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贈與與公證

房地產贈與與公證是房地產交易比較常見的情形。應熟悉和掌握 房地產贈與與公證的含義、種類以及注意事項等內容。為此本文主要介紹房地產贈與與公證的有關知識。

房地產贈與

一、什麼是房地產贈與

房地產贈與是指房地產權利人將自己擁有的房地產,無償轉讓給他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另外,對非法定繼承人的遺贈也屬於贈與行為。

二、房地產贈與有哪些注意事項

(1)直系親屬房屋贈與完畢後,購房證明日期可以延用贈與之前的購房證明日期。

(2)贈與對受贈人無購房資格的限制。

(3)贈與視同買賣,按規定繳納契稅等稅費,並辦理權屬轉移登記。

(4)贈與的房屋計入房地產套數,受贈人再購買新的房屋時受限購政策的影響。

(5)辦理房屋贈與通常需要辦理房屋贈與公證。

三、贈與和買賣,哪個更節省稅費

轉移房屋所有權不能說贈與和買賣哪個更合適,只能根據實際情況核算而定。以杭州為例:

稅費

贈與

契稅:直系/非直系贈與均為核定價×3%

個稅:直系親屬贈與:免徵

非直系親屬贈與:核定價×20%

增值稅及附加:直系/非直系贈與均免徵

印花稅:直系/非直系贈與均為核定價×0.025%×2

買賣

契稅:首套 90㎡及以下:繳稅價×1%;

首套 90㎡以上:繳稅價×1.5%;

二套 90㎡及以下:繳稅價×1%;

二套 90㎡以上:繳稅價×2%;

個稅:繳稅價×1%或(網籤價-購入價)×20% ,滿五唯一免徵

印花稅:住宅:免徵,非住宅:核定價×0.025%×2

【注意】:

1、農稅中心對直系親屬的認定範圍是: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及外祖父母。

2、公婆/岳父母贈與兒媳/女婿房屋時,若有兒子/女兒份額,可算做直系親屬贈與(餘杭區兒媳/女婿部分仍算作非直系親屬贈與),若無兒子/女兒份額屬於非直系親屬贈與。

3、受贈房屋再次轉讓時直系親屬贈與可以追溯第一道產證辦出時間,非直系親屬贈與不能追溯,若上一道交易未繳納個稅則還需補繳目前農稅核定價×20%的個人所得稅;如果在辦理贈與這道手續變更時已經

繳納了繳稅價格×20%的個稅,那本次交易時只要再補足本次交易繳稅價格減去受贈時的繳稅價格的 20%就可以了(受贈房屋滿 5 年且為受贈人名下唯一房產,免交個人所得稅)。

四、婚前/婚後贈與應注意哪些問題

(一)婚前贈與應注意的問題

(1)以結婚為目的,房地產作為“彩禮”性質的,若婚約不成,贈與人有權要回房地產,但若是已婚,則不能收回。

(2)單純將房地產作為“禮物”進行贈與的,一般不能擅自撤銷贈與。

(二)婚後贈與應注意的問題

(1)婚後贈與特別是婚後夫妻共有產權,需要配偶出具書面同意贈與聲明書。

(2)婚後一方擅自將共同房地產贈與他人的贈與行為應當無效,因此隱瞞配偶贈與房地產,配偶有權要回房地產。

五、什麼是遺贈

遺贈主要指被繼承人通過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形式,將遺產贈與非法定繼承人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因此遺贈的對象一定是非法定繼承人;

遺贈扶養協議的執行順序優先於遺囑和法定繼承,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相牴觸的部分,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房地產公證

一、什麼是房地產公證

公證機關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與房地產有關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活動。房地產公證雖然不是房地產交易的必需環節,但是經過公證處的審查,當事人可以避免很多風險,且經過公證的購房合同或是協議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房屋交易中常見的公證有哪些

(一)委託公證1.應用場景:本人不能到場辦理買賣房屋事宜,需要委託他人辦理出售或購買房屋有關事宜的情形。

2.委託公證的備件

(1)辦理委託公證時,不需要受託人到場,委託人到場辦理,提供受託人的身份證明覆印件。

(2)售房委託公證:身份證明、戶口本、不動產權證書、契稅發票、購房至今的婚姻關係證明以及買受方的身份信息;

(3)買房委託公證:身份證明、戶口本、婚姻關係證明、買賣合同以及不動產權證書複印件或者網籤合同;

(4)代領產權證委託公證:身份證明、戶口本、婚姻關係證明以及買賣合同。

3.到場人委託人到場辦理,如委託人為多人需要共同到場;

4.收費標準

委託公證 400 元,法人及其他組織的,加倍收取;副本均為 20 元/分。

5.辦理委託公證的注意事項

(1)出售方辦理委託公證時,受託人不可以是買受方或買受方配偶;買受方辦理委託公證時,受託人不可以是出售方或出售方配偶。

(2)公證書上的內容(姓名、身份證號碼、產權地址、不動產權證號或房屋產權證號)需與提供的證件內容保持一致。

(3)若賣方公證,需辦理全權委託事宜(查檔,簽署買賣合同、繳納和減免稅費,產權過戶手續,取證,註銷抵押等);若買方公證,需辦理全權委託事宜(查檔,簽署買賣合同、繳納和減免稅費,產權過戶手續,取證,辦理抵押等);若買方產權證登記為多人時,公證書需體現產權人所佔份額;賣方受託人不能是產權承受人;買賣雙方不能委託給同一個人;

(4)委託期限不能超過 6 個月;

(二)遺囑公證

1.應用場景

遺囑是公民依照法律和本人意願,生前對自己的財產進行處分,去世後生效的民事法律行為。

2.辦理遺囑公證必須符合的條件

①遺囑人神志清楚,有行為能力;②遺囑的內容要合法,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要保留必要的份額;③遺囑中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辦理遺囑公證,由遺囑人居住所在地或遺囑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受理。

3.到場人

遺囑是立遺囑人單方的法律行為,不需經過他人確認或同意。必須由立遺囑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立遺囑。

4.所需備件

由於遺囑公證時間較長,程序繁雜,所以辦理遺囑公證須先到公證處與公證員預約。預約遺囑公證應提交證件和材料如下:

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集體戶籍的當事人提供《常住人口登記卡》本人頁原件及經過戶籍所在單位蓋章的首頁複印件;立遺囑人所處分的財產的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存摺、存單、銀行卡、基金股票賬戶證明、車輛登記證、行駛證等。遺囑草稿;

5.收費標準

1000 元/件,首次辦理:70 歲(含)至 80 歲減半,80 歲(含)以上免費。錄音、錄像、刻錄光盤、沖洗照片不再收費。

(三)繼承公證

繼承公證,是指公證機構根據繼承人的申請,依法證明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財產的活動。我國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1.應用場景

房屋權利人去世後,房屋出售應先辦理繼承,而辦理繼承應首先做繼承公證。

2.到場人

所有繼承人共同到場(不能到場需要提供授權委託書,委託書中需要體現是否接受繼承)。

3.所需備件

申請人的身份證明、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及財產證明、全部合法繼承人的情況證明、被繼承人生前所

立的遺囑(包括公證、自書、代書、錄音和口頭等)、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需要在公證處發表放棄繼承的聲明、繼承人中有死亡的,需要提供其死亡證明。

4.收費標準

①按標的額累進計費:20 萬元以下(含 20 萬)部分 1%;20 萬元至 50 萬元(含)部分 0.8%;50 萬元

至 200 萬元(含)部分 0.6%;200 萬元至 500 萬元部分 0.5%;500 萬元至 1000 萬元(含)部分 0.4%;超

過 1000 萬元部分 0.1%。

②個人普通住宅每平方米 45 元收取;農村的農民自有住宅按每平米 30 元收取。

證明單方贈與或受贈,確認遺贈效力的,減半計收。5000 元(含)以下小額繼承免費。

(四)贈與公證

1.應用場景

直系贈與時贈與合同需要公證。

2.到場人

贈與合同公證必須由贈與人和受贈人親自到公證處辦理。如果受贈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贈與人的配偶也要到場協助辦理公證;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不能申請辦理贈與合同公證。

3.所需備件

贈與人與受贈人的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婚姻狀況證明、贈與財產憑證原件。如果贈與的財產是房產,受贈人需到房產所在地的房屋管理部門開具具有購房資格的證明文件。

4.辦理贈與公證,應注意下列事項:(1)贈與的財產是贈與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2)贈與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3)贈與合同公證由不動產所在地公證處受理。(4)如果贈與人的真實意思是將所贈與的房屋僅贈與給受贈人個人所有,不作為受贈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財產,那麼贈與人應當明確地將“所贈與的房屋僅作為受贈人的個人財產,不作為受贈人與其配偶的夫妻共有財產”的意思寫入贈與合同。

(5)辦完贈與合同公證後,房地產需要及時辦理轉移登記手續,不及時辦理轉移登記手續,可能導致贈與無效。

5.收費標準:同繼承公證收費標準。

(五)譯本公證

1.應用場景

外籍人士出售或購買房屋,出示的護照一般是外文的,需要做譯本公證。

2.到場人

申請人到場辦理,若為代理人需要提供委託公證書。

3.所需備件

需要翻譯的文本原件、身份證明、戶籍證明,部分公證處要求提供婚姻證明、產權證、契稅發票(或購房合同)。

4.收費標準

涉外公證要求同時證明該公證書的譯文與原文相符每件 50 元;公證項目公證書證詞需要翻譯的,英語翻譯每件 80 元;其他語種的,由翻譯社收取,但最高不超過 160 元;其他公證資料需要翻譯為英文的,按60 元/千字收取,不足一千字的按 60 元收取。


房地產贈與與公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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