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取保候審≠不判刑

小白因涉嫌盜竊罪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是不是案子就結了,小白該幹嘛?

★案情提要★

「普法」取保候审≠不判刑
「普法」取保候审≠不判刑

小白趁宿舍無人之機,盜竊了工友小劉壓在床下的現金3000元。下班後,小劉發現床下的錢款不翼而飛,立即報警。公安機關根據線索將小白抓獲,小白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並退出了全部贓款。公安機關讓小白交納了5000元保證金後,對其採取了取保候審強制措施。小白認為這樣自己就萬事大吉,不用判刑了,對嗎?

當然不對!!!讓檢察君一步一步來給大家分析吧!

「普法」取保候审≠不判刑

第一,什麼是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訴訟中,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保證隨傳隨到的一種非羈押強制措施。

本案中,公安機關在小白交納了保證金,並保證隨傳隨到的情況下,對其沒有羈押,而是取保候審。

第二,取保候審有什麼條件?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取保候審的。

本案中,小白盜竊工友3000元現金(新疆追訴標準2000元),且系初犯,全部退贓,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可能性較低,社會危險性較低,符合取保候審條件。

第三,取保候審都要遵守哪些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69條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

(二)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24小時內向執行機關報告;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本案中,小白雖然家在內地,案發後也不想在工廠繼續工作了,但也不能未經批准就離開本地。

第四,如果小白不遵守取保候審規定,會有什麼後果?

刑事訴訟法第69條第3款規定: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證金,並且區別情形,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

第79條第3款: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本案中,如果小白有擅自離開居住地,干擾證人作證或者沒有隨傳隨到等等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行為,則會被沒收保證金,還有可能被逮捕,即被羈押。

第五,取保候審是不是就不判刑了?

取保候審是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一種強制措施,而我們所說的判刑,是人民法院根據案件事實證據對被告人所判處的刑罰,兩者沒有必然聯繫。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後,案件還需要公安機關偵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最後法院開庭審判,確定刑罰,所以取保候審≠不判刑。

第六,取保候審的被告人都會被判處緩刑嗎?

如前所述,判刑輕重與取保候審沒有必然聯繫。但因取保候審的一般都是犯罪情節輕微,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如65條第一項、第二項的人員,被判處免予刑事處罰、緩刑或者單處罰金等非實刑的可能性較大。本案中的小白,因犯罪數額小,積極退贓,被判處緩刑的可能性的確極大。

如果取保候審的被告人屬於刑訴法第65條中第三項規定的人員: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這類人員被取保候審,不代表其罪行輕微,如果法院審判確定其罪行嚴重,依然要被判處實刑,只是可以同時決定對其暫予監外執行。(具體說明見2018.1.11瑪檢課堂:有嚴重疾病的犯罪分子可以不收監嗎?)

來源|鳳城檢察(瑪納斯檢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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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七臺河市

勃利縣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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