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怎麼覆核?看新規定怎麼說?

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怎么复核?看新规定怎么说?

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怎么复核?看新规定怎么说?

發生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最關心的是自己在事故中的責任大小,收到交警部門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各方當事人往往都會覺得對方應該在事故中承擔到更大的責任。

那麼在當事人對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不服時該怎麼處理呢?我們來看看事故處理新程序規定怎麼說。。。

一、事故處理新規復核的四大亮點:

事故處理新規定(公安部令第146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當事人申請複核有四個亮點:

1、申請複核範圍大了:

交通事故證明、適用簡易程序事故認定均納入複核申請範圍。

2、申請複核部門增加了:

為了給當事人申請複核提供更大便利,在原有規定向上級公安交管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基礎上,新增可以直接向原辦案單位提出複核申請

的規定,讓群眾少跑腿真正方便老百姓。

3、申請複核透明度高了:

在事故責任複核環節,新增可以設立複核委員會的規定,廣泛吸收行業代表、社會專家學者等人員參與,提高事故認定的公眾參與度和公開透明度,促進公正公平辦案。

4、進入司法程序仍可申請複核:

取消交通事故進入司法程序不予複核的規定,公安交管部門受理複核申請後,要將受理情況和複核結論告知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減少司法成本,更好地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複核審查期間,申請人提出撤銷複核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並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二、當事人該如何申請複核?

1、什麼時候提出複核申請?

當事人應該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

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必須是書面的,複核申請書應該寫清楚複核請求、理由和主要的證據。

要注意,超過三日,複核是不會受理的;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2、向哪個部門申請複核?

1、可以向作出事故認定的交警部門(交警大隊)申請。交警隊會在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2日內,將複核申請及事故案卷材料移送上一級交警部門(交警支隊事故科)。

2、直接向上一級交警部門(一般是交警支隊事故科)申請。交警支隊會通知作出事故認定的交警大隊,在通知之日起5日內將事故案卷材料移送支隊。

3、複核後,檢察院作出批捕決定怎麼辦

舊的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04號令)會終止複核,新規下,複核程序正常進行,

交警部門將受理當事人複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作出決定的檢察院。

4、複核後,當事人起訴,法院受理怎麼辦

舊的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04號令)會終止複核,新規下,複核程序正常進行,交警部門將受理當事人複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受案的人民法院。

5、如何終止複核程序?

複核審查期間,申請人提出撤銷複核申請

6、超期複核,交警隊不受理,該怎麼辦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關法律規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屬於交警部門作出的綜合性、專業性鑑定意見。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是證據的一種,人民法院在處理道路交通事故類案件時應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關聯性、合法性和客觀性進行審查。法院可以作出是否採信的判斷。

這時,你就應該收集相關有利於自己的證人、證據、視頻監控等,提交法院。

三、如何找到複核的理由和依據?

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對於事故認定的具體要求和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具體內容的規定,可以確定申請複核需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1、事實是否清楚,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事故的基本事實的記載是否客觀全面,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實踐中,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事故基本事實記載錯誤,可以大致歸納為三個方面:人、車、路。

人的方面,常見的問題包括:駕駛員有無相應的駕駛資格、有無禁止駕駛的情況(如飲酒、吸毒等)等,乘車人員在上、下車過程中是否注意各方來車及行人、摩托車乘車人是否正確使用安全頭盔等;

車的方面,常見的問題包括,車輛安全性能是否合格、車輛的安全帶、燈光等設施是否能正常使用,是否被正常使用,車輛是否正確懸掛號牌等;

路的方面,常見的問題包括,是否遵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交通標線的指示等;

提醒讀者,上述分類只是為當事人提供一個簡便的思路,並非科學嚴謹的分類方法。

如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於事故的基本事實記載錯誤或者適用法律方面存在錯誤,可以在複核申請中對相關情況及證據予以說明。

2、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當事人認為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於各方的責任認定不公正,應當圍繞“各方行為對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是否有逃逸,以及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等行為,而展開,具體而言可以考慮從下列方面分析:

1,對比各方行為所違反法律規定還是行政法規或地方性法規,違反道路通行的一般規定還是具體規定。

例如:一方違反“右側通行”規定,另一方超速行駛,一般來講,違反道路通行一般規定“右側通行”的過錯比違反道路通行具體規定的“超速行駛”的過錯更嚴重;

2,對比各方注意義務的不同(機動車駕駛人比非機動車駕駛人應當盡到更高程度的注意義務);

3,違法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是否有因果關係。例如,未戴安全頭盔的摩托車駕駛人在正常經過十字路口時,被闖紅燈的小轎車撞倒,造成雙方車損及摩托車駕駛人脛腓骨骨折的交通事故。本起事故中,摩托車駕駛人雖然存在未戴安全頭盔的違法行為,但是,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係,若以此認定摩托車駕駛人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未免有失公正;

4,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是否屬於免責情形,例如,非機動車不應占用機動車道行駛,但是,在非機動車道被佔用無法在本車道內行駛的非機動車,可以在受阻的路段借用相鄰的機動車道行駛,如果有證據證明屬於該情形,則非機動車駕駛人不應因此而承擔事故責任。

5、一方當事人是否有逃逸,以及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等行為,新規定有此情形要承擔全部責任。

需要提醒讀者的是,上述分析,只是為給讀者一個思路,實踐中不可機械套用。

3、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關於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需要讀者對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及新《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146號令)等法規的規定,對辦案人員處理程序進行客觀評價,對於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中存在的違法行為,在能夠提供充分證據的前提下,複核機關依法應當予以糾正。

四、事故處理程序 複核規定新舊對照表





舊規 (公安部104號令) 第二節 複核

新規 (公安部146號令)第二節 複核

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

第七十一條 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核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核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二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當事人書面複核申請後五日內,應當作出是否受理決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複核申請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當事人。

(一)任何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

(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三)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車輛在道路以外通行時發生的事故。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受理複核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第七十二條 複核申請人通過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複核申請之日起二日內將複核申請連同道路交通事故有關材料移送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複核申請人直接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複核申請的,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

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內提交案卷材料。

第七十三條 除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情形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複核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第五十三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

(二)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辦法,但是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複核審查期間,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

第七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對下列內容進行審查,並作出複核結論:

(一)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責任劃分是否公正;

(二)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及認定程序是否合法;

(三)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是否符合規定。

複核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的形式,但當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召集各方當事人到場,聽取各方意見。

辦理複核案件的交通警察不得少於二人。

第七十五條 複核審查期間,申請人提出撤銷複核申請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止複核,並書面通知各方當事人。

受理複核申請後,任何一方當事人就該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並經人民法院受理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複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法院。

受理複核申請後,人民檢察院對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作出批准逮捕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將受理當事人複核申請的有關情況告知相關人民檢察院。

第五十四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正、或者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作出複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審查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調查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第七十六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的,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調查及認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在責令原辦案單位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後,可以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複核結論。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複核結論:

(一)事實不清的;

(二)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適用法律錯誤的;

(四)責任劃分不公正的;

(五)調查及認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

第七十七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查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後,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認為事故成因確屬無法查清,應當作出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的複核結論;

(二)認為事故成因仍需進一步調查的,應當作出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的複核結論。

第五十五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複核結論後,應當召集事故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當事人沒有到場的,應當採取其他法定形式將複核結論送達當事人。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複核以一次為限。

第七十八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作出複核結論後三日內將複核結論送達各方當事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必要的,應當召集各方當事人,當場宣佈複核結論。

第五十六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書面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九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作出責令重新調查、認定的複核結論後,原辦案單位應當在十日內依照本規定重新調查,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撤銷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原道路交通事故證明。

重新調查需要檢驗、鑑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

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原辦案單位應當送達各方當事人,並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第八十條 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設立道路交通事故複核委員會,由辦理複核案件的交通警察會同相關行業代表、社會專家學者等人員共同組成,負責案件複核,並以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名義作出複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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