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贝何去何从——民国陕西文物大案

宝贝何去何从——民国陕西文物大案

陕西是周秦汉唐故都所在,地下地上拥有丰富的文物资源,盗掘古墓事件多发,掘井挖土和农田耕作时候,不时会发现文物。晚清民国时期,由于保护不力,致使大批珍贵古物、古代遗址遭受摧残与破坏。

宝贝何去何从——民国陕西文物大案

新闻

北平研究院与陕西省政府合组陕西考古会

(1934年1月27日)

面对此种状况,1934年成立的陕西考古会痛下决心,力图革除旧弊,期望能够尽快抑制陕西古物被肆意盗掘、盗运的势头,先后参与并受理了大量古物案件,进行了一系列艰苦细致的调查、侦破与处理结案工作。

这里选取部分文物大案以飨读者。鉴于文章篇幅以及事涉今人等种种缘故,文章中隐去真名,姓名均使用化名,均用英文字母代替,请勿对号入座。

案例展现时尽量做到吻合案卷,客观公正;一些不利、不尊重涉案人员的语词,也尽可能予以扬弃。

一、凤翔县私掘古物案

1934年6月18日,凤翔县城附近突降暴雨,在县城外,更是水流成河,A某的田地内冲出大缸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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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东城门附近

(民国时期)

第二天天晴,家住县城的B某到这个地方挖土,发现大缸,里面发现宋金瓷器数十件以及其他古物,急忙回家告诉自己的母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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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八角开元寺

(1933年)

其母欲得此物,又恐地出宝物,私下占有或遭神灵降罪,乃至县城城隍庙求签保佑。谁料,她们求得上上签。

B某母女遂于20日中午伙同房东C某的儿子带着镢头前往挖掘,当时就将大缸砸破,取出全部古物,计用竹笼覆草遮盖,分作四次运回C某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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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东湖喜雨亭

(民国时期)

B某母女挖掘古物之事,让路过居民D某等人不经意间发现,告知田地主人A某。

A某立即前往C某家中查问此事,未料C某已与B某母亲商议,秘密将古物分割收藏。在文物出土地点的田主A某质问下,C某妻子及B某母亲都说所挖出的大缸、瓷碗等俱已破碎,无物可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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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东湖公园内苏公祠

(民国时期)

A某大怒,诘问年龄尚轻的B某究竟怎么回事?B某语言含混,致A某更心生疑窦。情急之下,A某将C某父子与B某母女告上凤翔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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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A某控告的状纸

(第一页的开头)

A某不答应,仍坚持上诉。C某见状,恼羞成怒,乃"设谋定计,假设圈套",让B某母亲手持剃头刀寻死,逼A某了事。A某无可奈何,便赴县政府跪地喊冤。

C某又托邻居拿十个大洋给A某。A某坚决不答应,又以出土古物之地与居民E某的田地相连,拉上E某一起,再次将C某等告上县府。

凤翔县政府在A某多次控告之下,遂将被告C某等人先行拘押。但不久该县政府在人情关系撮合下,竟将被告完全开释,判决无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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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关岳庙牌坊

(1936年)

A某闻讯后惊诧不已,偕E某再次催案,迫凤翔县政府开庭受理。案件一拖再拖,毫无结果。这时候,C某的"族人助谋云,若到不得已时,将古董献于公家,总不与民给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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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敬诚会馆之戏楼

(1933年)

因此,A某直奔西安告状,控诉于陕西省政府。

陕西省政府接报后,于1935 年4月26日发布第2289号训令,饬令该县李县长依据古物保存法第七条"埋藏地下及由地下暴露地面之古物,概归国有"之规定,"详查彻究",追回古物,勿使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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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第501号训令

(1935年5月16日)

陕西省政府又在5月16日下发批第501号训令,重申前令,并饬令凤翔县长"将挖出各件,悉数追缴,具复核夺"。

与此同时,陕西省政府还致函陕西考古会,让考古会委派专员予以配合,同时下发第501号训令命令凤翔县长"将挖出各件,悉数追缴,具复核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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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翔县城城墙

(民国时期)

凤翔县政府不得不召集原告、被告双方,重新审理此案,将所有出土之物追回,收归公有,并对于私挖和藏匿古物的C某、C某儿子以及B某母女责以严词,课以罚金,遂结案。

二、长安县私藏古物案

1935年,长安县南乡某村村民A 某因常年在外,无人耕作,雇请了一个伙计叫B某在家干活。11月28日这一天,B某去田里给东家A某干活,取土打胡墼。由于要干的活比较多,临时请一位村民,名叫C某的人一起干。两人协作愉快,有说有笑。

突然,B某、C某挖土时挖出了文物,发现了"玉炉一座、玉尺两件、玉璧两件、玉刀两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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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积寺

(1920年)

这些文物出土的地方,距离著名的唐代寺院香积寺并不远。这一片地方是人文鼎盛之地,因此出土这么多玉器,也并不奇怪。问题是,这些文物归谁呢?从而引发了一场轰动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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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的控诉状第一页

(1935年12月4日)

后来据田地主人A某说:"C某等见物起意,隐匿不言,私将等物计(寄)于本村D某家。而D某父子一见,知为珍品,口头答应给B某大洋三十元,使勿外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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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某的控诉状第二页

(1935年12月4日)

12 月初,B某至D某家讨要许诺的大洋,谁知,D某父子与C某均否认有给大洋之事,双方因此大起争执。争执中发生肢体冲突,B某力衰被打,乃将此情告于A某,A某大怒,于12月4日写状向陕西考古会控告,敦请搜缴古物,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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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考古会第一次会议修正通过之办事细则部分章节

(1934年2月5日)

陕西考古会接状,派干事一人协同长安县政府职员一人前往南乡某村,秘密调查,查得古物出土地在"村南距约二百米","四面均属平坦麦田,出土物距地面仅有尺许,至发生古物就一般舆论与A某案称各节多属实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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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南郊民国地图

(1934年绘制)

"D某闻A某报告官府后,于旧历十一月初五日请本村三名见证人,当面将古物交还C某,并未通知B某,且仅交出玉壁、玉尺、玉刀等,较原案所称数目尚短少玉炉一个",今"C某携古物避匿不面",村人均言"C某行动由D某父子指示"。

据此,陕西考古会认为,所出之物当为周秦时代,"玉尺两支"在"学术上、度量衡关系上至重","故必追出方安"。

因此,陕西考古会在12月7日呈函向陕西省政府汇报,请"派警传A某、B某、C某、D某等到案质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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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长安县政府位置

(1934年地图)

12月9日,陕西省政府发布第7884 号训令,命令长安县翁县长"即便密速传提D某等到案质讯,勒令缴出原匿玉尺等件,并将经过详情具覆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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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县翁县长关于此案的手札

(1935年12月25日)

12月26日,长安县政府受命开庭审理此案,原告、被告各执其词,互不相让。在长安县政府和陕西考古会陪审人员的严词批驳下,C某等同意将玉璧、玉尺、玉刀等物缴还公有,余玉炉一个则未缴出。此日开庭,"谕令D某、B某等取保听候",等待再审。

休庭之后,原告、被告各自寻找关系缓颊,致第二次开庭审讯玉炉案事终未成为现实,案件不了了之。

三、西安"伤兵"扰乱考古发掘案

1936年4月初,西安兴隆巷某民居中动土盖房,无意发现古墓一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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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隆巷位置

(1934年地图)

兴隆巷地望,当西安城垣南部东西向高阜北侧,南临南城墙,西接端履门大街,东南数百米近和平门一带,即为名闻遐迩的下马陵,俗称"虾蟆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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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墓

(1928年)

下马陵一带,至晚在汉代以降就是长安城南一处重要的墓葬区,葬骨累累,明清以来居民建房取土时有见之。传说的董仲舒墓就在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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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训令

告知各机关配合陕西考古会工作

(1936年)

这次居民盖房发现古墓的事情,让西京筹备委员会调查员夏子欣闻知,立即报告西京筹备委员会委员长张继。

4月8日,张继指示该会秘书长龚贤明致函陕西考古会,"请设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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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考古会第三次会议

(1936年11月16日)

陕西考古会接函后,立即"派助理干事顾端甫察看后,决定自本月十一日开始发掘,仍由顾助理干事督工以明究竟"。彼时在场者,尚有西京筹备委员会派员夏子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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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会公安局汽车巡查队

(1932年)

考古发掘的第一天,就来了好多人围观,妨碍了发掘的进行,因此,陕西考古会专函请陕西省会公安局安排就近公安分局派公安生二名,维持秩序。

谁料当日下午四时许,突有军人教养院军人十余名强进发掘范围地内拥挤,致碍工作。经该员劝其退后,不惟不听,反喊声用砖石瓦块任意乱抛,工人内多负伤,顾干事腰部受伤较重",迫使发掘工作不得不"半途中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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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委员会发布

有关国立北平研究所拟与陕西省政府合组陕西考古会议决案通知

(1933年11月3日)

事件发生后,陕西考古会立即向陕西省政府发函报告,详述事情真相:"似此目无法纪,若不从严惩办,考古前途殊多障碍。""除本会负伤人员即为医治外,所有军人院军人殴打本会发掘职员等情,相应函达,即希贵府查酌办理",并希望"贵府转饬公安局即派武装警士前往弹压,俾便继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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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装警士戴防毒面具训练

(193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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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某伤兵教养院上课情形

(1933年)

这样的回函,让陕西考古会大为不满。兴隆巷冲突,盖因军人教养院对属下往日约束不力,军人教养院地址在西安东县门街,其成员往日缺乏约束,屡屡惹是生非,给驻地附近居民造成很大的烦恼。

如果这一次隐忍,必致肇事者更为浮嚣,何益于世?陕西考古会故力主严办。在考古会强烈要求下,陕西省政府不得已再发函件,训令军人教养院严肃查处,不得推诿。

于是军人教养院收回成命,提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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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南大街

(193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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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政府

(20世纪30年代初)

更离奇者,获悉事端发生而姗姗来迟的省会公安局于事端平息后,还闪烁其词地报告省政府,谓兴隆巷冲突,已"饬派服务员前往,会同考古会以和平方法处息矣"。

"伤兵"滋扰考古发掘现场事件发生在省垣西安通衢,而承担秩序维持的省会警察竟不能负责挟制,导致发掘者一人重伤,多人轻伤,造成恶劣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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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仲舒祠堂

(1936年)

这样,迫使此次考古发掘来去匆匆,不得不草草宣布收场,以至于后来发掘资料的保管整理,也不得不搬迁到下马陵东侧的董仲舒祠悄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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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考古会第一次会议签名

1934年2月5日

从1934年2月陕西考古会成立至1941年解体,在长达八年的时间内,陕西考古会之上述举措,不仅使大批珍贵古物免于流失与毁坏,而且还极大地震慑了盗掘、走私古物的不法分子,对于其后陕西一地古物法令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全社会古物保护意识的滋生、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选自《陕西考古会史》,此书的相关信息如下:

宝贝何去何从——民国陕西文物大案

罗宏才 著

《陕西考古会史》

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出版

2017年

"一部著作耗费作者二十多年的心血……回味无穷。"

——张岂之(西北大学原校长,现任西北大学名誉校长)

"依靠历史图像与文献资料……集合成一部使人振奋、催人遐思、令人感慨的历史画卷。"

——石兴邦(陕西省考古研究院原院长,著名考古学家)

宝贝何去何从——民国陕西文物大案

罗宏才 教授

罗宏才,现任上海大学中国艺术产业研究院执行院长,上海大学上海美术学院教授、博导,主要研究方向为美术考古,主持国家级重要课题多项,发表论文50余篇,出版著作有《中国佛道造像碑研究》《慈恩印象》《陕西考古会史》《西部美术考古史》《徐旭生陕西考古日记》等著作20余部。

罗宏才教授讲座信息:

题目:关中道上:1933—1935年的美术发现

讲座人:罗宏才

讲座时间:2018年6月15日 19:00

讲座地点:陕西师范大学(长安校区图书馆一层报告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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