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公司破產受理後有關該公司正在進行中的訴訟所涉利息應

裁判主旨

債權人享有計息的民事權利。《破產法》第四十六條“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的規定是關於破產債權申報的規定,是申報債權時利息的計算方式。因目前法院僅下達破產受理裁定,最終是否裁定宣告破產,尚未確定,破產法的上述規定並不影響本案基礎法律關係的判決,該判決支持有關利息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的請求合法有據

案例索引

《貴州豐鑫源礦業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有限責任公司追償權糾紛案》【(2016)最高法民終380號

案情簡介

擔保公司為澤豐園公司的借款提供擔保,後澤豐園公司到期未償還債務,擔保公司於2014年12月代償後向澤豐園公司進行追償代償款項,並要求支付自代償之日至實際清償之日至利息。

2015年7月7日,衡南縣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物資公司對澤豐園公司的破產清算申請,並於2015年7月28日,指定破產管理人。

一審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支持了擔保公司關於利息支付至實際清償之日的請求。

爭議焦點

公司破產受理後有關該公司正在進行中的訴訟所涉利息應計算至破產受理之日嗎?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關於澤豐園公司陳述提出的原審判決利息截止時間不當的問題。

原審判決第二項

“澤豐園公司支付中小企業擔保公司利息以37965949.3元為基數,按日萬分之六的標準自2015年4月11日起計算至清償之日止”,是對民事債權債務基礎法律關係的判決,債權人享有上述計息的民事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四十六條是關於破產債權申報的規定,是申報債權時利息的計算方式。如果澤豐園公司被裁定宣告破產並開始清算,原審判決第二項確定的利息應自2015年7月7日衡南縣人民法院作出破產受理裁定之日起停止計算。因目前衡南縣人民法院僅下達受理裁定,最終是否裁定宣告破產,尚未確定,破產法的上述規定並不影響本案基礎法律關係的判決,屬於執行環節考慮的情況,原審判決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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