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雖未約定利息,應視為有息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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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條上雖未約定利息,應視為有息借款?

原標題:法院:借條上雖未約定利息,但如果借款人連續有規律返款,應視為有息借款

借條上雖未約定利息,但如果借款人連續有規律地返還借款,足以印證存在口頭約定利息並已實際履行的事實,應視為有息借款。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對借款人連續有規律地返還借款推定為存在利息約定,依法判令被告鄭某返還剩餘本金49.7萬元,並按月息兩分的標準支付後續剩餘利息。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3年5月14日,鄭某因急需資金週轉向耿某借款170萬元。同年7月14日,鄭某返還借款120萬元給耿某,雙方經對賬,鄭某此時拖欠耿某借款本金50萬元整,並於當日向耿某重新出具借條一張,寫明:今借到耿某人民幣伍拾萬元整。鄭某在今借人處簽名確認。嗣後,鄭某於2013年10月13日再次發生一筆50萬元借貸關係,耿某於該日匯款50萬元至鄭某指定賬戶,鄭某向耿某另行出具了50萬元的借條一張。後鄭某於2014年9月6日轉款50萬元至耿某,並收回了該第二筆借款的借條。因鄭某拖欠剩餘50萬元借款未還,雙方由此涉訴。


連續有規律性返還借款


應視為支付利息

經辦法官庭後表示,合同形式,是指當事人合意的外在表現形式,是合同內容的載體。我國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該採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採用書面形式的,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司法實踐中,借款合同形式通常採用不要式原則,一般不加限制,法律只規定特定種類的合同必須具備書面形式或其他形式。根據合同法規定,自然人之間借款可以是口頭協議方式。口頭形式,是指當事人只用語言為意思表示訂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達協議內容的形式,其最大弊端是發生糾紛時無法舉證,除非對方承認借貸事實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否則難以確認雙方借貸關係的存在。


口頭合同構成要件包括:


一是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了全部或主要義務,另一方已經接受了履行,應視為合同成立;


二是雙方當事人對合同必要條款無異議,僅對合同非必要條款發生爭議,應認定合同成立;


三是有充分、有效的證據來證明,應認定合同成立。


  本案爭議的焦點問題是雙方口頭約定利息是否成立?

雙方未約定利息,但借款人連續有規律性支付利息能否視為有息借款?


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但關於利息的約定既可以採取書面形式也可以採取口頭形式,雖然鄭某出具的借條未載明利息,但耿某主張雙方口頭約定了借款利息且已實際履行。

從耿某提交的銀行轉賬憑證可以證明,鄭某的還款日期、金額有明顯的規律可循,即以當期剩餘借款本金為基數,按月息2分的標準計息,可以印證耿某所述存在口頭約定利息並已實際履行的事實,符合上述口頭合同的構成要件。且耿某提出的雙方口頭約定月息2分,符合民間借貸的一般做法,利息標準亦未超出法律規定範圍,屬有效約定,故該口頭約定應當認定為合同的組成部分。而鄭某辯稱本案借款系無息借款,與其實際按月如數支付利息的行為相背,不能構成有效抗辯。


注:文圖歸原作所有,若侵聯刪,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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