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違約你一定能解除合同嗎?

導言:現在樓市低迷,很多購房業主一旦遇到開發商違約的情況,就會到法院訴訟解除,但是達到了合同解除的條件就一定能解除嗎?


開發商違約你一定能解除合同嗎?

第一、解除權的滅失問題:

很多人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以及除斥期間一年的規定,認為只要達到合同解除條件,只要一年內向法院提起訴訟解除合同就可以,但事實如此嗎?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期限屆滿當事人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經對方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不行使的,該權利消滅。”這就是典型的有約定從約定條款,很多開發商在合同中會對解除權行使的期限進行約定,如果你在此期間沒有向開發商發函解除或者向法院、仲裁委等機構提起訴訟,那麼根據該條規定,解除權就會滅失。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根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後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當事人一方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後,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應當在解除權發生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也就是說,在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的情況下,如果開發商出現違約,他催告你行使解除權,但是你超過三個月沒有行使解除權,那麼同樣解除權滅失。

第二、不可抗力:

現在政府部門機構改革頻繁,職權劃轉、部門合併的情況也有很多,之前遇到過一種情況,開發商在交房之前因為要到各個部門辦理驗收和備案手續,但是因為剛好碰到政府部門機構改革,導致手續辦理延誤,最終交房延期或者辦理過戶延期,達到了合同約定的解除條件。在這種情況下,有業主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或訴訟,但是因為開發商提交了相應的證據材料證明因機構改革導致延期交房或辦理過戶,並且合同中約定了不可抗力的免責條款,最終法院駁回了業主的訴求。尤其當下因為疫情原因,很多開發商都逾期交房、逾期辦證,這種情況是不是屬於不可抗力,能否解除合同,網上都能找到很多文章,這裡就不做贅述。

以上簡單分享一下,業主在行使解除權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這些情況,所以,開發商違約你一定能解除合同嗎?答案是不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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