壞尐絯86442971
問:公司要求週六週日加班,但是不支付雙倍工資作為加班費,而選擇調休,是否合理?
超老師答:按照法條來講,週末加班選擇調休不支付加班費不違法,但是強制補助而不讓勞動者選擇加班費,確實不合理!
因為,勞部發[1995]226號文件,關於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第2條的描述是這樣的:
凡是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補休的,均應支付給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或日工資標準150%、200%的工資;
所以,用人單位如果安排補助可以不用繼續支付雙倍加班費,但是處於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立法角度和尊重勞動者的角度來講,最好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如果勞動者不想補休,想獲得更多工資,也可以發放加班費。
加班費怎麼算?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
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例:小明同學,2019年3月份基本工資是5000元,崗位工資是2000元,績效工資為5000元,為趕項目進度,公司安排小明在雙休日加班8小時,則小明的加班費應為:(5000+2000+5000)÷21.75÷8×8×2=1379.31元。
超老師劃重點:這裡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正常工作時間所獲得的工資報酬總和。而非“基本工資”、“崗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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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偵探
1、補休是否合法合理?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這是關於加班加點的加班費計算方式。從上述規定可知,法定節假日的加班不允許通過調休或補休的方式進行轉嫁加班費,而普通休息日的加班是允許通過補休進行彌補。所以,公司要求週末加班,如果能夠及時進行補休是符合法律規定。
2、勞動者能否拒絕補休要求加班費?
畢竟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是側重於保護勞動者權益,單位要求加班原則上已經侵害勞動者權益。從立法理念和司法實踐來看,法院是認可勞動者在補休與加班費之間的選擇權,勞動者在休息日加班後,既可以享受補休待遇,也可以選擇不休息而要求加班費。當勞動者不要求或拒絕補休而主張加班費時,用人單位仍有義務支付其加班費。
葉律師
很多公司都不按雙倍工資計薪,讓你調休,如果不合理合法的話,早就有人舉報它們,所以我們不深究它的法律層面,來討論另一個層面:工作屬性。
大多數體力勞動是靠加班賺錢,而腦力勞動也是固定薪資
有代表性的體力勞動崗位是工廠的流水線員工,他們的基本薪資並不高,也就說白正常8個小時上班得到的錢不多,但是加班一個小時可以得到1.5倍的工資,所以他們樂於加班,白天放輕鬆點,晚上就加班久一點,這樣賺得更多。
而有代表性的腦力勞動崗位是辦公室白領,拿的是固定月薪,一般不會有靠加班作為主要的收入來源,則你這個月總共加班8個小時,一換算剛好一個工作日,那就可以調休一天。
你選擇的工作屬性不同,往往加班帶來的益處不一樣,體力勞動是靠它增加收入,腦力勞動是靠它增加休息時間。
有家庭的,希望多調休,增加陪伴家人的時間;喜歡旅遊的,希望多調休,可以去趟遠一點的旅程;總是加班的,希望多調休,讓自己享受下生活,喘口氣。要看公司機制夠不夠人性化?
有些公司比較有良心,到年末可能會購買員工剩餘的調休天數,換算成工資給他們,一來可以激發員工的加班熱情,多加一天班就相當於多賺一天工資,二來也能算作年終獎的一部分,一舉兩得。
但有些公司比較小氣,可能到明年的四月份就會把上一年的調休假期清空,沒得換算,甚至有時候員工想請三天以上的調休,還要經過層層領導審批才能允許。
聽說我朋友講,他公司加班只能調休,當員工遲到一分鐘就要扣半天的工資,可以用調休來抵扣,但不能超過兩次,超過只能請事假半天,也就是扣半天工資。
在這種公司工作,你每個月的薪資絕不會漲,反而有可能會減少,被變花樣扣錢了。
遇到沒良心的公司,該怎麼辦?
方案一:努力奮鬥,取代上級領導,讓自己有一定的話語權,不被剝削,但一般比較有難度,而且往往變成曾經自己最討厭的人,到最後你變成了剝削員工的領導,但也不全是這樣子的。
方案二:養精蓄銳,找到機會就跳槽。
有的人會覺得「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好公司還是有很多的,不必留在這家公司受氣,那他們就會在職的時候,不斷地學習,自我增值,時刻觀望著好公司的招聘動態。
一發現有好機會,就投簡歷,請假面試,當然是拿到offer就辭職,這種情況他們反而希望能多調休,方便去面試。
所以一件事情能被大眾所接受,它是沒有絕對地沒益處,換一個角度看待,反而成了優點,要有善於發現美的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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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說不合理,可是有辦法嗎?
你身在別人的公司上班,公司領導說了算,你不願意加班,你就有可能面臨辭退。
再從另一個角度講,你們公司還可以週六、週日休息,你知道有多少多少個單位是不能休“週六、週日”的,不但不能週六週日休息,平常還是“單休日”。
國家對加班工資計算有明文規定:
1、國家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我上學時學的是財會,這些規定在經濟法中也學到過,可是我也加班無數次,從來沒有按照“規定”發過工資。
記得我之前的工作單位,是一傢俬營機加工廠,每週休息一天,每天工作八個小時。“五一、十一”國家規定休息7天,我們單位全是休息2天,而且根本沒有加班工資。我那時是“計件工”,幹多少活拿多少錢,根本沒有多加過一分錢。
後來工作快三年時,我辭職了,到現在的公司上班,我在現在的公司下屬市場做市場管理員,即然是市場那不可能週末雙休,因為市場管理上每天都要有人上班,所以我們市場是週六週日換班休息,也就是“單休”,但是在平常可以調休一天。
媳婦的工作單位是商場裡家電銷售,越是節假日越不能休息,因為只有節假日裡轉商場的人多,銷量會比平常好。不但每個週六週日不能休息,就是調休,每週也只給一天時間。
身邊還有朋友是做廚師的,按天算工資,每天140元,幹一天拿一天的錢,休息了就沒有錢,更沒有節假日有加班工資一說。
雖然知道“週六、週日加班,但是不按雙倍工資計薪,以調休為藉口”這樣的做法不合理。但是你們公司也不會經常這樣做,只會是偶爾一次,那你應該服從公司安排,以大局為重,最起碼之後也讓你調休了!
人在風上走
根據《勞動法》規定,要計算加班費,首先要明確你的工時制度,不同工時制度下的加班費計算標準不同。
一、標準工時下的加班
執行標準工時制,用人單位安排員工加班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加班費:1.安排勞動者延長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3.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
的工資報酬。
二、綜合計算工時制下的加班
經批准執行綜合工時制的員工,在一個工資計算週期內的實際工作時間累計超過40小時,超過部分視為延時加班,這種情況下,企業不得安排員工調休,而應該向員工支付不低於員工工資標準的150%的加班工資。若員工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無論工作時間是否超過40個小時,企業都應該發放不低於工資標準的300%的加班工資。在綜合工時下,不存在休息日加班的情況,也不存在休息日加班費的問題。
職場新觀察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四關於加班費的規定,週六日加班,給予調休是合法的,為什麼這麼說呢?首先,我們來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具體內容:
1、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從題主的問題來看,屬於休息加班,符合上述第二條情形,支付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作為加班費的前提是不能安排補休的,換而言之,如果用人單位給予調休而不給予加班費(補休)是合法的。
綜上所述,題主的問題所描述的情形是合理合法的。
關注職場老劉,隨時諮詢勞動法相關問題。
職場老劉
首先,我自己覺得不合理。現在存在以下幾個問題:
一是各級領導思想認識僵硬固化。領導片面地認為加班多少等同於盡職奉獻,殊不知一些抓住領導癖好的人,上班不工作或幹私事(活),下班才開始幹工作,領導看見就表揚,使得不想加班的或上班已完成任務的人沒法離開,只能假裝加班。
二是崗位與配備的人數不適應。一些單位幾個崗位由一個人一肩挑,三個人的任務量只配備二個人,如果不加班怎麼可以完成任務呢?
三是領導能力不足。俗話說:“將相無能,累死三軍”。有些領導管理能力真的不敢恭維,理解上級意圖不準確,上班時間一頓瞎指揮,到頭來全是白下苦。這樣子的工作能力不加班怎麼可能啊。
四是體制機制限制。領導的權限過於大,特別是提拔晉升、福利待遇等方面的審批都是領導說了算,雖然各項制度不斷完善,但總體效果仍不容樂觀。這樣導致了一些人喜歡投其所好,領導喜歡加班的,大家都加班。再有加班的出現一點錯誤,領導潛意識中會覺得這名同志已盡職盡責了可以原諒,如果經常不加班的出現一點錯誤就歸根於沒有盡職盡責。
五是法律意識不強。雖然《勞動法》有規定,但假如你不加班想通過法律方面支持幾乎不可能,也許你贏得了官司可能就失掉了工作。
六是就業壓力大。想找到一份工作何其不容易,一般人不會為了加班不加班失掉工作,特別是中年人上有老下有小,房貸車貸等壓力壓的都喘不過氣來,如果失掉工作家庭可能都不復存在,因此大多數人都會忍氣吞聲加班。
而今邁步躍
勞動者週六加班,用人單位不按雙倍計算的,勞動者是可以投訴的,勞動者也可以直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雙倍工資。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複印件1份;相關證據複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開庭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申請勞動仲裁可以追討兩年前的加班工資,但是需要勞動者承擔全部舉證責任。
工作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1.5倍;
雙休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2倍;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月工資÷21.75÷8×加班小時數×3倍。
證明加班時間方面的證據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審批單、加班通知、監控錄像、證人證言、加班時所做工作形成的書面文字記錄、電子郵件等。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只愛陌生人職場
還能有調休,真不錯
手機用戶50731654953
合理。可以二倍也可以補休。這是勞動法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