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諫制度是古代王朝行使監察職責的政府部門,對於官吏的監察和地方事務的監察。歷朝歷代都有不同的演變。
接下來會從秦至清給大家講解臺諫制度的演變。
一、秦代
秦朝中央設三公為丞相、御史大夫、太尉。丞相是百官之首、御史大夫下轄御史府掌管天下文書和監察。
地方上派御史常駐地方,稱“監御使”。
二、漢代
漢代分西漢和東漢。
西漢承秦制,中央上仍然設御史大夫(主)和御史中丞(副)。地方上廢除監御使,由丞相派“丞相史”負責地方的監察。漢初的丞相地位很大,很多下轄機構都歸丞相府。
漢武帝時設置了司隸校尉,糾察京城百官、管三輔、三河和弘農七郡。俸祿兩千石位比三公,大大削弱的三公的權利。
地方上全國分設十三個監察區,設州刺史以六條問事巡視全國。
東漢統一後光武帝為了管控勳貴也採取了一系列措施。把御史大夫更名為司空,改御史府為御史臺,由原來的副級御史中丞擔任掌管。全國分為十三個監察部(包括十二個州和一個司隸。)司隸校尉兼一州之長並糾察百官(抑制權貴,提高皇權。)
地方上設州刺史,刺史每年八月巡行所屬郡國,檢察刑獄情況,考核官吏政績,年終奏於皇上,將地方選舉之權轉交給州刺史(東漢末期州刺史擁有行政權和領兵權,三國時期的荊州牧、宜州牧就是州刺史。)
三、魏晉南北朝
校事與典籤
四、隋
御史臺:御史大夫。
五、唐朝
中央設御史臺,御史臺設三院分別為:臺院、殿院和察院。
臺院的長官侍御史掌糾察百官之權。
殿院長官殿中侍御史掌管殿廷供奉之禮儀。
察院長官監察御史掌管分察百僚
地方上,唐初根據全國山川地形分為十道、每道設監察御史一人。玄宗時增為十五道。
六、宋代
宋代臺諫合一,中央上御史臺依舊與唐代相同設三院。
地方上:給知州設立一個通判分知州的權力。
又在各道設立四監司,分別為:轉運使(負責地方漕運,掌管地方財政。被稱為漕臣),提舉常平(王安石變法時初設立,掌管常平倉救濟和水路工程,又被成為倉臣),提點刑獄(掌管司法兼監察,被稱為憲臣),安撫司(掌管安撫使,掌管民事有時監管民政、又稱帥臣。)如此層層分下去,一州之長的知州權利所剩無幾。
七、元代
中央設御史臺,御史臺設殿中司(糾察百官)、察院(作為朝廷耳目、行刺舉之事。)
八、明代
明太祖改御史臺為都察院,長官為都御史、下設監察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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