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格式條款構成與否的判斷標準如何認定?

裁判主旨

從涉案合同的文本形式看,雖然合同中記載內容預先擬定,但簽約重要提示載明提供的合同文本僅為示範文本,且合同相關條款後均留有空白行,並在合同尾部增設了“補充條款”,供各方對合同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使用。由此表明雙方當事人可以就合同內容協商變更約定,對於合同預先沒有確定的內容雙方也可以就相關內容進行協商,故其並不符合格式條款的構成要件。

案例索引

《滄州渤投擔保股份有限公司、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分行合同糾紛案》【(2017)最高法民申4646號】

爭議焦點

本案《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相關條款能否認定為格式條款因而無效?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複使用而預先擬定,並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最高額保證合同》並不符合上述法律規定的格式條款構成要件。

從合同的文本形式看,雖然合同中記載內容系興業銀行預先擬定,但簽約重要提示載明興業銀行提供的合同文本僅為示範文本;合同相關條款後均留有空白行,並在合同尾部增設了“補充條款”,供各方對合同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使用。上述合同文本中留白條款表明,對於興業銀行預先擬定的條款,雙方當事人可以協商變更約定,對於合同預先沒有確定的內容,雙方亦可以進行協商,即合同約定內容並非全部按照興業銀行預先擬定且不能協商。

從格式條款的簽約雙方地位看,不公平格式條款的認定須以提供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利用其優勢地位強勢要求對方當事人簽訂格式條款為前提。而本案中,興業銀行對渤投擔保公司不具有簽約優勢地位。另一方面,簽約重要提示載明:二、您已經認真閱讀並充分理解合同條款,並特別注意了其中有關責任承擔、免除或限制興業銀行責任、以及加黑字體部分的內容。興業銀行在合同文本中對相關條款加黑,已經盡到提示說明義務。

渤投擔保公司有關《最高額保證合同》中相關條款為格式條款,應認定無效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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