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被開除怎麼辦?我來教你怎麼辦!

很多勞動者出於對企業的信任,入職時並未簽訂勞動合同。

一般企業只要正常履約,也不一定會發生糾紛。

但是企業難免會有資金短缺的情況,導致無法按時發放工資,這個時候勞動者才會想到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今天要說的就是一起開發商與勞動者的勞動糾紛。

那麼,對於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來說,如何拿回自己的工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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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拿回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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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的委託人代表餘罡及其他10名委託人(下面統稱委託人),就職於湖南澳海谷山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下稱澳海公司),從2016年9月份入職至今,從未簽訂勞動合同。

當委託人向公司申請拿回工資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補償,卻發現公司擅自刪除了委託人的考勤記錄。

根據《勞動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所以,委託人申請補償的請求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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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凱律師協同委託人,找到澳海公司的總經理,詢問事情的具體緣由才得知,原來委託人早已將拖欠工資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情況,上交到勞動仲裁委進行仲裁。

而澳海公司總經理承認了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但堅稱當時是雙方默認的。而刪除考勤指紋及記錄是在提交勞動仲裁之後。

澳海公司認為,仲裁的最終結果必定是解除勞動關係並賠償,所以提前刪除了委託人的考勤記錄及指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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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勞動法》的規定,除了要補齊委託人工資外,還將獲得5-15萬不等的賠償,由於賠償金額的不能協商一致,所以提交了勞動仲裁。

澳海公司現在的意見是,等待勞動仲裁結果,現在不做任何承諾。

但是根據張凱律師的分析,首先對方要求的工資和賠償是合理合法的,會得到勞動仲裁委的支持。

其次澳海公司在仲裁判決之前刪除了考勤記錄,使得員工無法履職,是非法刪除證據的手段,也是變相給勞動者施壓的手段,是不可取的。

最後,即使雙方默認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是在勞動仲裁或法院判決時,此默認條件是無效的,勞動者如果要追償企業責任,企業是無法避免要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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