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建設項目分包情形下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問題,這項“硬核”條例有詳細規定

重慶之聲5月10日訊 建設工程項目分包情況下,分包單位截留、挪用農民工工資,再裹挾農民工以農民工工資名義解決工程爭議、退還質保金、結清工程尾款等現象十分突出。為解決建設項目分包情形下農民工工資按時足額支付問題,《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做了詳細規定。

據市人力社保局相關部門負責人介紹,《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規定了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減少中間週轉環節,降低農民工工資被截留、挪用風險。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要求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提交給施工總承包單位,工資支付表必須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發揮農民工的監督核實作用,減少工資支付後因工資結算引發爭議。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代發制度,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是要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按照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二是要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同時規定了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確保農民工工資權益不受侵害。

記者瞭解到,建設工程項目落實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要在分包合同約定委託代發條款,或者簽訂專門委託代發協議,明確代發的具體事宜,避免因代發制產生的爭議和風險;

施工總承包單位要加強對分包單位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進行全過程監督,防止虛假編制工資表或者編制工資表未覆蓋所有農民工,避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後承擔先行清償責任;

農民工要加強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保管,不得將其借與其他單位或人員,將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借與他人導致工資發放後被支取的,農民工只能按借貸關係通過訴訟程序處理。

任何單位或個人扣押或者變相扣押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的,對單位存在罰款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法律風險,同時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存在罰款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行政處罰的法律風險。

分包單位未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編制工資支付表並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的,存在罰款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行政處罰法律風險。

《條例》具體規定:

第三十一條 工程建設領域推行分包單位農民工工資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

分包單位應當按月考核農民工工作量並編制工資支付表,經農民工本人簽字確認後,與當月工程進度等情況一併交施工總承包單位。

施工總承包單位根據分包單位編制的工資支付表,通過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支付到農民工本人的銀行賬戶,並向分包單位提供代發工資憑證。

用於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銀行賬戶所綁定的農民工本人社會保障卡或者銀行卡,用人單位或者其他人員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變相扣押。

重慶之聲記者鄧可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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