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特點和辯護要點(以清西陵相關案件為例)

一、文物犯罪及危害,現行《刑法》中文物犯罪的具體罪名

文物犯罪是指違反文物保護法律法規,應當受到刑罰處罰的一類犯罪的總稱,是一種危及國家文化安全的犯罪。具體是指規定於現行《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犯罪及其他章節中規定的與文物相關的犯罪,共14個罪名。

文物犯罪的危害在於,文物犯罪割斷文化傳承脈絡,加速國民對自身文化源頭和文化身份的忘卻,影響文物社會教育、歷史借鑑、審美愉悅、藝術啟迪、科學研究等文化價值和功能的發揮,根絕文化創新和文化產業發展的源泉,且嚴重傷害民族感情,故而文物犯罪是一類危及國家文化安全的犯罪。

現行《刑法》中十四個文物犯罪的具體罪名分別是:《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十個罪名,分別規定於第三百二十四條至三百二十九條,分別為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過失損毀文物罪,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倒賣文物罪,非法出售、私贈文物藏品罪,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盜掘古人類化石、古脊椎動物化石罪,搶奪、竊取國有檔案罪,擅自出賣、轉讓國有檔案罪;另有規定於《刑法》分則第三章第二節“走私罪”中,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款的走私文物罪;規定於《刑法》分則第五章“侵犯財產罪”中,第二百六十四條的盜竊(文物)罪;規定於《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二節“妨害司法罪”中,第三百一十二條的掩飾隱瞞犯罪所得(文物)罪;規定於《刑法》分則第九章“瀆職罪”中,第四百一十九條的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

文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特點和辯護要點(以清西陵相關案件為例)


二、我國文物犯罪立法的歷史延革及現狀

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有關文物犯罪的罪名只有兩個即盜運珍貴文物出口罪和故意破壞珍貴文物、名勝古蹟罪。之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982年11月19日頒佈《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於1987年發佈《關於辦理盜竊、盜掘、非法經營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1991年6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關於修改文物保護法的決定》、《關於懲治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犯罪的補充規定》,對我國文物犯罪案件定罪量刑等適用法律問題進行了修改和補充。

儘管如此,當時有關文物犯罪的立法仍然存在許多突出問題,如:體系零亂,罪名設置不科學,法網不嚴密,法定刑失衡,單位犯罪的規定不夠完善等。為此,1997年的現行《刑法》在總結以往立法和司法經驗的基礎上,對有關文物犯罪的條文進行了重大修改,具體包括了現行《刑法》分則第六章第四節“妨害文物管理罪”中的犯罪和其他章節中規定的與文物相關的犯罪,共14個罪名,形成了現行《刑法》所確立的以妨害文物管理罪為主體,以其他有關文物的犯罪為補充的文物犯罪刑事法律規範體系,對完善文物犯罪的刑事立法、打擊各類文物犯罪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義。

現行《刑法》施行後的若干年,由於在辦理文物犯罪案件過程中,法律適用難題仍不斷呈現,且存在相當的爭議,為統一法律適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2015年頒佈《關於辦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於2016的1月1日起施行,這是1997年刑法施行以來就文物犯罪首次發佈專門司法解釋,對文物犯罪的定罪量刑標準及有關法律適用問題作了全面、系統的規定。

因兩高院上述《解釋》的頒佈施行,為適應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工作的需要,國家文物局於2016年分兩批在全國範圍內遴選指定了41家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由這41家機構配合司法機關開展涉案文物鑑定評估工作,其中河北省被指定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是河北省博物院。

為進一步規範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開展鑑定評估活動,國家文物局於2018年6月20日聯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海關總署,針對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活動的實際情況,制定了《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保障司法機關辦理文物犯罪案件的鑑定評估需要。

至此,在現行《刑法》文物犯罪立法體系基礎上,司法機關根據司法實踐制定司法解釋,國家文物行政部門出臺《管理辦法》發揮文物鑑定評估對依法打擊文物犯罪的支撐作用,形成了我國較完備的文物犯罪防範體系。

文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特點和辯護要點(以清西陵相關案件為例)


三、我國文物犯罪法律適用的特點

1、文物犯罪的選擇性罪名多。

文物犯罪14個罪名中,有諸多選擇性罪名,與單一罪名相比,這些選擇性罪名或反映出多種可供選擇的犯罪行為,如非法向外國人出售、贈送珍貴文物罪,或反映出多個可供選擇的犯罪對象,如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選擇性罪名所包含的犯罪構成的內容較為複雜,只要行為人符合可供選擇的情形之一,即可構成犯罪,如在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中,行為人無論盜掘了古文化遺址或者古墓葬兩個對象中的一個或者全部,都是以一個犯罪故意,實施了一個或者兩個妨害文物管理秩序的行為,符合一個犯罪構成,只屬於一個罪,而不是兩個罪。

2、文物犯罪中的法條競合多。

法條競合是處理文物犯罪案件時經常遇到的問題,其中有因犯罪對象而形成的法條競合,如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故意損毀文物罪、同條第二款規定的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與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的故意毀壞財物罪,由於三個罪名的犯罪對象之間具有包容關係或交叉關係(文物和名勝古蹟從廣義上屬於財物的一種,名勝古蹟中包含著文物),因此這三個罪名的條文之間形成了法條競合關係;還有因犯罪對象和犯罪手段的交叉或包容而形成的法條競合,如第三百二十八條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與第三百二十四條第一款故意損毀文物罪、第二款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本身就是文物,而盜掘實際上也是損毀行為的一種方式,故這三個罪名在犯罪對象、犯罪手段方面形成法條競合。

由於法條競合實質上是社會關係的競合,是社會關係的錯綜複雜性在刑事立法上的體現,不以犯罪的發生為轉移,行為人實際上是在一個故意(或過失)支配下實施的一個行為,因此只構成一個罪,只能適用其中的一個法條,按照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處理。

3、文物犯罪中牽連犯多。

牽連犯是指以實施某一犯罪為目的,其方法行為或結果行為又觸犯其他罪名的情況,其最明顯的標誌就是行為人主觀上出於一個犯罪目的,而客觀上實施了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立但具有牽連關係的犯罪行為,且行為人主觀上是認識到這種牽連關係存在的。司法實踐中查明行為人對該牽連關係的主觀態度是很重要的,影響到對行為人是按一重罪處斷還是數罪併罰。對於牽連犯除法律有特別規定的以外,應當從一重罪處斷。

文物犯罪中常見的牽連犯的情形有,以走私為目的而收購國家禁止經營的文物的行為,即屬於走私的目的行為與收購的方法行為之間的牽連,應按照其重罪以走私文物罪論處;行為人在事先已與國外文物販子商定出售或贈送事宜的情況下,實施盜掘古墓葬行為的,在出售或贈送珍貴文物的目的行為與盜掘古墓葬的方法行為之間形成牽連關係,應按其重罪以盜掘古墓葬罪論處,如果在盜掘之前未商定的,則屬於在盜掘和非法出售或贈送這兩個故意支配之下分別實施的符合兩個犯罪構成的獨立行為,應實行數罪併罰。

4、某些特定的多處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界限不易區分,容易產生混淆(以清西陵、清東陵及周邊陪葬墓為例)。

某些針對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犯罪如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因某不可移動文物的面積較大、單體建築較多且距離較遠,以及相關管理部門對該文物的文物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也不甚明確或“不願明確”等原因,故犯罪行為所實際侵害的不可移動文物是否屬於某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保護範圍,司法機關容易產生混淆,如果將某低級別的不可移動文物誤認定為某高級別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範圍,將產生錯誤認定,產生對行為人不利的後果。

例如,位於河北省保定市易縣境內的“清西陵”,世界文化遺產,其文物保護級別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其中包含14座陵寢和2座附屬建築,但在上述範圍之外,其周邊的易縣、淶水縣境內仍有清代皇室墓座多座,如“果郡王墓”、“果親王墓”等這些周邊的清代皇室墓葬均為皇帝陵的“陪葬墓”,即便其管理部門與“清西陵”為同一管理部門,其在這個管理部門行政管轄意義上的“保護區”範圍內,但並不屬於清西陵“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範圍,而案件發生後,相關管理部門往往自稱“在我們的保護區範圍內”,給司法機關依法認定該涉案不可移動文物的文物保護級別造成混淆。位於河北省淶水縣的“怡賢親王墓”也是清代皇帝陵的陪葬墓,是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但其是“清西陵”之外的另一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也是河北省保定市境內清西陵之外唯一一座被公佈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清代皇室墓葬。

位於河北省遵化市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清東陵”和位於遼寧省瀋陽市的清代初期“盛京三陵”(關外三陵),亦存在同樣情況,周邊存在較多“陪葬墓”,墓主人有王爺、寵臣,甚至還有保姆等,大多不在“清東陵”、“盛京三陵”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範圍之內。

文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特點和辯護要點(以清西陵相關案件為例)


四、文物案件刑辯律師對文物案件的辯護策略和要點

首先,針對文物犯罪案件選擇性罪名多的特點,辯護律師應準確確定應選擇哪一個“選項”來認定行為人的的罪名。

雖然在選擇性罪名中,各個“選項”的法定量刑幅度是一樣的,但各個“選項”在司法實踐中的具體量刑幅度是有差別的。如,非法向外國人出售或贈送珍貴文物罪,一般來說,對“出售”的量刑要比“贈送”為重。

其次,針對文物犯罪案件法條競合多的特點,辯護律師應準確分析並確定應以出現競合的法條中的哪一個法條來認定行為人的罪名。

適用的法條出現偏差,對行為人的量刑輕重自然會產生影響。如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與故意損毀文物罪、故意損毀名勝古蹟罪,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本身就是文物,而盜掘實際上也是損毀行為的一種方式,這三個罪名因犯罪對象和犯罪手段的交叉或包容而形成的法條競合,而這三個罪因對象或手段的不是,量刑是有明顯區別的,需要辯護律師細細斟酌。

其三,針對文物犯罪案件牽連犯多的特點,辯護律師應準確確定行為人主觀上是否認識到了這種牽連關係,這關係到對行為人的量刑是按一重罪處斷還是數罪併罰。

如行為人在事先已與國外文物販子商定出售事宜的情況下,實施盜掘古墓葬行為的,即行為人對盜掘古墓葬這個方法行為和出售給買家這個目的行為的牽連關係是有認知的,應從一重罪處斷,即以盜掘古墓葬罪論處,如果在盜掘之前未商定的,則屬於盜掘古墓葬和非法出售兩個分別獨立的犯罪行為,應實行數罪併罰。數罪併罰的量刑肯定要重於從一重罪處斷,辯護律師需細細甄酌。

其四,針對某些特定的多處不可移動文物之間的文物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界限不易區分,易混淆的特點,辯護律師則應在博學多識的基礎上,廣開思路,多方求證,確定涉案文物的文物保護級別,向司法機關提供確實的依據,以維護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河北省保定市易縣境內“清西陵”,其在1961年被國務院公佈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2000年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在其周邊地區的易縣、淶水縣一帶歷史上及現今有多座王爺園寢、公主園寢等陪葬墓,其間哪些屬於清西陵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範圍之內,哪些又不在其內,是需要查證落實的,單憑某些部門的“證明”是不能排除疑點解決問題的,這些“證明”往往誤導司法機關產生混淆而錯誤認定。另外,清西陵、清東陵在2000年同時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但陵區面積大,古建眾多,在一些偏遠地帶的古建築(如清西陵泰陵往南23華里大雁橋村的“火焰牌樓”)是否在世界文化遺產的範圍之內,在申報世界文化遺產時是如何申報的,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是如何審批的,這都是需要仔細查證的問題。

我國《刑法》雖然沒有對是否屬於世界文化遺產在量刑方面作出規定,但客觀上會在法定刑幅度內產生或重或輕的影響。

河北省遵化市境內的“清東陵”、遼寧省瀋陽市的清初“關外三陵”,均存在上述同樣情況。

文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特點和辯護要點(以清西陵相關案件為例)


五、田樁律師刑辯團隊承辦文物犯罪案件刑事辯護主要成就

1、趙某等人盜掘古文化遺址案(清西陵泰陵往南23華里大雁橋村東“火焰牌樓”案)。

該案主犯趙某因“火焰牌樓”盜掘案和北京周口店地區盜竊華表等文物盜竊案,被保定市人民檢察院以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和盜竊罪向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火焰牌樓”系清西陵“世界文化遺產”組成部分,以被告人趙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無期徒刑(法定最高刑),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數罪併罰執行無期徒刑。

田樁律師接受二審委託,擔任趙某的二審辯護人,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後以事實不清為由退回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後仍認定“火焰牌樓”為世界文化遺產,但以趙某某構成立功為由予以改判(因協助抓獲同案犯,原一審已經認定有立功情節),以趙某盜掘古文化遺址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

辯護人在二審和重新審理過程中著重針對“火焰牌樓”是否屬於世界文化遺產發表辯護意見,認為“清西陵”是世界文化遺產,但“火焰牌樓”是否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所審批確定的“清西陵世界文化遺產”的範圍之內,沒有確實充分的證據予以證實,在量刑時對此應予注意,不能因清西陵是世界文化遺產而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火焰牌樓”是否在清西陵世界文化遺產的範圍之內,河北省文物鑑定委員會作為“鑑定機構”對此尚不具備證明能力。應由國家文物局證明當時的申報和審批情況才能作為認定依據。

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後,雖然仍認定“火焰牌樓”屬於“清西陵世界文化遺產”範圍之內,但因控辯雙方對這個問題都沒有確切的證據予以證實,存在重大疑問,故採取“折中”的辦法,仍認定其屬世界文化遺產,但以其他理由予以改判,由原無期徒刑改判為有期徒刑二十年。達到了辯護人所預期的“不應因清西陵是世界文化遺產而影響對被告人的量刑”的目的,案件結果雖不完美但辯護效果明顯。

  2、張某等人盜掘古墓葬案(易縣北嶺東村“多羅果恭郡王園寢”)(清雍正第六子果郡王弘曕墓)。

2013年6月張某等人盜掘多羅果恭郡王園寢案發,易縣人民法院一審審理後認為該墓為清西陵的組成部分,系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但因系犯罪未遂,以盜掘古墓葬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八年。

被告人張某不服,提起上訴並委託田樁律師擔任二審辯護人,辯護人向二審法院提出了“多羅果恭郡王園寢”不屬清西陵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文物保護範圍的意見,並詳細列明瞭“清西陵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之內和之外的各座陵寢名稱及所葬人物,清西陵全國重點文物保護範圍之內,共有十四座陵寢和二座附屬建築,十四座陵寢中有四座皇帝陵、三座皇后陵、三座妃園寢、二座王爺園寢、一座阿哥園寢、一座公主園寢,共葬有八十人,十四座陵寢中不包括本案的“多羅果恭郡王園寢”。

但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不予採納,維持原判,辯護人繼續擔任張某某的申訴代理人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辯護人將向國家文物局申請政府信息公開所得到的答覆提交給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採納辯護人的意見後依法決定再審,經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退回易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易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後採納辯護人的意見認定該墓不屬於清西陵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自該案案發到本次重審已將近四年,法院重新審理後改判為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案件至此審理終結。

辯護人接受本案委託後,依託先前辦理“清西陵火焰牌樓”案件的豐富經驗和前期資源,先後走訪了國家和省市文物部門及檔案管理部門、古建築學術機構,查閱了諸多歷史古籍,對清西陵“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所包含的十四座陵寢、二座附屬建築的名稱、所葬人物及生平,特別是各座陵寢的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有了充分的掌握,進行了紮實有效的知識儲備,雖然在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期間未被採納,但辯護律師堅持不懈,堅持按照法律程序代理委託人提出申訴,取得了本案辯護的最終勝利。

3、付某某等人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和碩果毅親王園寢、簡靖貝勒允煒墓、盤道寺遺址)。

付某某等人於2015年5月分別到河北省易縣下黃蒿村、易縣紫荊關鎮坡下村、易縣梁各莊鎮上嶽各莊村,對清代“靖貝勒允煒墓遺址”(康熙第二十子允煒墓)、“盤道寺遺址”、清代“和碩果毅親王園寢”(康熙第十七子,果親王允禮墓,)以挖坑取土的方式進行盜掘,未使墓體受到損害,未盜得物品。

案發後易縣人民檢察院指控付某某等人犯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罪,並認為被告人付某某等四人屬於“多次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付某某的親屬委託田樁律師擔任付某某的辯護人。

本案控辯雙方的主要爭議在於,清代“靖貝勒允煒墓遺址”和“盤道寺遺址”是否具備刑法意義上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易縣人民檢察院為證明其主張,向易縣人民法院提供了易縣旅遊文物局出具的《情況說明》,《情況說明》稱,“靖貝勒允煒墓遺址”和“盤道寺遺址”具有一定的歷史價值,未公佈為國家、省、縣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辯護人向易縣人民法院提供了國家文物局《關於指定第二批涉案文物鑑定評估機構的通知》(文物博函2016第1661號),認為認定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是否具備“歷史、藝術、科學價值”應以法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為依據,而不應當以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情況說明”為依據,河北省從事涉案文物鑑定的機構是河北省博物院。

易縣人民法院經公開開庭審理後,採納辯護律師的意見,認為易縣文物行政部門不是法定鑑定機構,其出具的《情況說明》不能作為認定依據,因此這兩起案件所涉及的“靖貝勒允煒墓遺址”、“盤道寺遺址”是否具備刑法意義上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第三起案件涉案文物“和碩果毅親王園寢”系易縣縣級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指控被告人付某等人構成盜掘古墓葬罪罪名成立。因僅有一起案件罪名成立,故不屬“多次盜掘”,且因未使墓體受到實際損害,屬“情節較輕”,故判決被告人付某某等人犯盜掘古墓葬罪,對付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易縣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回易縣人民法院重新審理,因仍不能提供法定鑑定機構出具的鑑定意見,易縣人民法院仍認定該兩起案件不能成立,作出與原一審判決相同的判決,判處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此案的辯護工作,一定程度上推動了201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國家文物局、公安部、海關總署《涉案文物鑑定評估管理辦法》的出臺。

文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特點和辯護要點(以清西陵相關案件為例)


六、田樁律師刑辯團隊致力於文物犯罪案件的研究和辯護實踐,推動文物保護立法體系更加完善,爭做國內文物犯罪研究和辯護領域的帶頭人。

田樁律師刑辯團隊以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動文物犯罪案件的研究與辯護為起點,致力於各類型文物犯罪案件的研究和辯護實踐,推動文物保護立法完善,依法保護文化遺存,先後開展了“清西陵火焰牌樓”(神石坊,雍正帝泰陵附屬建築)案、“多羅果恭郡王園寢”(雍正帝第六子弘曕家族墓)案、“和碩果毅親王園寢”(康熙第十七子允禮墓)等多起盜掘古文化遺址、古墓葬案件的辯護工作,並將研究領域拓展到了河北定州、望都、曲陽境內的漢代、唐代墓葬,河北滿城中山靖王墓漢代墓葬,河北遵化市“清東陵”,遼寧瀋陽市清初“盛京三陵”(關外三陵),北京“明十三陵”以及秦、漢、唐各代帝陵,對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級別的核定公佈,對我國不可移動文物的總體保護現狀,對明、清等各朝代皇家陵寢的文物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對皇家陵寢內所葬人物及其生平,均有很深入的學習和掌握,為開展文物案件的辯護工作,依法保護文化遺存,積累了較深厚的知識儲備。(作者:保定 田樁律師)

文物犯罪案件的法律適用特點和辯護要點(以清西陵相關案件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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