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拒絕公司加班被判賠償1萬八,法官給出理由引熱議,如何評價?

秀說歷史


我個人對法院這種判決表示疑問。法院應該以法律為準繩,以事實為依據,不知道這位法官做出這樣判決依據的法律是哪一部法律,採信的兩位勞動者要挾企業續簽勞動合同的證據又是什麼。

法律有明文規定: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以上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知道兩位勞動者違反了這些條款的哪一項,實在令人費解。現在很多勞動者因為就業形勢的嚴峻性,加班已經成為家常便飯,這裡面有很多不得已的理由。總之,勞動者在和用人單位的PK中,總是處於弱勢地位,而勞動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時候,維護權益的成本非常高,主要是時間和精力的成本,這就造成很多勞動者放棄了維權,這也變形造成了有些企業侵害勞動者權益的行為有恃無恐。

結語:

而這個判決,如果作為正面事例作為宣傳,無論對錯,都會給勞動者維權帶來負面影響。雖然兩位技術員在職業道德和誠信上有些不妥,值得商榷,但是法官支持企業的判決,以及這種案例的宣傳,帶來的影響可能不僅僅是事件和案件的本身,可能會帶來深遠的影響,而這種影響未必是正向的。拭目以待,繼續關注。


率職之言


這個判決本身是違法《勞動法》的,一點不公平,完全站在了資方的角度,法官更是個法盲,嚴重懷疑他有嚴重的瀆職、濫用權力行為。

法官在接受媒體採訪時候說:公司有緊急任務,這兩個員工是負責檢驗的,公司讓他們加班,他們沒有加班,造成損失12萬,最後法庭根據他們的經濟能力賠償了15%,也就是1.8萬。

但是要不要加班,並不是那麼簡單的事情。

《勞動法》對加班有明文規定: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容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根據採訪視頻來看,公司並沒有經過工會協商程序,屬於單方面通知加班,這要在國外,勞動者是可以告企業的,而且100%勝訴。


而在中國,結果恰恰相反,法庭選擇站在了資本一方,還讓不願意加班的勞動者賠了錢,估計美國的資本家看了這個新聞,都想來中國創業了。

話要說回來,外企比私企在遵紀守法方面真的好太多,至少不會逼著員工加班,裁員也會給N+1補償,國內私企卻很難做到。

國內企業在強制加班問題上問題非常大,一般都沒有加班費,這個新聞更是厲害了,還讓不加班的員工賠錢。

我的個人建議:

1.如果覺得受委屈,心有不甘,那兩名當事人可以繼續上訴,要求二審,並且要求公司賠償精神損失費和過往加班費。

2.向檢察院舉報法官的濫用職權問題,如果查到他有和企業沆瀣一氣的行為,嚴懲不貸。


最後,我支持勞動者上訴,為正義點贊!


品牌社交傳播


1、法官的說法與《勞動法》不符,不知他說的是另外哪部法律。

2、依靠壓榨勞動者來保護企業競爭力,西方早就在100多年前就試過了,失敗。

3、這樣的判例能被當成典型而公開宣傳,我深感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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