政權、人事權以及地方官所具備的職權,並且秩祿微薄,僅相當於中等縣的縣令,但是威權較重,可以監察地位比他高的郡國大吏。東漢時繼續實行刺史制度。

到東漢中期,刺史地位開始上升,秩祿由原來的六百石調升為二千石,已與郡守同級,但威權卻重於太守,常常浸染地方政務,如可以代替太守選用官吏,審判案件。漢朝的詔書常雲:“刺史、二千石”,把刺史放在二千石之前。朝廷常有派刺史領兵作戰之事,刺史奏聞之事不必經三公委派掾吏按驗,郡守、縣令對之頗為忌憚,甚至有因畏刺史而解印棄官之事。

秦漢時期的地方官制:什麼是“二千石”和“臥虎令”?

到東漢後期,政局動盪不定,農民起義時有發生。出於鎮壓農民起義的需要,刺史開始掌兵,以後慢慢擁有了行政權、財權和司法大權。刺史開始擁有治所和屬官,稱為州牧,州治所設有龐大的政府機關。屬官有別駕,主管官吏的選用,是刺史的主要助手;

治中,主管州府機關的文書;主簿,主管內傳外宣事宜。這三大屬官互相牽制,共同管理州府行政事務。到靈帝中平五年(188),東漢中央政府正式將刺史治事的治所——州(下轄有數郡),確立為中央與郡國之間的一級政權行政單位,從此,刺史便由監察官變為凌駕於郡國守相之上的最高地方政府長官。

州轉變為行政區劃單位,刺史變成最高地方行政長官,這是中國歷史上行政區劃的一個重大變化。從此秦漢以來的郡縣二級制到此就變成了州、郡、縣三級制,並一直沿用,歷經三國、兩晉南北朝。

秦漢時期的地方官制:什麼是“二千石”和“臥虎令”?

不過這一制度很快帶來了惡劣的政治後果。東漢末年,黃巾大起義幾乎把東漢王朝傾覆,刺史乘著局勢混亂之際、中央政府無暇顧及之時,與地方豪強勢力糾結在一起,要錢有錢,要人有人,要兵有兵,要地盤有地盤,形成一股強大的武裝勢力,最後變成了割據一方的軍閥。

查閱東漢末年群雄割據的軍閥,有許多出身刺史的,如袁紹為冀州刺史,劉表為荊州刺史,曹操為兗州刺史,董卓為涼州刺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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