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審後屬於當事人的東西和財產能否歸還?

取保候審的適用理由主要有以下幾種: 證據不足, 罪行輕微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 患病或懷孕。其中, 以證據不足的情形居多, 而因為“罪行輕微”而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數量近年有所上升。一般是由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最先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辦案人員同意後, 製作《呈請取保候審報告書》交由公安機關的法制部門審批, 之後再經分管局領導簽字批准。

取保候審後屬於當事人的東西和財產能否歸還?

法律諮詢:

取保候審後屬於當事人的東西和財產能否歸還

北京市安衡律師事務所金佔良律師回答:

取保候審後,如果不屬於犯罪物品的,應當發還本人。

金佔良律師,中國政法大學法律博士研究生。1993年通過律師資格考試,1994年從事律師工作。2005年被聘為北京首屆法律援助團成員。自2007年—2010年起被《大律師網》網站等評為年度中國百強律師;為多家媒體網站特約評論員;中央電視臺《法律講堂》主講人,北京市安衡律師事務資深律師,北京市律師協會刑訴委員會委員,中華律師協會會員。北京地鐵賠償案勝訴,劉某詐騙罪一審十二年零五個月,二審無罪等十幾起重大案件勝訴。追求法律的公平正義。

取保候審後屬於當事人的東西和財產能否歸還?

金佔良律師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有關規定

第六十三條對於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

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通緝在案的;

越獄逃跑的;

正在被追捕的。

第六十四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取保候審後屬於當事人的東西和財產能否歸還?

金佔良律師補充:

第六十五條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對需要逮捕而證據還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六十六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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