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能否以女工「未婚先孕」解除勞動合同

一、案例簡介 2017年1月,小李(未婚)入職某房地產公司從事前臺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2017年5月,小李發現自己懷孕,並將此事告知其直屬經理。此後,該公司於2017年6月,以小李未婚先孕為由解除了雙方的勞動合同關係。2017年7月,小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單位能否以女工“未婚先孕”解除勞動合同

二、爭議焦點 用人單位能否以女職工未婚先孕的理由解除勞動合同?

三、裁決結果 勞動仲裁支持了小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仲裁請求。
單位能否以女工“未婚先孕”解除勞動合同

四、案例評析 第一,女職工未婚先孕並不代表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沒有法律依據。退一步講,即使女職工違反了計劃生育政策,也並不必然導致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而要區分企業類型以及規章制度有無明確規定(實踐中,對於用人單位可否以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解除勞動合同,存在不同觀點,因此,建議用人單位據此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時,需謹慎)。 第二,未婚懷孕並不違法。女職工未婚先孕的原因有很多,並不意味著女職工必然存在過錯,而且未婚先孕也並不意味著必然生育。 第三,相關勞動法律法規對於女職工未婚先孕的行為並未禁止。《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有著這樣的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可見,對於女職工享有流產假,並未區分婚前還是婚後,即使未婚先孕,同樣應當享受流產假。 第四,未婚先孕不等同於未婚生育。女職工只要在孩子出生前或出生後規定的時限內(以當地規定為準),辦理了結婚登記並取得了準生證等相關法律手續,其生育行為就不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應享有全部相關的勞動保護待遇。 因此,女職工未婚先孕並不必然違法,用人單位不能因此理由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單位能否以女工“未婚先孕”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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