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土归流的历史形成过程是怎样的?

再小的星星也闪光


明太祖朱元璋建国以后,加强中央集权,朱元璋以后的历代君主,多主张在少数民族地区恢复唐代以前的中央直接管理的制度,将少数民族土司管理的方式改为政府官员管理方式。这就是历史上著名的“改土归流”政策。

而这一政策就与与很多在西北、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以羁縻州或者土司方式割据了上百年甚至几百年的少数民族首领希望继续维持割据局面的想法背道而驰,于是,地方少数民族对明王朝的反抗几乎从明朝建立一直持续到明朝灭亡。

经明朝二十七十六年的统治,改土归流不但没有在全国境内完全实现,其引发的叛乱和战争反而最终成为压垮明朝的最后一根稻草。


以下,我们简单介绍一下明朝与地方土司之间的几次规模较大,影响较深的冲突。

明成祖时期,贵州的思州土司田氏家族与朝廷对抗:

思州田氏自隋开皇二年田宗显为黔中刺史起统治思南地区时间长达800余年。永乐皇帝推行的改土归流政策引起了田氏家族极大的不满,在田宗鼎、田琛等人的带领下,田氏家族煽动周边少数民族与明朝对抗,最后被明军打败,田氏被灭。

两广瑶族战争:

两广地区是明朝较早也较为彻底的实现改土归流的地区,但当地土司家族不满自己的利益受损,于是在景泰、天顺、成化时期,煽动当地的瑶民对抗朝廷,史称大藤峡起义,这次起义侵扰了明朝数十年,朝廷花费了许多人力物力才予以平定。后来,由于明朝当地官吏管理不善以及土司土官煽动等原因,在明朝正德。嘉靖时期,广西瑶人再度反叛。

万历播州之役:

播州杨氏,自唐朝末年杨端起,割据播州,到明代万历朝已历经二十九代,八百余年。

万历时期的播州宣威使杨应龙嚣张跋扈,不听朝廷号令,于万历十七年和万历二十四年两次起兵作乱。后被明朝平定,明朝废播州宣威司,这场战争耗费了明朝大量的兵力、财力。作为“万历三大征”的最后一役,接近掏空了明朝当时的家底。


奢安之乱:

明天启年间,四川永宁宣抚司奢崇明及贵州水西宣慰司安位叔父安邦彦的叛乱。这场战争从天启元年打到崇祯十年,前后持续17年,波及川黔云桂四省,死伤百余万。这期间,明朝有至少九年的时间里,几乎同时保持着三线作战(西北农民军、东北的女真、西南的土司)。

三线作战的结果就是,明朝在不断的分兵,拆东墙补西墙,最后疲于奔命,全线被动,而连续多年的战争让明朝国库空可见底,明朝不得不在全国范围内征收“三饷”以维持战争开销,最后导致了严重的财政危机,以及更大规模的农民起义。

最终,明朝在内部农民军和外部清朝军队的双重打击下,走向了崩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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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贵州、广西地区是我国苗、瑶、侗等少数民族聚居地区。明初继承了元朝的土司制度,在这些地区任用少数族上层人物担任各级长官,有宣慰使、宣抚使、安抚使等,统称为“土司"。

这些世袭的土司,往往互相争夺地盘,不断发生战乱,破坏全国的统一。明朝在平定战乱后,就把这些地区的土司撤换,而用可以调迁的"流官"代替土司,这种办法叫做"改土归流"。

公元1413年(永乐十一年),思南、思州的土司互相仇杀,朱棣出兵平定战乱,"乃分其地为八府四州,设贵州布政使司"。从此贵州成为省一级的行政单位。

万历时期,播州(贵州遵义)苗族上层杨应龙叛乱,明朝政府平定叛乱后,即在其地设立遵义、平越二府,改用流官统治。


"改土归流"使得这些少数民族居住的地区直接在明朝中央政府的管辖之下,这就加强了他们与其他各族人民的交往与联系,促进了这些地区的经济发展。

明朝中后期在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改土归流"遭到当地土司的激烈反对,为此耗尽了明朝本就空虚的国库。明亡之后,直到清朝中期,"改土归流"才真正完成。国家边疆得以巩固,政府政令得以通达,政府税赋也得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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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土归流是中央王朝对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实行有效统治,并加以文化认同的重要方面。在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但最主要的完成时期,则是在明朝和清朝。

明朝对西南的统治,沿袭元朝的土司制度,任命当地少数民族的上层人物为土官,进行统治。明代的土司包括:宣慰司、宣抚司、招讨司、安抚司、长官司、土府、土县等各级衙门。司的长官一般称使,如宣慰使、宣抚使等,皆为世袭,有一定的辖地和土民。除土司制度外,还参用流官制度,流官就是由朝廷任命派遣的,有一定任期的非世袭非土著的地方官。云南布政使司设置后,划分的府县中,就将有的土官改为流官。由于土司是世袭的,因而其狭隘性和割据性就特别强。各土司之间或土司内部常发生纠纷和仇杀,甚而起兵叛乱,反抗中央。明政府往往在平叛之后,或者在一些条件成熟的地区,裁撤土司,改设流官,实行“改土归流”政策。特别是在贵州地区,“改土归流”政策实施的成果最为突出。

但是,“改土归流”损害了土司的既得利益,在实行中曾遇到很大的阻力。如嘉靖五年(1526)明政府撤消了四川芒部土官陇氏的世职,“改为镇雄府,设流官知府统之。”(《明史》四川土司传)结果发生叛乱。最后明政府不得不又裁革镇雄流官知府,仍置土官,恢复了陇氏的世袭地位。这种将土司改而复设的情况,在其他地区也时有发生。但从总体而言,明代的“改土归流”政策,因为符合各族人民的利益,顺乎历史潮流的发展,尽管在执行中出现过种种曲折和反复,但其所取得的成果仍然是巨大的。这在中国边疆地区行政建制的发展中,占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到了清朝,特别是雍正年间,鄂尔泰在云南和贵州一带实施大规模的改土归流,最终将这些土区也变成和其他省份一样的区域。

改土归流是保证中国大一统的重要成功经验。


倪说历史


对于长期管理边疆地区的土官,明朝是如何进行改土归流的?

在历史上,我国就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古代时期,封建王朝为了稳固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多采取羁縻政策进行管理。这一政策发展到元代时期,经过整理形成了土司制度,并在之后形成惯例并延续。明朝建立之初,对于原来元代所设置的土司都予以承认并且保证其原有的地位。这种处理办法一方面是为了尽快统一国家,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稳定少数民族地区的局势,从而对原有制度的承袭和对当地土人的安抚。与流官制度相比,土官制度毕竟存在较大的不足,不断世袭的土官家族实力不断增强,也逐渐成为影响当地稳定的隐患,明代时期也多次出现土官作乱的情况,为了应对这种情况,明代也在局势不断稳定的前提下,开始裁撤土官设置流官以管理少数民族地区,即改土归流政策。

明太祖朱元璋

明代的改土归流,最早出现在洪武元年,即1368年,当时明太祖朱元璋即废除了广西的忻城土司,在当地改设流官知县,这也是明代改土归流的开始。其后,在永乐十一年,永乐皇帝废除思南、思州二宣慰司,并邻境之地设思州、思南、镇远、铜仁、石阡、黎平、乌罗、新化八个流官府。正统八年,在云南废除鹤庆土府,改设流官知府。弘治八年,在四川废马湖土府,改设流官知府,这些都是明代改土归流的实例。

明代土司墓出土陶俑

在明代的改土归流活动中,废除土官改设流官最主要也是最常见的原因当属土司作乱而引发的改流。明代时期,随着土司的不断承袭,其家族势力也日渐庞大,这种情况也就导致了地方局势的不稳,部分土司拥有强大的武力,一旦作乱,即产生非常严重的影响,耗费财力和民力,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作乱的土司被平定,那么往往就会裁撤当地的土司从而设置流官以治理地方。其次,由于土司家族内部的争斗或者土司之间的争执倾轧,抑或是土司触犯国法,也会导致中央政府对于该地土司进行裁撤,并设置流官管理地方。再而,由于土司是可以承袭的职位,都是在其家族内部世袭担任,所以一旦出现土司家族绝嗣的情况,那么该土司家族自然也就无法被继续承袭,在这种情况下,中央政府也就理所当然的撤废该土司,从而设立流官以进行管理,这也是改土归流过程中非常顺利的一种情况。而在所有情况当中,改土归流最为顺利的方式当属土司自己请求改土归流,当然,由于土司家族拥有着强大的利益,所以这种情况也是最为少见的一种。除上述情况之外,由于土司辖地居民过少,或者人口经过稀释之后土人比例太少,亦或是土司能力太差,不足以管理地方,也都会出现改土归流的情况。

播州土司杨铿墓志盖拓片

1. 张滋润,试论明代改土归流的影响,金陵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02期

2. 王文光,李吉星,论明代云南的改土归流,思想战线,2014年06期

3. 王强,明代西南地区改土归流研究,硕士学位论文


回答者:季我努学社青年会会员 郑成志


季我努学社


“改士归流”就是废除西南各少数民族地区的土司制度,由中央皇朝委派流官直接进行统治。这种政策事实上前代已有实行,明代把它定名为“改土归流”。清雍、乾时期开始在西南地区大规模地推行。

西南地区历来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元明以来设立的土司制度,分土司和土官两种。土司虽然接受皇帝封赐的官爵名号,但实际上是割据一方的地方政权,它们的统治者世袭继承,沿行落后的统治制度,管辖蓄所属的土地和人民。土官是按照汉族地区行政制度设立府、州、县,委派少数民族头人担任土知府、土知州、土知县等土官。这些头人实际上是有土官之名,而行土司之实。土司制度是西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落后,社会发展水平低下,而中央皇朝在军事征服或政治臣服之后又无法立即加以改变情况下的特殊制度。因此,它在初创时固然有其必要性,但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它就日益成为保守消极的东西,既阻碍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生产的发展,也不符合统一国家的要求。特别是明末以来汉族人民大量进入西南少数民族地区,与当地少数民族共同进行生产斗争和阶级斗争,从而形成一股冲击土司制度的洪流,使土司制度出现急剧没落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雍正帝胤禛批准了鄂尔泰废除土司制度,把少数民族人民置于清朝官员(流官)直接统洽下的建议,委派鄂尔泰总督云南、贵州、广西三省,办理西南地区的“改土归流”事务。

鄂尔泰决心实行“改土归流”。首先把四川的乌蒙、镇雄、东川改属云南管辖。当时乌蒙土司的钱粮不过三百两却向土民榨取成百倍的财物,他们对土民一年四小派,三年大派,横征暴敛没有休止。土司的儿子如果要娶媳妇,所有土民三年之内都不能结婚。土民有“罪”被杀,其亲族还要出几十两银子的垫刀费。东川虽然派了“流官”,但由于土目盘据,使得四百里方圆的肥沃土地,无人敢去开垦耕种。鄂尔泰首先革除东川土目,然后招抚乌蒙和镇雄掌握兵权的禄鼎坤和陇联星,打败土知府禄万钟和陇庆侯,设立乌蒙府和镇雄州,派遣了“流官”和军队坐镇,然后着手解决遍布云南的土司土官。

云南是清朝“改士归流”的重点地区,斗争也最为激烈。清朝把镇沅、沾益州、赭乐、威远、广南等地的土官和士目革职,委派同知刘洪度暂管镇沅府后,刁氏土目不肯交出所占民田,并煽动威远彝人杀死刘洪度。清朝派兵稳住局势,将巳革土司、土目全部移往外省安置,然后进军猛养等地。云南全省除澜沧江外车里等地保留土司外,其余土司全部改“流”,派兵驻守。

贵州原有以古州为中心的三千里苗疆、一千三百多处苗寨、十万多苗族人民不属清朝管辖。他们不仅收留汉人,也窝藏犯罪的苗人。这里土地肥沃,物产丰富,长期蔽塞在西南一隅,既违背苗族政治经济发展的趋势,又阻隔楚粵客商往来,妨碍物资流通,“改土归流”既可增加清政府的税收,也便利各族人民经济、文化的交流。

1726年,清朝派兵进攻广顺、长寨,招抚了三千多名苗人和布依人,强迫他们剃发易服,推行保甲,稽查户口,派兵扼守险要。在清朝军事压力和招抚分化下,广顺定番、镇宁、永宁、永丰、安顺等地的一千多处苗寨相继归顺。清军就向黔东苗岭山区和清水江、都江流域推进,占领古州、台拱、清江、都江、丹江、八寨等地,对苗疆进行有效统治。

广西是壮族聚居区,当时全省有土官一百五十多人,以泗城土知府岑映宸为最强横,经常派人四出抢掠。清朝强迫岑映宸交出敕印,迁往浙江安置。思明州土知府黄观珠无力管束各寨头人,主动请求将洞郎等五十村寨改为“流官”管辖。柳州、思恩、庆远等地的土民不能忍受土目的压榨,听到“改土归流”的消息后就争相请兵,土目被迫缴出武器,清朝将全省大部分州县的土司、土目都改为“流官”。

湖南土司统治区紧邻内地,土司们不仅招纳汉民垦田纳粮,剥削苗汉两族人民,而且有的在城市里经营工商业,不象其他土司统治区那样闭塞。受到“改土归流”的冲击后,桑植、保靖有近十万苗族人民声称土官凌虐难堪,愿意入籍为民。清朝乘势强迫永顺、桑植、保靖、容美四大土司缴出印信和土地。其他土司因无力弹压土民的反抗,也只好请求“归流”。清朝就在湖南西部设立府、州、县,进行直接统治,并对一些土司授予了官职。

“改土归流”加强了清朝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改土归流”的结果,减少了土司们为争权夺利煽动民族情绪而发动战争的机会,加强了各族人民之间经济和文化的交流,有利于少数民族生产、生活状况的改善,也有利于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在中华民族的发展史上,其作用是不应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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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在西南少数民族地区沿袭元朝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人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这就是土司制度。

永乐年间,西南地区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平定后,取消土司衙门,社贵州布政使司。像这种取消土司衙门,改由朝廷派流官直接统治的变革称为“改土归流”。

明朝改土归流很有限,西南大部分地区仍是土司。

清康熙年间,平定“三藩之乱”(平西王吴三桂、平南王尚可喜、靖南王耿精忠)为大规模推行“改土归流”创造了条件。

1726年,雍正帝在云南、贵州、广西、四川等地,实行大规模改土归流。

雍正时期,由于强化了中央集权,经济实力大为提高,大规模进行了改土归流.政治方面:对削弱西南地区的割据势力,加强中央集权起了进步作用。从改土归流的范围、数量、对象以及过程来看,雍正四年开始的大规模改土归流。涉及湖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5省的范围,数量多达60多个改土的对象。

正如雍正六年鄂尔泰上奏所说:土司改流,原属正务,但有可改者,有不可改者,有可改可不改者,,有可不改而不得已竟改者,审时度势,顺情得情,庶先无城心,而有济公事。若不论有过犯,一概勒令改流,无论不足以服人,兼恐无以善后,如果相安,在土原无异于在流;如不相安,在流亦无异于在土也。

这表明:改土归流是有选择的。如在明朝和清初出现的湖广永顺、保靖土司彭氏、贵州水西土司安氏、四川乌蒙土司禄氏、广西泗城土司岑氏、云南丽江土司木氏等,辖地数百里,拥兵数万、数十万,骄横恣纵,割据一方。

对于这些大土司,雍正无不改之。但也有不改者,象若能循分守法,绥抚其民,即与州县之循吏相同,何必改土归流,使失其世业。这两段史料都反映了自雍正年间对西南地区的一些骄悍土司改流之后,土司地区不稳定因素基本消失,清朝政府加强了对西南少数民族的统治。

改土归流加强了清朝中央政府对西南少数民族的地区的统治,改变了当地落后闭塞和割据纷争的局面,促进了各民族之间的经济文化的交流,有利于统一多民族国家的巩固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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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第一次看到这一词“改土归流”,并迅速上网查看了有关资料,又一次得到了学习。衷心感谢悟空问题。现摘录部分内容和自己的一些理解供参考。

“改土归流”是改土司制为流官制。也就是取消土司世袭制度﹐设立府﹑厅﹑州﹑县﹐派遣有一定任期的流官进行管理。土司即原民族的首领,流官由中央政府委派。改土归流有利于消除土司制度的落后性,同时加强中央对西南一些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统治。为了解决日久相沿的土司割据的积弊,自明代中叶以后便逐步开始“改土归流”,至清朝雍正年间才大力推行“改土归流”政策,并提出了制苗恩威并用之法,“改流之法,计擒为上策,兵剿为下策,令其投献为上策,敕令投献为下策”。

改土归流一般采取两种办法:“一是从上而下,先改土府,后改土州。二是抓住一切有利时机进行,如有的土官绝嗣,后继无人,或宗族争袭,就派流官接任;土官之间互相仇杀,被平定后,即派流官接任;有的土官犯罪,或反王朝被镇压后,以罪革职,改由流官充任”,有的在土民向封建王朝申请“改土归流”时,王朝以所谓从民之意,革除土官世袭,改为流官。总之,封建王朝遇有机会,立刻抓紧改流。

“改土归流”虽然并不彻底,但也加强了对边疆的统治,减少了叛乱,有积极的意义。

浩瀚之历史,学无边。



海川游


清雍正年间,在西南少数民族聚居区域,大规模地废土司,实行流官统治,变土司间接统治为流官直接统治”这种地方行政制度的改革,对当时的社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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