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必看!企業為員工交納的各類保險涉稅大揭祕

財務必看!企業為員工交納的各類保險涉稅大揭秘

許多企業除為員工必須交納社會保險外,還為員工交納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等商業保險。 企業為員工交納的各類保險,大致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所有企業必須交納的社會保險,具體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第二類是企業自願為員工交納的各種商業保險。

一些財務人員往往存在困惑,已交納的各類保險是否免徵個人所得稅?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全額扣除?本文將從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兩方面來談這些保險的涉稅問題。

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五號)的規定,企業為員工必須交納社會保險,包括企業為個人繳付的部分和個人繳付的部分。企業繳納的社會保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00號)第二十五條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 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6]10號)第一條規定:“企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免徵個人所得稅;個人按照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實際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允許在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超過規定的比例和標準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失業保險費,應將超過部分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企業為員工交納的社會保險沒有超過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的,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的部分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未超過國家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繳費比例或辦法的,免徵個人所得稅。那麼對於具體比例是多少呢?對此,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社會保險事業管理中心於2006年出臺了《關於規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文件,該文件第五條規定:

“(一)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可以為職工工資總額,也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但在全省區市範圍內應統一為一種核定辦法。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

(二)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徵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因此,企業為員工交納的社會保險費超過了按其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300%計算的社會保險費部分,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

對於商業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的十項免稅行為中沒有商業保險,《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也沒有規定企業為員工交納的商業保險免徵個人所得稅。截止目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也沒有單獨出臺企業為員工交納的商業保險免徵個人所得稅的稅收法規文件。而且國家稅務總局於2005年以批覆形式的文件——《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單位為員工支付有關保險繳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批覆》(國稅函[2005]318號)明確規定:“對企業為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負責代扣代繳。”因此,企業為員工交納的所有商業保險是不免個人所得稅的。應在向保險公司繳付時併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徵個人所得稅。

但是,對於商業保險中的企業年金,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文——《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年金 職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103號)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企業年金(包括企業為個人繳付的和個人繳付的),可以遲延到退休領取時在繳納個人所得稅。該文件規定如下:

“ 一、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繳費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企業和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標準,為在本單位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職工繳付的企業年金或職業年金(以下統稱年金)單位繳費部分,在計入個人賬戶時,個人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

2.個人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繳付的年金個人繳費部分,在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標準內的部分,暫從個人當期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3.超過本通知第一條第1項和第2項規定的標準繳付的年金單位繳費和個人繳費部分,應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依法計徵個人所得稅。稅款由建立年金的單位代扣代繳,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解繳。

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月平均工資按國家統計局規定列入工資總額統計的項目計算。月平均工資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

三、領取年金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1.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在本通知實施之後按月領取的年金,全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適用的稅率,計徵個人所得稅。”

根據上述財稅〔2013〕103號第一條規定,個人繳費部分不超過本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的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工資計稅基數不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部分,其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在個人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按月領取年金時繳納;個人繳費部分超過上述規定的,其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應在企業實際繳付年金時併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員工繳納的社會保險——企業繳納的部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 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範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准予扣除。”,准予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相關標準應為《關於規範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險中心函[2006]60號)第五條規定: “單位職工本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基數原則上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資為基礎,在當地職工平均工資的60%--300%的範圍內進行核定。參保單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費的基數為職工工資總額,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職工個人繳費基數為本人工資,為便於徵繳可以以上一年度個人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但是如果企業為員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超過了按當地職工平均工資300%計算的保險費部分,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對於商業保險中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五條規定:“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範圍和標準內,准予扣除。”

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標準,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於2009年出臺了《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稅[2009]27號),該文件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僱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准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超過的部分,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 自願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所以,企業為員工繳納的企業年金屬於補充養老保險,企業年金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目前關於特殊工種範圍存在兩種版本:

(1)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佈的特殊工種目錄;

(2)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於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工作的意見》(安監管人字[2002]124號)規定的高危作業人員名錄。

現有財稅文件並未明確特殊工種範圍或參照文件,在實際操作中企業無法準確判斷,建議企業與當地主管稅機關溝通後確認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業保險費外,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

截止目前為止,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只出臺了《關於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企業為員工繳納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綜上所述,企業繳納的除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險費、補充養老保險費和補充醫療保險費外,企業為員工繳納的其他所有商業保險都不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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