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應遵守競業限制嗎?

又到金三銀四跳槽季,你可知道負有保密義務的你,在你離職的時候,是否遇到用人單位要求你簽訂競業限制協議?或者提醒你在職的時候簽訂有競業限制協議,離職後請履行競業限制?

競業限制,是大部分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需要面對的問題。本人就此探討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是否還應該遵守競業限制問題。

一、競業限制的由來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應遵守競業限制嗎?

現在知識經濟,商業秘密和知產產權對一個企業生存發展至關重要。為了保護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國家對勞動者從業中知曉、產生、獲得的商業秘密和知產產權在多部法律法規中進行了規定,給予保護。其中《勞動合同法》從勞動關係調整角度對此進行了規範: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

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第二十四條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到:競業限制(也稱競業禁止、競業避止),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一定期限內,勞動者不得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任職,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

完備的競業限制協議一般應當包括如下內容:

(1)競業限制的人員範圍:限於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實際上限於知悉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核心技術的人員,並不適用於每個勞動者;

(2)競業限制的地域範圍:競業限制協議限制了勞動者的就業權,因此不能任意擴大競業限制的範圍,原則上,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應當以能夠與用人單位形成實際競爭關係的地域為限;

(3)競業限制期限: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競業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4)競業限制補償:競業限制限制了勞動者的勞動權利,由於受到協議的限制,勞動者的就業範圍大幅縮小,甚至於失業,因此對勞動者進行補償成為必要。法律沒有規定補償的具體標準,實踐中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5)違約責任:約定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協議應當承擔的違約責任。法律沒有對違約金的標準作出規定,可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二、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的法律責任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應遵守競業限制嗎?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條有下列侵犯商業秘密行為之一,給商業秘密的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三)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四)》第十條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後,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還需遵守競業限制嗎?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還應遵守競業限制嗎?

上述法律法規規定了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法律責任,那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情形下,勞動者是否還需遵守敬業限制?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程序,單方面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勞動者被迫解除勞動合同,是指因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以下違法情形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3)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5)用人單位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競業限制是對勞動者勞動權和自由擇業權的限制,其對勞動者的約束力始於勞動合同正常解除或終止後。如果由於用人單位的違法行為導致勞動合同被提前解除,其過錯責任不在勞動者,勞動者無須承擔競業限制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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