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川一女子搞"代購",獲利200元,獲刑六個月!

近日,匯川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諶某、潘某犯販賣毒品罪一案。被告人諶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被告人潘某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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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2日晚,吸毒人員張某、廖某、吳某相約從湄潭縣城駕車至遵義城區購買毒品吸食,張某電話聯繫並委託被告人潘某幫其尋找販賣毒品人員,被告人潘某聯繫被告人諶某購買毒品。張某等人到達遵義市匯川區上海路與被告人潘某見面後,由張某出資700元、吳某出資500元作為購買毒品毒資,張某通過微信將毒資1200元轉給被告人潘某,被告人潘某又將其中毒資1000元微信轉賬給被告人諶某,自己得款200元。次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諶某將其販賣的毒品零包存放位置告知被告人潘某,並由被告人潘某通知張某等人前往該網吧附近拿走毒品。張某等三人拿到毒品後便駕車返回湄潭縣城吸食,後被公安機關查獲。案發後,被告人潘某配合公安人員抓獲同案犯諶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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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諶某、潘某犯販賣毒品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潘某到案後配合公安人員抓獲同案犯,繫有一般立功情節,依法可從輕或減輕處罰。二被告人到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可從寬處理。二辯護人意見與本案查證事實相符,予以採信。公訴機關量刑建議不僅符合法律規定,且量刑適當,法院予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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