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濫用權利,是否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債權人濫用權利,是否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誠實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任何人在行使法律規定的權利時,其前提不能侵犯他人的權益。若濫用權利,必然應承擔不利後果。近期浩雲律所接待的一起案例,是債權人肆意濫用權利自討惡果的典型案例。

A公司向魏先生借款300萬,為確保債務如期還本付息,由第三人馬先生將其名下兩套房產設立抵押,抵押合同約定:抵押物(兩套房產)經評估後價值為人民幣480萬元擔保主債權,抵押擔保範圍包括主合同項下的債務本金、利息、逾期利息、罰息、違約金等抵押權人實現債權的一切費用;同時,A公司股東劉先生出具《股東個人承諾書》,承諾對該筆借款承擔連帶責任。債務到期後,A公司未償還本息,魏先生只向A公司股東劉先生主張權利,要求其償還全部債務。劉先生諮詢本所是否應當承擔責任?

一、魏先生是否有權只向劉先生主張權利?

《物權法》第176條規定:“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債務人以外的第三人所提供的物保,債權人既可選擇向第三人物保實現債權,也可依據人保合同向保證人實現債權,或者同時向第三人物保以及人保提供者主張實現債權。本案中,既有物的擔保也有人的擔保,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實現物的擔保也可以要求實現的人的擔保,因此魏先生有權只向劉先生主張權利。

二、債權人濫用權利,應承擔不利後果。

《擔保法》第28條之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司法解釋》第123條之規定:“同一債權上數個擔保物權並存時,債權人放棄債務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其他擔保人在其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擔保責任。”

誠實信用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債權人實現債權時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本案中,債權人魏先生放棄行使抵押物權的行為侵害了保證人劉先生的權利,屬於濫用法律賦予的選擇權。對於債權人濫用物保與人保選擇權的行為,應當自行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後果。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本案抵押物價值為480萬元,而案涉借款本金為300萬元,本息未超過抵押物價值,劉先生不需要承擔保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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