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完成不了訂單,老闆起訴不加班員工要求賠償合理嗎?

娛樂江湖圈


這個依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是不合理的。加不加班是勞動者的人身權利,勞動者有不加班的權利,不加班不能成為賠償的事由。

但是,特殊情況下,不加班致使訂單完不成,勞動者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1、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本質上是一種契約關係,即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勞動條件,並支付勞動報酬。

在此前提下:

  • a、如果訂立的合同裡面明確約定要加班,該約定未違反法律的規定,但是勞動者在沒有合理理由的情況下,未按約定加班,因此而造成用人單位的損失,應予賠償;
  • b、勞動合同約定了某些情況需要加班,該約定合法,加班條件已經成就,且用人單位依法告知的情況下,勞動者無合理理由,沒有按約定加班,則應負賠償責任。

2、勞動者存在惡意

明知道自己的行為會給公司造成損失,但是出於惡意,比如和競爭對手勾結,比如為了報復,比如乘勢脅迫等,故意不加班,並客觀上造成了公司的損失,應予賠償。

3、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

出現緊急事件,為了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的情況下,法律允許公司加班:

a、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b、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c、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在這種情況下,故意不加班,致使公司或公共利益出現損失,應予賠償。


有職業操守的小太陽


這個問題說的應該是前幾天揚州某公司要求員工加班而員工拒絕,導致公司產品無法及時交付造成損失,公司將兩名員工告上法庭,最後判決員工賠償公司1.8W這個事情吧。

個人覺得是非常不合理的,這種判決會起到一種錯誤的引導作用,使企業強迫員工加班變得有理可依。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員工同意,員工是可以選擇拒絕的,那如果按照這種說法,那麼勞動者還有誰敢拒絕?這裡我還有個問題要問,如果用人單位加班不給發加班費,最後造成損失,勞動者是否還要賠償?

首先回顧一下案件

王某和李某是揚州某公司員工產品檢驗員,由於公司有一批產品需要交付,要求兩人加班,而兩人為讓公司續簽勞動合同,拒絕加班,導致延誤交付時間公司違約損失12萬元。

該公司將兩人告上法庭,員工被判賠18000元。法院給出的理由是:“遇到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員工必須服從。”

法院判決的理由合理嗎?

法官判決員工要賠償公司1.8W元,給出的理由是:遇到緊急任務要求加班,員工必須服從。

這是什麼奇葩邏輯?緊急任務,什麼是緊急任務?誰來界定是否緊急?法律對緊急任務有規定嗎?

翻看勞動法,對緊急任務加班還真有規定:

第四十二條規定,職工在下列情形下不能拒絕加班:(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有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由以上可知,確實存在員工不能拒絕加班的情況,但是都是關係到國計民生的緊急任務,而該兩名檢驗員的工作並不在上述緊急任務中,那麼法律依據就不存在,自然結果也就是不合理的。

勞動法中關於加班的規定

作為一個非專業人士,話不多書,直接百度勞動法,居然發現勞動法中有著明確的定義,以下摘抄部分: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明確規定加班需要與公會和勞動者協商。經協商後可以每天加班不超過一小時。既然是經協商才能加班,那麼員工同意就成了加班的前提。也就是說,在勞動關係中,職工享有拒絕加班的權利,這個權利是《勞動法》明文賦予的。但是在我們公司,如果要求大家加班,就是領導的一句話,從來沒見過有誰來協商!

所以作為一個現百度的非法律專業人士來說,我確實不太理解這個判決。公司完成不了訂單與員工是否加班沒有任何關係,為什麼要賠償?

大家有什麼看法呢?不妨發表一下!


職字不提


這個問題,讓我想到了,五一勞動節的一則新聞,“員工拒絕加班被判賠償1.8萬元”。該新聞一經播出就引發廣泛討論,各種質疑接踵而來。公司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一定要服從嗎?

勞動合同法中有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權利以及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即使公司確因生產需要員工加班,也得事先經過員工同意後方可安排員工加班並且事後安排補休或者給予加班費。如員工拒絕加班,企業是不可以強制性安排員工加班的。

我們在回到剛剛的那個新聞來看。因為2名員工工作崗位是質檢員,公司需要按時向客戶交付產品否則就要承擔違約金,從而安排他們加班,但被拒絕。隨後公司向揚州市初級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員工承擔這筆違約金,法院審理後判決2名員工賠償公司支付違約金的15%。筆者同多數專家意見一致認為法官判決有違反勞動法相關規定。中國社科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認為“法院判決太荒唐了”。

北京市中銀律師事務所律師鹿帥也認為:法官的判決違反勞動法第四十一條,剝奪了勞動者協商的權利。

在視頻中我們也可以看到法官有明確指出“在可以安排員工調休的情況要求員工加班,員工不得拒絕”此種說法明顯違反勞動法。雖說企業是可以要求員工加班的,但是前提是必須跟職工協商後才可以安排加班。強制性安排加班顯然是違法的。

筆者不知道為什麼2名員工沒有選擇上訴,但筆者支持員工上訴,並且也相信最終會獲得相應的權利的。因為筆者有查過揚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之前判決是初級人民法院)對於員工是否應當承擔產品延遲損失的賠償態度一直非常明確認為員工不應該賠償,所以題主所問的公司完成不了訂單,老闆起訴不加班員工要求賠償合理嗎?顯然是不合理的。

希望我的回答能夠幫到你,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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