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是否應支付生活補助費?

《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意見》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

《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第23條規定:“勞動合同制工人因合同期滿或屬於第十二條二項和第十五條的規定情況,解除勞動合同時企業應當按照其在本企業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本人一個月的生活補助費,但是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的本人標準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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