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终于有了“惩戒权”?有人担心把握不好惩戒尺度!

近日,广东公布《广东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其中明确规定了中小学教师的管教权:必要时,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戒措施。此事引起人们的热烈讨论。有人为此叫好,也有人担心实施教育惩戒尺度的问题。广州某位家长表达了对该措施的认同,但希望家长能参与其中,成立“类似陪审团”的组织。

教育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所以教育的每一次变化总能引来无数目光。大家关注着教育的一静一动,也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特别是近些年,在家娇贵的孩子,在学校也变得娇贵起来,孩子若在学校犯错,最大的惩罚莫过于进行严厉地批评教育。“打不得,骂不得”,这给教育出了难题,毕竟有些学生实在是太喜欢惹事了。

“严师出高徒”被古人奉为圭臬,教师手上拿着一把戒尺,学生正襟危坐,不听教导或学习不上心的都会挨上几板子。当然,现在用这种教育方式显然已不合时宜。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均渐渐远离“暴力”,可是有些孩子是“三天不打上房揭瓦”,对批评教育早就有了免疫力,教师也好,家长也罢,嘴巴皮说破了都不顶用。

有些学生看准了老师不敢把他怎么地,犯错了还理直气壮,教师教育完全陷于被动。时间长了,这些学生觉得自己是“老子天下第一”,变得有些无法无天,他们根本不知道在学校老师会忍让他们,但到了社会上却没有人会这样待他们。认知的局限,加上肆意妄为的做法,最终酿成无可挽回的悲剧。

“不是不愿意管,而是不敢管”,某位从事二十多年教学的一线教师认为对少数不服批评教育的学生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不过,实施教育惩戒的适用范围、强度等细节需要规范,并通告社会,这样既能给学生一定的震慑,也是对教师的一种保护。

其实在广东明确“教师可以采取一定的教育惩戒措施”之前,部分地区或学校也发布过相关措施或进行过相关尝试。

2017年3月,青岛正式发布《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首次提出“惩戒教育”,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情节严重的,视情节给予处分。学校的惩戒规定应当向学生公开。

2018年11月,常州一所超百年办学历史的小学召开了一场关于惩戒制度的听证会。有位家长在会上说,“我小时候,父亲送了一把戒尺给老师,让老师对我该打就打。”该校校长对媒体表示,实施教育惩戒有很大阻力,但这事对孩子有好处,对社会有贡献,应该去把它做好!

虽然社会上对实施教育惩戒有一定的共识,却仍然有不少人担心惩戒尺度会不会超出范围。一旦教师拥有了“惩戒权”,该如何使用?若用得不科学,势必会有反作用。这个问题不仅家长担心,一线教师也很担心,他们需要配套实施细则,比如说某种情况下该实施何种程度的惩戒。

这方面前面提到的常州某小学就做得很好,该学校在实施方案(讨论稿)中将七种情形列入教育惩戒实施对象:1、经常性不完成力所能及学习任务;2、经常不能达成学校日常作息规范;3、经常控制不住行为,影响集体学习和活动;4.经常怂恿他人犯错,并用谎言推卸应负责任;5.经常有暴力倾向,伤害班级同伴; 6.经常不经过他人同意,随便取用他人的东西;7.其他(经学校实施教育惩戒指导委员会讨论认可)。若存在以上七种情况,可以实施八种形式的教育惩戒:批评;加倍劳动;取消部分特权;没收;静坐;诵读;隔离;陪读。

有了实施细则,教师的“惩戒权”才能顺利施行,否则一切都是空谈。

教育惩戒关键是为了戒,而不是为了惩。教育惩戒不是简单的“打骂”,而是通过一种强制性手段迫使学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惩戒的实施范围也很小,只有那些经常性犯错,且对教师“温柔感化”教育已经免疫的学生才能“享受”到教育惩戒。

不过,既然是惩戒,就应该要慎重,只有把前期工作做到位,才不会把“好事”办成“坏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