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維權咱換種輕鬆的方式打開,這些合法權益瞭解下!

小區業主與物業之間糾紛從未間斷,且一直有激化的趨勢,這兩者之間有矛盾發生時,業主維權的標配就是一吼二鬧三靜坐,這樣的維權到最後結果還往往不如意,導致這種結果的原因多半是因為業主搞不明白自己有哪些應有的權利。這些法律賦予的權利不用,業主們不覺得浪費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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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維權

依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業主對小區共有區域有管理權和收權益,且公共收益有所有權及支配使用權。另外,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還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管理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的建議;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投票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並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管理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除了上述權益,根據《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指導規則》業主還享有如下維權權益。該規則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制定的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的一部規則。那麼,何為業主大會、業委會?看著這兩個新名詞,業主有點懵,壓根搞不明白它倆有什麼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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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維權

首先,業主大會是由全體業主組成,是決定物業重大管理事務的業主自治管理組織,業主大會可以說是業主行使權利的最高機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 8 條規定: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業主大會應當代表和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業主大會行使的職責主要有:選聘物業服務企業,制定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改變和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決定,等等。

其次,業委會是由業主大會從全體中選舉產生,經政府批准成立的代表全體業主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是在物業管理區域內代表全體業主實施自治管理的組織。業主大會的主要職責任是: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及管理規約;

(二)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三))監督業主委員會工作,聽取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報告,改變或者撤銷業主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

(四)選聘、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

(六)決定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決定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其他物業管理事項。

依據上述法律法規不難看出,業主個人享有的權利較為薄弱,而當業主集體組織成,業主大會和業委會後,業主的權益才能真正的體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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