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有關西藏和喇嘛的政策略述

清朝對西藏及喇嘛的部分上諭:

1:乾隆五十八年:其他地區任何往來西藏佈施、講論事務,均須關白駐藏大臣,不準私相往來,暗通信息,違者治罪。

2:乾隆五十八年:蒙古王公延請喇嘛者,由西寧辦事大臣與駐藏大臣互相核准,永杜私相往來。

3:西藏達賴喇嘛的管事辦公人員,雖均照內地衙署廉俸,撥付房屋莊田,但是一經出缺,必須隨任交代接替,勿許侵佔不還。

4:順治十四年:喇嘛必須告知達喇嘛才能外出為人治病,不許違期。若有違限並留宿人家,或籍端留婦女於寺廟者,皆依律治罪。

5:康熙五年:在京喇嘛等奉使達賴喇嘛地方,擅帶僧人等回來者治罪。

6:康熙十年:容留無籍班第,隱匿遊牧喇嘛者,王、貝勒、貝子、公、臺吉等,均重罰。

7:康熙十年:蒙古婦女不準私為尼僧。

8:康熙四十二年:以民田展修廟宇,有關民生,嗣後凡修廟有礙民地者,著永行禁止。

9:雍正三年:非真正治病之喇嘛,實為誆騙蒙古者,一概逐回原籍。

10:雍正六年:禁止喇嘛僧道旗民蒙古人等送往五臺山埋葬,保證五臺山清淨佛地。

11:

乾隆四十年,對於蒙古臺吉願當喇嘛者,核准可行。

12:道光十年:西藏喇嘛世家,與平民一體當差納賦,不許逃差賦。

13:道光十一年:呼圖克圖喇嘛不許結交阿哥屬下太監,違者治罪。

14:道光十九年:喇嘛班第,但宿於無夫之婦人家,無論是否奸犯,均剝黃鞭一百,勒令還俗。

15:道光十九年:喇嘛所住廟宇內,不準婦人行走,違者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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