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房大產權和小產權有啥區別?產權年限到期以後怎麼辦?答案來了

對於買房人來說,一直以來都有兩個比較困擾的問題:

一是大產權和小產權傻傻分不清,70年是大產權,50年和40年是小產權,對嗎?

二是產權年限問題,70年、50年、40年到期以後,房子怎麼辦,還是自己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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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來給大家區分一下什麼是大產權和小產權。

70年的是大產權?50年和40年的是小產權?

錯了,大產權和小產權可不是這麼區分的!

說的通俗點,小產權的房子用的土地是集體土地,產權證是由鄉村一級政府發放的,也叫“鄉產權房”。

鄉產權房,一般都是沒有土地證的。

這種小產權房產生的原因是因為我國實行國有土地所有制和集體土地所有制,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所以,小產權房是不能向非本集體成員的人轉讓或出售的,只能在集體成員內部轉讓或置換。

因此,城市居民購買農民的小產權房的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而大產權房呢,用的土地就是國有土地了,都是房地證合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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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70年、50年和40年的房子到底是個啥情況呢?

這個一般是因為國有土地使用性質和土地規劃用途不同而形成的土地使用年限不同。

1.土地使用性質不同:

一般情況下,70年的為居住性質,即住宅,能落戶和上學。

而50年和40年呢,一般為非居住性質,所以一般來說不能落戶口,子女也就不能劃分學區而就近入學。

但也不是絕對的,有些公寓雖然不是70年產權,但也有居住性質的,就能落戶和上學。

2.土地規劃用途不同:

住宅建設用地最高是70年;工業、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以及綜合用地,最高為50年;而商業、旅遊和娛樂用地,最高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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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房子是70年、50年、40年使用期限,那到期後怎麼辦呢?

其實,這個問題在很早之前,大家就一直比較糾結,那從現在開始,不需要再糾結了。

產權其實包含兩個含義:地權和房權,土地歸國家所有,但是房屋的所有權歸是永久歸自己的。

《民法典》明確:房屋70年也好,50或40年也好,使用權期限屆滿的,自動續期,續期費用的繳納或者減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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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我買開發商那裡買的新房,是從買房或拿到房本後往後推70年、50年或40年嗎?

一般買二手房的時候,買主都知道產權年限都已經用了很多年了。那新房呢?不是沒用過嗎?

這還真不是!千萬不要以為你所購買的新房產權期限是從買房的那一天或拿到房本的那一天往後推70年、50年或40年,要是這樣認為,那可就大錯特錯了!

實際上,按規定商品房產權年限是從開發商拿地之日算起的。比如說:如果開發商是2010年拿的地,蓋好房子之後2020年交房給你,那你實際上還剩60年的土地使用權。

在以前,因為對於土地的使用權到期後怎麼辦並沒有一個確切的說法,所以,好多買房的人也都比較糾結。

但隨著《民法典》的到來,產權使用年限的問題,終於解決了。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至於續期免費還是部分減免,要等其他法律陸續具體落地執行,不過應該也不會等太長的時間,至少我們知道了產權期限到期後是可以花錢續期的了,交錢後70年再續70年,50年再續50年,40年再續4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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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只是《民法典》中包含的一個部分,整部《民法典》涵蓋了一個公民在社會生活中的方方面面,之前的婚姻法、繼承法等到時候將會全部廢止,一切都要按照民法典的規定來。

《民法典》關係到我們的資金、房子、車子、孩子,婚姻等等方面的權益,千萬不能忽視,說不上哪天就會用到。

假如有一天,我們的某一項權益真的遭受到了侵害,自己懂得一些法律常識,處理起來就自然就會遊刃有餘,也不會讓別有用心的人有可乘之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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