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否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招聘了一個新的勞動者後,公司還需要對該勞動者進行考察,看看他們是否能夠勝任這份工作。有些公司發現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就打算跟他們解除合同。那麼,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否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否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山東濟西律師事務所的張明舜律師做出了詳細解答: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不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一方面,單位解除員工必須合法,不僅包括解除條件成立、合法,也包括解除程序合法。否則,就要承擔違法解除的後果,在經濟上支付雙倍賠償金或者被要求繼續勞動合同。

所以,當勞動者的工作能力不能滿足所從事的崗位時,用人單位並不能直接解除勞動合同,而是要經過一個法定的前置程序,即對其進行培訓或者調崗。

另一方面,對於員工來說,是否能依據事實和法律正確提出訴請也很重要,否則,即使單位存在違法行為,但因為訴請不對也不會得到支持。建議委託律師處理以更好地維護合法權益。

張明舜律師:曾從事檢察工作和機關管理工作,並從事律師工作多年。以誠信,優質服務為當事人提供各方面的法律服務。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否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張明舜律師補充:

不能勝任工作的認定結論,需要以下幾個方面的支持:

1、企業的規章制度的規定

企業在規章制度中,應當對不勝任工作著一模糊性的法律概念,基於自己企業的實際情況,作出細緻性地表述,要具體羅列出哪些行為屬於不勝任工作的表現,有了這個,對於後期對不勝任工作的認定,會有很大的幫助。

2、對員工的考核結論

不勝任工作,需要有員工的考核結論作為依據,而且這一考核結論需要對員工進行告知方可。沒有告知的考核結論是沒有法律效力也沒有證明效力的。員工可以不認可考核結論,但是企業不能不告知員工考核結論。

3、員工工作中表現的具體羅列

對於員工不勝任工作這一結論,需要從員工的工作表現中具體體現。所以企業要對員工的工作表現做一個概括性的表述,這一表述要體現出員工的哪些行為,使企業認為不能勝任工作。這些表現無需員工認可,但是企業應當進行總結,以求在後期仲裁或者溝通的過程中。使企業的不勝任工作這一結論,能夠足夠的實際表現支持。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公司可不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公司以不能夠勝任工作解除合同時,必須要求公司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公司沒有證據證明可以要求它們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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