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二審未開庭審理是否程序違法?答案:不一定


最高法:二審未開庭審理是否程序違法?答案:不一定

應當再審的事由之一是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表現之一是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上訴案件是否必須開庭審理?答案並不是絕對的。民事訴訟法明確了上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的一般情形: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上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的四種具體情形:(1)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2)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4)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但是,如果上訴案件不屬於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法定情形而未開庭審理,則屬於程序違法,屬於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情形。我們建議,申請再審的當事人應當對二審程序是否違法給予充分關注,此為進入再審程序的重要方式。


裁判規則

第二審人民法院調取新證據且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上訴理由成立的上訴案件,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第二審人民法院未進行開庭審理即予以判決的,審理程序存在錯誤,應予糾正。


舉個例子

1.楊秀髮因與眾世公司發生票據爭議,向貴陽中院訴請判令眾世公司支付票據金額13萬元及利息。


2.貴州高院在二審程序中依職權調取了新證據,但未開庭審理,並作出對楊秀髮不利的判決結果。


3.楊秀髮向最高法院申請再審,其中的一項理由是二審未開庭審理,剝奪了楊秀髮的辯論權利,程序嚴重違法。最高法院最終認貴州高院未進行開庭審理即予以判決,審理程序存在錯誤,並予以糾正。


法院怎麼判

本案二審應當開庭審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本案中,

貴州高院在二審程序中調取了新證據,並認為一審認定事實錯誤,上訴人的上訴理由成立,因此,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不屬於法律規定的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9號,楊秀髮、貴州眾世銘輝商砼有限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再審民事判決書]


類似案例

(一)認定應當開庭審理但未開庭審理屬於程序違法的案例:

案例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與山西省新絳縣絳藝苑硯社與山西省新絳縣絳州澄泥硯研製所的其他審判監督行政判決書案[最高人民法院(2014)行提字第6號]

該院認為,“關於二審法院未開庭審理即作出判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的問題,本院認為,澄泥硯研製所在二審程序中對引證商標是否構成馳名商標等事實提出爭議,並提交了新證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對原審人民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的,或者第二審人民法院認為原審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清楚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

二審法院在當事人對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有爭議且提供了新證據的情況下,既沒有開庭審理,也沒有通知當事人提供書面意見,審判程序確有不當。澄泥硯研製所的本項申訴理由成立。”


(二)認定屬於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法定情形即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案例:

案例2:袁永華、成都和神貿易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420號]

該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本案中,

一審法院裁定駁回袁永華的起訴,袁永華在二審中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二審法院進行書面審理後,徑行裁定駁回袁永華的上訴,在程序上並無不當,不存在剝奪袁永華辯論權利的情形。”


案例3:李世剛、餘庭先股權轉讓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806號]

該院認為,“關於二審未開庭審理是否嚴重違法法定程序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本案中,李世剛二審提交的新證據(曾永華出具的《收款單》)是為了補強其一審中所主張的事實和理由,其在二審中並未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二審法院對本案進行書面審理,不違反前述法律規定。

從二審判決看,對於李世剛二審提交的新證據,各方當事人已經發表了質證意見,二審判決亦對該證據予以載明。基於本案實際情況,二審未開庭審理不屬於嚴重違反法定程序情形。”


案例4:劉煒東股權轉讓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3154號]

該院認為,“關於二審是否存在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程序違法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劉煒東作為上訴人,在二審中並未提出新的事實和理由,二審法院對本案進行書面審理,不違反前述法律規定,並未損害劉煒東辯論權利,劉煒東亦未提供證據證明本案二審存在上述剝奪其辯論權利的情形,對其該項再審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5:劉文清、中鐵二十四局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767號]

該院認為,“關於二審程序是否適當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本案劉文清不服南昌鐵路運輸中級法院駁回起訴裁定,向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綜合考慮本案實際情況,依據上述法律規定,未開庭審理,並無不當。劉文清關於二審法院未開庭審理本案,剝奪其辯論權利的主張,不能成立。”


案例6:南通建偉電動車科技開發有限公司與南通市金能實業有限公司、南通市金能實業有限公司電力金具製造分公司等拍賣合同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486號]

該院認為,“關於二審判決是否違反法定程序、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因此,二審法院對本案採取詢問方式而未開庭審理,符合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並不存在違反法定程序、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情形。”


案例7:四川佳泓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2458號]

該院認為,“關於二審法院是否存在程序違法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一)

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因此,二審法院對本案不開庭審理並未違反相關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但二審法院在程序性文書的製作和送達方面確有瑕疵,綜合考慮佳泓公司在二審中提交的上訴狀中已詳細陳述了其上訴請求和事實理由,其再審申請書中陳述的事實和理由與上訴狀基本相符,且未提出本案存在新的證據,因此,佳泓公司以其辯論權利被剝奪要求進入再審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8:王志文、高淑芹海上、通海水域人身損害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728號]

該院認為,“關於二審法院審判組織組成是否合法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上訴案件,可以不開庭審理。本案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清楚,雖適用法律不當,但裁判結果正確,屬於依法可以不開庭審理的情形

,二審法院安排法庭調查程序而未安排二審開庭程序並無不當。王志文關於審判組織組成不合法的再審申請理由亦不能成立。”


案例9:緒繼承、朱亞婷第三人撤銷之訴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5487號]

該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於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據此,二審法院對於本案未開庭審理或者組織聽證,亦無不當。”


案例10:三一重型裝備有限公司與瀋陽北方交通重工集團有限公司、瀋陽北方重礦機械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申訴、申請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2517號]

該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二審法院是否存在程序嚴重違法的情形。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從上述規定可知,對於上訴案件,在符合法定條件的情況下,二審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根據本院查明事實,北方交重公司、北方重機公司未按照二審傳票上確定的開庭時間到庭參加訴訟。考慮到北方交重公司、北方重機公司作為上訴人已通過提交上訴狀充分表達了意見,而且,

即使是再審申請程序中,其也未再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因此,二審法院對本案改為採用詢問方式,未再次組織開庭審理,不違反上述法律規定。即使二審法院在本案是否應重新組織開庭審理上與北方交重公司、北方重機公司的委託訴訟代理人存在溝通方面的瑕疵或不足,如前所述之事實及理由,亦不能認定二審法院的做法已經嚴重剝奪北方交重公司、北方重機公司正當的訴訟程序權利,並構成本案應予再審的事由。”


案例11:廖禮村、江西省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股權轉讓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834號]

該院認為,“關於原審審理程序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對於不服駁回起訴裁定的上訴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不開庭審理。故原審法院未開庭審理本案,不違反法律規定。”


案例12:湖北東聖化工集團東達礦業有限公司、陳宗新追償權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371號]

該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本案中,二審法院即是根據本案具體情況並依據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對本案進行了不開庭審理,程序合法,並不屬於違法缺席判決的情形。”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款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調查和詢問當事人,對沒有提出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理由,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可以不開庭審理。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的解釋》

第三百三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下列上訴案件,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九條規定可以不開庭審理:

(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轄權異議和駁回起訴裁定的;

(二)當事人提出的上訴請求明顯不能成立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原判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需要發回重審的。


第三百九十一條 原審開庭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九項規定的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

(二)應當開庭審理而未開庭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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