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陽曙光律所代理增駕期肇事保險公司拒賠案 獲賠償

曲陽曙光律所代理增駕期肇事保險公司拒賠案 獲賠償

眾所周知,大貨車的準駕車型為B2,半掛車的準駕車型為A2,B2升級A2期間12個月為實習期。如果增駕期間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通常會以“實習期”為由拒賠。近日,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就代理一起增駕期間保險合同糾紛,通過法理分析,最後得到了法院的支持,判決保險公司賠償,且在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沒有上訴,及時進行了理賠。

【案情】

2016年9月4日,曲陽縣東泉頭村陳某僱傭司機樊某駕駛其半掛車行至山東省青州市仙客來路一路口處時,不慎追尾前方車輛,致半掛車嚴重受損,經評估損失近80000元。事後,陳某向投保的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依據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所規定的“實習期內駕駛牽引掛車的機動車,保險人可免除責任”,予以拒賠。無奈,陳某向法院起訴,主張權利。

【審理】

2017年9月25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了此案。法庭上,當事雙方展開了激烈的辯論。

陳某委託代理人曲陽縣曙光法律服務所陳少勇認為,首先,被告保險公司沒有向法庭證實其按照《保險法》第十七的規定就免責條款向原告作出明確說明,僅是在保險單上有個特別約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解釋,保險公司的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條款屬分別印製,保險人必須就免責條款的概念、內容及法律後果等向被保險人作出充分的解釋與明確說明,未作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所以,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對原告陳某不發生法律效力。

其次,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領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本案的事故認定書,交警大隊認定肇事司機樊某僅是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即同車道行駛的機動車,後車應當與前車保持足以採取緊急制動措施的安全距離),而並沒有認定樊在增駕期間駕駛車輛屬於無效駕駛。所以,本起事故屬於保險事故,按照保險最大誠實信用原則,被告保險公司理應賠償。

保險公司代理律師則認為,《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七十四條“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後的12個月為實習期”;同時,《機動車商業保險條款》第八條對實習期駕車出事故免責又有明確的規定,並且在保險單特別約定處,保險公司對免責內容進行了加黑加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的規定,“保險合同訂立時,保險人在投保單或者保險單等其他保險憑證上,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以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文字、字體、符號或者其他明顯標誌作出提示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履行了保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提示義務。” 所以,保險公司屬於履行了明確告知投保人義務,故而應當駁回原告陳某的訴訟請求。

【判決】

2017年11月24日,曲陽縣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法院認為,本案中有關實習期的理解依據現行規定存在爭議,被告未提交證據證實其就實習期為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和增加準駕車型後的12個月的含義解釋告知被保險人的情況下,應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即對增駕實習期的理解應當按機動車駕駛人初次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後的12個月為宜,據此被告保險公司的拒絕賠償抗辯理由不能成立。遂,判決保險公司於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給付原告陳某保險理賠款79823元;另判決訴訟費用1800元,由保險公司負擔。

一審判決後,保險公司沒有上訴,業已將賠償款全額賠付。

(陳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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